家庭旅馆 国内机票版 海运专栏 房版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Jennifer所青睐的income trust是一种加拿大特色的投资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市场上一支曾经尽人皆知的income trust,现在已经改制回公司,今天大概是创了一个加拿大纪录:

以它今天的收市价和过去12个月的红利分配,其年红利收益率已高达75%。
 
最后编辑: 2011-10-12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如果你对投资的期望是年回报6%,那么一个以固定收益投资为主的组合就可以实现,这样一个组合如果金额是100万的话,在fee-based帐户里的fee通常会远低于1%。

那位遗嘱与遗产规划师说的对,你的遗嘱与遗产规划要由规划师来帮你,但是遗嘱本身的文件起草和不时修订需要律师帮你,你可以把这个工作交给自己长年的家庭律师,也可以每次临时请律师,但是在你没有家庭律师的情况下,有些大型财富管理机构确实是可以免费为你提供律师服务的,律师是从机构领工资的,不用你单独付费。实际上Jennifer提到的那位规划师自己曾经服务过的一个机构就提供这项服务。如果你问怎么这么奇怪,他怎么不知道?其实也不奇怪,他在那个机构工作的时候应该是为机构团队提供专业支持的specialist,不是直接对客户的,所以可能并不熟悉对客户的服务政策。事实上我刚发现,这几天正跟我一起工作的一位财务规划专家也不知道我们为客户提供律师服务。


说到税务规划,其实简单地把在中国的收入隐瞒不报,并且不如实填报T1135和T1134,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算是明智的选择。

在加拿大的中国移民家庭,很多都是夫妻两地分居,一个带孩子长住加拿大,一个留在中国做生意。像这种情况,留在中国的一方多半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根本就不应为其从中国获得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而住在加拿大的家人从中国的家人那里拿来的钱也不用向加拿大缴税。这种家庭情况根本就用不着向加拿大税务局隐瞒什么,因为本来就合法地无税可缴,对中国的生意和资产情况也合法地无可奉告。很多类似情况的朋友却错误地把非居民当作居民向加拿大报税,并且报还不报真实数字。日后一旦被税务局查实,是要承担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是这个风险承担的一点意义都没有。

强烈建议属上述情况的朋友找税务律师帮助把错误纠正过来。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全家都在这里,但是大人本来就没想在加拿大常住,只打算在加拿大住个三五年把孩子送进大学就回国再也不来加拿大住了。通常当事人会想,就算我这几年瞒点收入偷点税,等我走了加拿大税务局上哪找我去?

如果你原本就打算在加拿大居住不超过5年,其实你也根本就不用隐瞒收入,因为,你本来就可以合法地在5年之内不向加拿大缴税。加拿大税法中有一个条文是特别为这类居民制定的,它规定:只要你把你在加拿大以外的生意和投资放进一个非居民信托,在你居住在加拿大的前5年内,信托内的收入全部免税。5年结束你回中国,你也再不用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还有一种情况是,财富主要是父母给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父母不来加拿大定居,你只要父母把要给你的钱放进一个奶奶信托(inbound trust),这个信托里的收入是永远不用向加拿大缴税的。

如果你说我们家都来加拿大了,并且打算长久住下去,钱也都是我们自己挣的,不是父母给的,那么你就更要小心谨慎地守法,更不能向税务局隐瞒应依法披露的信息,否则只要你在过去的6年内有未如实报税的情况,你就别想踏实睡觉。

要节税,有的是合法地策略和手段。

而有些东西还算不上什么策略,只是一些事实,很多朋友就因为不了解而犯不应该犯的错误,比如居住状态的确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类似的事实还有:

你知不知道,从你定居加拿大那天起,你在中国的身份已经由境内居民变成了境外居民,而中国的税法对于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这个事实对你的影响是:当你把在中国拥有的企业的股东身份变更为境外居民以后,你就变成了外商投资的中国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而依照中国税法,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是免所得税的。

更进一步,如果你把在中国的企业的股份由你在加拿大的控股公司持有,加拿大控股公司自其所持股的中国公司所取得的分红对加拿大也是免税的。

这类与税务规划有关的东西还有很多,就不在Jennifer这里多?嗦了。

总之,当你为要缴的税心疼的时候,先找税务规划专家咨询合法地解决办法,可能只是通过很简单的安排,甚至不需要什么安排,你就不用缴多少税。这样睡觉多香啊!

多谢大师无私详解。:wdb17:

就以上两种标注的情况想请大师详解一下,因为这和以前很多人的说法不一样,本帖也有过不少讨论,似乎也不清晰。

1.留在中国国内的一方如何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要啥样的前提条件?或者遵循那种出入境要求?请解,谢谢

2.居住不超过5年的这种情况的要求是啥,5年后离开是要放弃居留权,枫叶卡,加国护照?以后再想回来以何种身份?

希望给出详解,相信很多投资移民的税务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谢谢!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多谢大师无私详解。:wdb17:

就以上两种标注的情况想请大师详解一下,因为这和以前很多人的说法不一样,本帖也有过不少讨论,似乎也不清晰。

1.留在中国国内的一方如何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要啥样的前提条件?或者遵循那种出入境要求?请解,谢谢

2.居住不超过5年的这种情况的要求是啥,5年后离开是要放弃居留权,枫叶卡,加国护照?以后再想回来以何种身份?

希望给出详解,相信很多投资移民的税务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谢谢!

我不是什么大师,只是因为所做工作包括税务规划,经常与税务律师一起工作,所以了解一些基本概念。

下面的链接是以前写的一些东西,供参考: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377041&page=9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377041&page=11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377041&page=13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268687&page=21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哈哈,俺是被忽悠进来的。说辨不过Jennifer,非要拉俺来帮忙。

这一进来啊,先就被吓了一大跳,好高的楼!而且还分门别类编了索引,简直就是一本加拿大生活百科全书,几乎涵盖了加拿大移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这让后来的人省多少事儿,少走多少弯路啊!盖这个楼得花多少时间,费多少精力啊!真是了不起!:wdb17::wdb17::wdb17:

小熊应该给Jennifer至少10%的干股作为筹劳,从中获益的朋友们应该集资给Jennifer发个“最慷慨贡献者”奖杯。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这个话题,在其他地方已经跟朋友们讨论过很多次了,重复说同样的话挺累人的,所以不想重复太多,更不想第一次来Jennifer的客厅做客就说太多话,在人家家里喧宾夺主不礼貌,俺妈早就教过俺。俺只捡要点说几句吧。

第一,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的定义是加拿大居民向加拿大政府报告自己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这个制度在加拿大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因为加拿大政府从来就没有权力知道居民拥有多少财产,也没有权力知道居民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这些资料属于居民的个人隐私,受《隐私权法》保护。哪位朋友对此概念有疑问可以问你的律师。

第二, 被讹传为《海外资产申报表》的T 1135实为《外国收入核对表》,外国收入核对与“海外资产申报”,差之六字,谬之千里。那位朋友对此有疑问可以找本《简明英汉字典》逐字翻译一下T1135的名字――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第三, T1135上要你报告的是你在一个税务年度内从11日至1231日这样一个时间段内曾经拥有过的,而不是在该税务年度的1231日这样一个时间点上拥的,各类外国资产的大致成本价值范围。在一个时间段内拥有过,与在某个时间点上拥有,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表上对应那6类资产的每一行的数据不仅只是个大致的成本价值范围,而且反映的不是同一个时间点,把它们加起来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对这个概念还感到疑惑,这么想一下吧,要是有人问你在去年的11日至1231日的365天内你都吃过什么饭,你不会回答成1231日晚上你手上端着几两饭吧?你也不会把你在一年内吃过的饭量加起来作为你年终晚宴一顿饭的饭量吧?

第四, T1135上反映的外国资产只是资产,不反映负债。单凭资产,而没有完整的资产负债表的话,是完全无法反映一个人的财产(净资产)状况的,也就是说,你单知道一个人拥有多少资产,你还是完全无法知道一个人实际有多少钱,推论的数字可以从负无穷大到正无穷大。

第五, T1135有关的foreign property之所以只能翻译成外国资产,而不能说成是“海外资产”,是因为不仅你在“海外”――加拿大以外(如果美国也属于“海外”的话)所拥有的资产可能属于foreign property,你在加拿大境内所拥有的资产也可能属于foreign property,比如你在加拿大的投资机构帐户里所拥有的美国股票或美国债券也属于T1135所定义的外国资产。

第六, 外国资产是指外国(非加拿大)属性(不一定是物理上在加拿大以外)的投资性资产,不包括自用资产。在T1135所附的填报说明上已经解释外国资产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自用资产是不用体现在这里的,如果你把自用资产也当作投资性资产包括进来,在税务意义上除了把税务官弄糊涂之外没有什么别的坏处,可也绝没有什么别的好处。多余的数字对你今后出售自用资产后计算ACB(税务意义上的成本)没有任何帮助,不仅自用资产,投资性资产的ACB 计算都跟这个T1135没有什么关系。对此有疑问可以问你的会计师。

第七, 你应缴多少收入税,只与你有多少应纳税收入有关,而与你从你在中国的银行账户往你在加拿大的银行账户汇多少钱没有关系,一丁点关系都没有。如果你不欠加拿大税务局的税款,你就是从中国往加拿大汇一个亿,加拿大税务局也绝对没有权力多收你一分钱的税,即使你漏填了T1135,你最大的风险也只是被罚款2,500元而已;而如果你欠税,即使你一分钱都没有往加拿大汇过,也不管你的T1135怎么填法,加拿大税务局都有权追讨你在过去6年内所欠的税款,当然还有权施与严厉的处罚,另加对T1135虚假资料的处罚这个处罚可是至少24,000元。

第八, 第一次填报T1135表与以后每年填报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对过去一个年度的报告。你能带来加拿大多少钱第一张T1135怎么填法没有任何关系,原因很简单,作为加拿大居民,汇多少钱进你的加拿大银行账户都是你个人100%的权利,没有别人能干涉你,甚至你替别人带钱进来也是你合法的权利。对此有疑问你还是可以问你的律师。加拿大税务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单纯根据T1135来决定对你汇进来的钱征收个人收入税,这是毫无逻辑的,理由在前面第三至第七说过了。再举个例子,比如说你是在2009年10月1日定居加拿大的,那么你可能需要填报2010税务年度的T1135表,而2010年度的T1135上反映的只是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这365天内你所拥有过的各类外国资产的大致成本价值范围,这些资产不一定是你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就拥有的,也不一定在2010年12月31日的时候还存在,这张表只能说明这些资产在2010年曾经存在过,从这个表你完全无法反映你在2009年10月1日那天拥有什么资产,这些资产的ACB是多少,更无法反映这些资产的净值,也就是真正属于你的财产值。再总结一下:加拿大税务局根本不可能从T1135知道你在移民以前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甚至你想主动用T1135让加拿大税务局知道这些资料都不可能,因为那根本就不是一张某个时点上的资产负债表,而仅仅是《外国收入核对表》,是用来核对你在一个税务年度内的外国投资收入都是从哪些外国资产所产生。

说话已经太多了,再说最后几句:经常出现在报纸上的“海外资产申报策略”字样,是非常误导人的。T1135的填报其实没有任何策略,你有的只是两个选择:依法实报,和违法虚报。什么叫虚报呢?很简单,里面任何一项数据与事实不符就叫虚报,虚报就是违法,如果所谓的“策略”就是教你怎么编“合情合理”的瞎话的话,那么再怎么“合情合理”这也是违法虚报,违法虚报所承担的风险是最低25,000加元的罚款。

最后说两句,也许在中国,违法偷税的成本和风险相对于所获利益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不能把这个思维惯性带到加拿大来,在加拿大,违法偷税的成本和风险是极大的,大到让你觉得做这个事一点都不值得,实际上,在加拿大,违法偷税是最笨最不值的“节税”办法。如果哪位朋友关心的是节税,其实在合法的范围内你就有无数种可行的策略和办法,你完全可能合法地每年有百万收入而一分钱税都不用缴。具体到你的情况应该怎么做,还是去咨询专业人士吧。

最后最后的一句话,如果你想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你必须知道怎么判断谁是专业人士,名片抬头上写着“会计师”、“税务专家”、“理财专家”这类字眼,不一定说明他/她就是专业人士,这些称呼都是不需要牌照的,包括“会计师”,在加拿大,任何人包括你在内都可以说自己是会计师而不违法。我无法在这里用最后一句话告诉你怎么判断一个人是专业人士,但是我可以教你一个判断谁不是专业人士的简单办法:

如果一位名字叫作“会计师”或者“税务师”的“专业人士”教你怎么编瞎话的话,那么你可以放心大胆地得出结论:这位同志100%不是专业人士。

实在对不住Jennifer大姐姐,我保证下次来您家不说这么多话了。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我不是什么大师,只是因为所做工作包括税务规划,经常与税务律师一起工作,所以了解一些基本概念。

下面的链接是以前写的一些东西,供参考: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377041&page=9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377041&page=11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377041&page=13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268687&page=21

刚看了一篇就发现两个问题:
1.你有理论还有教学能力,回答问题方便易懂,从不含糊其词:wdb17:
2.一年一年地过去了,那些讹传依然继续着,真希望那是人们的误读,而不是有意混淆。:wdb14:
再次为你无私的帮助和分享致谢,以后还有很多问题请教。:wdb10: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一天时间拜读了jenniferlee的大作,楼房好高,收获好多,辛苦辛苦,为我们这些有移民梦想的人指点方向,谢谢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退休人群应该如何进行理财规划----西人老师整体理财规划课的部分内容(四)



怎样按照自己的心愿留下遗产给我们挚爱的子女并保障他们的利益(3


遗嘱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实现自己的遗产规划目标。

西人老师一直建议大家要在订立遗嘱时,加入信托,也就是需要订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在委托人去世时成立。

遗嘱信托的主要好处是:


1.遗嘱信托可以帮助委托人,达成自己的遗产分配和使用的目的。

很多委托人也许并不愿意自己的成年的或未成年的受益人,一下子籍由继承而获得很大笔的,可供他们随时动用的资产。此时,通过委托遗嘱信托的管理人和通过订立遗嘱信托的契约,就可以遵照委托人的意思来实现对其遗嘱的控制。

遗嘱信托可以指定受益人作为“所得利益”的享有者,或者是“资本利益”的享有者。所得利益可以是租金,股息,利息等,由遗产衍生的利益;资本利益则是最终的财产,如房产,企业股份,古玩字画或其他收藏品等。

遗嘱信托业可以指定受益人享受信托资产的时间,可以规定不同时间受益人可以享受的数额,总之灵活度很大。


遗嘱信托的管理人可以是配偶,近亲,朋友,也可以是专业人员。当然,配偶和亲朋作为信托管理人,大多情况下不收取信托管理的费用,而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代为管理信托资产,就需要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了。

2.订立遗嘱信托,可以使得遗产的受益人减少甚至免于交付为委托人的遗嘱作认证的费用,以及与遗产分配相关的各种税费与执行费用。而在加拿大,这些费用很高,西人老师说多的可能会占到遗产总额的20%

遗嘱信托之所以可以规避遗嘱认证费,是由于遗嘱信托内的资产,业已不在委托人名下的缘故。

3.订立遗嘱信托,可以使得信托内的资产,具有避免债务追偿的作用。

4.订立遗嘱信托,对于边际税率很高的受益人来说,可以降低所得税。

因为信托可以单独作为纳税人来申报和缴纳所得,因此,利用信托与受益人分别报税,比将受益人自己的收入加上遗产所产生的收入加总一起报税,可以取得更好的税务效果。

5.分别订立遗嘱信托,对于拥有多个受益人的委托人而言,可以使得遗产分散到每一位受益人,从而,在委托人的遗产数额很大的情况下,有效地实现总体遗产衍生物的避税效果。

6. 可以遗嘱信托作为人寿保险的管理人,再以未成年孩子作为遗嘱信托的受益人,这样,可以避免未成年子女在成年前,无法直接享受委托人的人寿保险所保障的权益。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如果你对投资的期望是年回报6%,那么一个以固定收益投资为主的组合就可以实现,这样一个组合如果金额是100万的话,在fee-based帐户里的fee通常会远低于1%。

那位西人老师也说:6%/年回报率期望的话,不用投资在股票上。

但是,今年的债券市场也不好。我买的将近20只income产品中,只有一只债券型的,年分红率是7%。这次市场大跌,就它跌得最厉害,最多跌了超过20%不到25%,还迟迟不能像其他很多income trust 一样,慢慢回到发行价。:wdb14:

这使得我对债券市场的风险也有了一点认识。

Jason可否介绍介绍,如果100万放到您的公司,要求年回报6%,那么管理费是多少,好让我们大家有个基本的概念?

谢谢!




那位遗嘱与遗产规划师说的对,你的遗嘱与遗产规划要由规划师来帮你,但是遗嘱本身的文件起草和不时修订需要律师帮你,你可以把这个工作交给自己长年的家庭律师,也可以每次临时请律师,但是在你没有家庭律师的情况下,有些大型财富管理机构确实是可以免费为你提供律师服务的,律师是从机构领工资的,不用你单独付费。实际上Jennifer提到的那位规划师自己曾经服务过的一个机构就提供这项服务。如果你问怎么这么奇怪,他怎么不知道?其实也不奇怪,他在那个机构工作的时候应该是为机构团队提供专业支持的specialist,不是直接对客户的,所以可能并不熟悉对客户的服务政策。事实上我刚发现,这几天正跟我一起工作的一位财务规划专家也不知道我们为客户提供律师服务。

呵呵。。。我说的这位西人老师,他自己目前正服务于皇家银行下属的一间财务公司,做遗产规划师。

各家公司的情况也许不同。他已经为我另外介绍了遗嘱律师了。


说到税务规划,其实简单地把在中国的收入隐瞒不报,并且不如实填报T1135和T1134,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算是明智的选择。

我觉得是否如实申报收入,与是否把钱都带到加拿大是两码事。


在加拿大的中国移民家庭,很多都是夫妻两地分居,一个带孩子长住加拿大,一个留在中国做生意。像这种情况,留在中国的一方多半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根本就不应为其从中国获得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而住在加拿大的家人从中国的家人那里拿来的钱也不用向加拿大缴税。这种家庭情况根本就用不着向加拿大税务局隐瞒什么,因为本来就合法地无税可缴,对中国的生意和资产情况也合法地无可奉告。很多类似情况的朋友却错误地把非居民当作居民向加拿大报税,并且报还不报真实数字。日后一旦被税务局查实,是要承担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是这个风险承担的一点意义都没有。

我本人对这点也一直搞不清楚,很是疑惑。从加拿大税务局关于税务居民的解释来看,似乎要做到这点,还是需要一些额外条件的。:wdb2::wdb2::wdb2:



强烈建议属上述情况的朋友找税务律师帮助把错误纠正过来。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全家都在这里,但是大人本来就没想在加拿大常住,只打算在加拿大住个三五年把孩子送进大学就回国再也不来加拿大住了。通常当事人会想,就算我这几年瞒点收入偷点税,等我走了加拿大税务局上哪找我去?



如果你原本就打算在加拿大居住不超过5年,其实你也根本就不用隐瞒收入,因为,你本来就可以合法地在5年之内不向加拿大缴税。加拿大税法中有一个条文是特别为这类居民制定的,它规定:只要你把你在加拿大以外的生意和投资放进一个非居民信托,在你居住在加拿大的前5年内,信托内的收入全部免税。5年结束你回中国,你也再不用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wdb10:这点我也学到过。只不过,很多人不会为了这区区五年时间而折腾。毕竟,成立信托还要每年支付管理费用。


还有一种情况是,财富主要是父母给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父母不来加拿大定居,你只要父母把要给你的钱放进一个奶奶信托(inbound trust),这个信托里的收入是永远不用向加拿大缴税的。


如果你说我们家都来加拿大了,并且打算长久住下去,钱也都是我们自己挣的,不是父母给的,那么你就更要小心谨慎地守法,更不能向税务局隐瞒应依法披露的信息,否则只要你在过去的6年内有未如实报税的情况,你就别想踏实睡觉。


要节税,有的是合法地策略和手段。


有些东西还算不上什么策略,只是一些事实,很多朋友就因为不了解而犯不应该犯的错误,比如居住状态的确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类似的事实还有:


你知不知道,从你定居加拿大那天起,你在中国的身份已经由境内居民变成了境外居民,而中国的税法对于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这个事实对你的影响是:当你把在中国拥有的企业的股东身份变更为境外居民以后,你就变成了外商投资的中国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而依照中国税法,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是免所得税的。


更进一步,如果你把在中国的企业的股份由你在加拿大的控股公司持有,加拿大控股公司自其所持股的中国公司所取得的分红对加拿大也是免税的。

学习了。非常感谢!:wdb17::wdb19:


这类与税务规划有关的东西还有很多,就不在Jennifer这里多?嗦了。


总之,当你为要缴的税心疼的时候,先找税务规划专家咨询合法地解决办法,可能只是通过很简单的安排,甚至不需要什么安排,你就不用缴多少税。这样睡觉多香啊!

真是好帖。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关于互惠基金的MER和fee-based帐户的fee的税务意义,再做一点点补充。MER确实是一种隐性费用,它是从你的基金单位的毛收入里扣除的,并不反映在你的投资报表上,你也得不到收据,所以你不可以把它作为税前列支费用;而fee是明的费用,你支付后得到收据,可以作为你的税前列支费用。虽然MER也是在税前从你的收入里拿走的,但是它只能抵你的基金毛收入,你从基金得到的是已经扣除MER的净收入;而fee抵扣的是你总的应税收入。二者还有一个区别是:在MER和fee金额相等的前提下,如果基金的收入主要是资本增值,则fee比MER要好一倍,因为MER抵扣的是100%的资本增值,而fee抵扣的是应税资本增值,即50%的资本增值。所以结论是,总体来说,如果总费率差不多,那么同一支互惠基金的fee-based版本比transaction based版本的税后回报要略高。

:wdb10:如果fee抵扣的是股息,尤其是来自加拿大企业的合格股息,那么,实际的税后回报比来自互惠基金公司的更高。

Jennifer提到在一级市场买income trust不用付佣金,其实不仅income trust,通常你买IPO和再次发行的任何股票都不用付佣金,但是,你要是没有支付佣金,那参与发行的那么多机构从哪赚的钱呢?

如果你手上有一本income trust的IPO说明书,找到里面sales concession一项,看看那个比例数是多少,会吓你一跳的。那就是income trust从你的钱里扣除出来付给发行机构的报酬。

就像基金的MER一样,没有经过你的手付钱不等于别人没有拿你的钱,羊毛永远是出在羊身上。

呵呵。。。这里说的不用付佣金,指的是不用再为理财顾问再支付一次佣金罢了。至于IPO的费用,一般投资者都很难避免了。

好在在加拿大,这些信息都是公开披露的,卖给你新发行income trust的经纪或dealer必须要给你这本说明书,而不能简单地告诉你不收佣金。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多数互惠基金跑不过大盘,其实是投资者常说的一句话。于此相关的争论非常有趣。

我们在这里定义“大盘”为基金的bench mark。

当公众说这句话的时候:

67.7%的互惠基金跑不过大盘,

下一句话其实是一个结论,就是:

买基金还不如买ETF。

但是,如果买基金不如买ETF,其原因是67.7%的基金跑不过大盘的话,

那么,ETF里有多少跑不过大盘呢?

答案是100%。

假设这里说的ETF是指数ETF,那么任何一支ETF都不可能跑过其对应的指数,原因还是MER。任何一支ETF也是有MER的,虽然相对于主动管理的基金比较低。

当然,如果你对投资的期望就是获得市场平均回报,那么用ETF是可以最可靠地接近这个目标的。

但是,现实中,投资目标是不能只以回报为目标的,你还必须有风险控制目标。

如果你的投资目标就是获得市场平均回报,并且承担市场平均水平的波动风险,那么ETF几乎是唯一选择。其实除了资产配置需要以外,投资选择ETF的理由也只有这一个,而67.7%的基金跑不过大盘并不能成为选择ETF的理由。

如果你在期望获得市场平均回报的同时,还期望把波动风险控制地低于市场平均水平,那么你还是不得不选择主动管理的投资。

既然是由人主动管理的投资,由于人是良莠不齐的,所以管出来的东西会有好有坏。67.7%的基金跑不过大盘的主要原因并不是MER,而是因为基金经理的水平参差不齐。

即使不用bench mark作为比较基准,而以一组基金的实际平均回报作为基准作统计,你同样会发现同组内超过半数的基金的回报不及平均数。

如果你统计多伦多的公共汽车,你也可能会发现67.7%的公共汽车的车速不及所有公共汽车的平均车速。

但是,你并不会由此得出坐公共汽车不如自己跑这么个结论。

其实,争论来争论去,保证正确的结论只有一个:

交通工具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与不适合之分。

投资工具也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与不适合之分。

受教!:wdb37::wdb45::wdb17: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Jennifer所青睐的income trust是一种加拿大特色的投资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市场上一支曾经尽人皆知的income trust,现在已经改制回公司,今天大概是创了一个加拿大纪录:

以它今天的收市价和过去12个月的红利分配,其年红利收益率已高达75%。

:wdb1::wdb5:

不过,这种极端的好事想也不敢想。我觉得如果风险不算很大的,年分红率能达到9%的已经很不错了。:wdb19:
 

注册或登录来发表评论

您必须是注册会员才可以发表评论

注册帐号

注册帐号. 太容易了!

登录

已有帐号? 在这里登录.

Similar threads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