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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 我的EB5投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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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的信息,我刚开始筹办EB5,最近听了几个项目,安永总部项目个人觉得还比较有吸引力,正准备进一步了解,大家共同探讨。

关于投资款汇出的问题,除了找到11个人头汇出这种比较麻烦的做法,直接找地下X庄汇出去可以吗?或者叫香港的朋友直接打55万美元到我境外账户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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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的信息,我刚开始筹办EB5,最近听了几个项目,安永总部项目个人觉得还比较有吸引力,正准备进一步了解,大家共同探讨。

关于投资款汇出的问题,除了找到11个人头汇出这种比较麻烦的做法,直接找地下X庄汇出去可以吗?或者叫香港的朋友直接打55万美元到我境外账户行吗?

1.关于项目多了解,多思考,总是没错的。
2.汇钱的问题,要说明汇款路线的相关银行记录。你香港的朋友,作为馈赠的形式给你是最方便的。除了他的给你汇款的单据,还有一份馈赠协议即可。具体,还是找美国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咨询比较好(尽量不要找华人律师,最近USCIS比较烦这帮子“乱来”的人,小心殃及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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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的信息,我刚开始筹办EB5,最近听了几个项目,安永总部项目个人觉得还比较有吸引力,正准备进一步了解,大家共同探讨。

关于投资款汇出的问题,除了找到11个人头汇出这种比较麻烦的做法,直接找地下X庄汇出去可以吗?或者叫香港的朋友直接打55万美元到我境外账户行吗?
因为要提供资金购汇及汇入帐户流水,所以我选择是分帐户形式汇到自己在香港的帐户,虽然有点麻烦,时间稍微长了点(用了一个半月),但是每一笔帐流向都非常清晰,我的先是卖出房产后进入到自己的帐户,然后人民币再由这个帐户分别汇到10个亲朋好友的帐户(都是通过招行网上银行操作),然后再由这些帐户按上限购汇,当天再通过网上银行汇到香港自己帐户,网上银行还是比较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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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去听了纽约市区域中心的布鲁克林体育和基础设施项目推荐会,主讲是区域中心副总经理,一个懂中文的美国人。听过之后,觉得项目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项目总投资很大,达到14.48亿美元,其中EB5是2.49亿美元,需要498个投资人。我问他们要项目总投资的概预算,和各个投资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金额证明文件,以及抵押的土地法律文件和评估文件,包括所谓中国驻美大使馆认证文件(这算是其一个卖点),既然是卖点不能仅凭口头宣传,应该有具体文件才能眼见为实,他们答应半月之内把这些文件发到我邮箱。
第二、就业人数计算采用RIMS II的系数表,我问他们是以哪个行业作为计算依据,回答是建筑行业,如果按这个行业计算,总投资只要达到14.48亿美元,满足4980个直接和间接人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项目属于公益性质,建体育馆和铁路及地铁。问他们项目建成之后,每年预估营收是多少,营收产生的现金流对还款是一项很重要保障。他们对回答营收问题采取回避方式,而是说项目五年后开发商还款不是靠营收,而是通过再融资方式进行还款。问如果融不到资金呢?回答拍卖其抵押地产。这操作有可行性么?一次要融2.48亿美元容易么?
第四、这个项目所谓最大卖点,就是必须还完EB5投资款之后,开发商才能开始进行第二期高层商业住宅开发,第二期项目对开发商才是赚大钱的时候,听起来逻辑关系成立,但其中有没有漏洞,还没有想清楚。
个人感觉:
1、如果在美国做地产项目投资,还是选择特大城市做更合适。
2、该项目EB5投资人数多,好处是一旦发生问题,牵涉人多,影响会大些。不利是一次性还款难度大,要求创造就业人数多,还有募集时间要很长。
3、我对总投资金额抱有怀疑的,还有对各路投资资金能否到位也打问号的。
4、投资美国地产项目绝对不能用国内经验去套用。
欢迎听过本项目的投资人,一起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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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去听了纽约市区域中心的布鲁克林体育和基础设施项目推荐会,主讲是区域中心副总经理,一个懂中文的美国人。听过之后,觉得项目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项目总投资很大,达到14.48亿美元,其中EB5是2.49亿美元,需要498个投资人。我问他们要项目总投资的概预算,和各个投资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金额证明文件,以及抵押的土地法律文件和评估文件,包括所谓中国驻美大使馆认证文件(这算是其一个卖点)(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能认证什么?),既然是卖点不能仅凭口头宣传,应该有具体文件才能眼见为实,他们答应半月之内把这些文件发到我邮箱。(也请发给我看看,peterhu@live.COM)
第二、就业人数计算采用RIMS II的系数表,我问他们是以哪个行业作为计算依据,回答是建筑行业,如果按这个行业计算,总投资只要达到14.48亿美元,满足4980个直接和间接人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应该按照2.49亿算
第三、项目属于公益性质,建体育馆和铁路及地铁。问他们项目建成之后,每年预估营收是多少,营收产生的现金流对还款是一项很重要保障。他们对回答营收问题采取回避方式,而是说项目五年后开发商还款不是靠营收,而是通过再融资方式进行还款。问如果融不到资金呢?回答拍卖其抵押地产。这操作有可行性么?一次要融2.48亿美元容易么?(好吧,和你一起存疑)
第四、这个项目所谓最大卖点,就是必须还完EB5投资款之后,开发商才能开始进行第二期高层商业住宅开发,第二期项目对开发商才是赚大钱的时候,听起来逻辑关系成立,但其中有没有漏洞,还没有想清楚。
(漏洞在于,他们不还第一期的50万,难道就不能去造第二期?这个没有必然联系。必然的是,第二期是独立的项目,和第一期无关。)

个人感觉:
1、如果在美国做地产项目投资,还是选择特大城市做更合适。(Right)
2、该项目EB5投资人数多,好处是一旦发生问题,牵涉人多,影响会大些。(NO,你想当然了,奥巴马不保护中国公民的权力)不利是一次性还款难度大,要求创造就业人数多,还有募集时间要很长。(这个项目方应该有个分批规划的吧?)
3、我对总投资金额抱有怀疑的,还有对各路投资资金能否到位也打问号的。(其他资金按照项目方的说法,太大了,很梦幻。你有办法搞到200块,难道你还差这10块钱?,我的经验来判断,这个事,就打算用EB-5的钱在搞)
4、投资美国地产项目绝对不能用国内经验去套用。(RIGHT)
欢迎听过本项目的投资人,一起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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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EB-5是这么玩:

一般这样的项目,都是先以各种说法来召集人,看到某个时候能招到多少,然后成立个大项目里的小项目,小项目LLC(LP合伙制公司,EB-5必须以这种形式组织起来才有效)的形式向USCIS递交申请,所以项目最开始的一般大多数都是玩的EB-5投资人的钱,所谓其他合作方(General partner)准备投了多少,都是P话,EB-5投资人(Limited partner)的钱都是项目的先驱者,实验品,做地基来用的。想想都知道,EB-5本身就是作为引水,来吸引EB-5以外投资人来参与,一起努力来创造就业,搞活经济(EB-5初衷)。如果项目真的比较好,EB-5以外的投资人参与进来了,I-829就有戏了,但是至于5年或6年能分到多少,那就看项目(可以是产品,服务)做了后的市场需求了,需求好,收入多,就多分点,需求少,收入少,就少分点,或者不分。如果项目还没有什么收益,项目方还有一招就是接着忽悠,继续拿另外EB-5投资人的钱往里砸,这样又产生的部分就业机会算在第一批投资人的名下,确保第一批部分人的I-829通过(这里面肯定有个暗箱操作,把第二批人的钱产生的就业机会算在第一批里),第二批的部分人成为在旁边侯着(就是拿着2年条件绿卡,到期可以再续1年),游戏如此循环.....直到忽悠不到钱.....(这一段,我表示存疑,因为从USCIS的角度,理论上钱,项目和就业三者必须是统一的,就我的逻辑和推理,这样做,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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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C是LP的大多数RC项目组成形式。如果很多RC下面的小项目都是按照钱、项目和就业三者统一,不存在暗箱操作和换合同的情况,而I-829通过的几率有70%以上多(USCIS统计和发布数据),说明绝大多数已经做了的RC项下的小项目是值得投资者一试的,只不过要向上帝祈祷自己不是那30%的部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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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一般把EB5说成贷款和股权投资两类,我自己做下来,觉得我们投资人认购区域中心为某个项目而成立的合伙有限公司的份额,然后再由合伙有限公司的一般合伙人将资金投到目标项目,至于他们之间签署是什么性质的协议,我们并不知道。所以选择项目时候搞清楚钱主要来做什么,能不能产生利润,投向项目的用款公司实力如何等。做EB5投资,我的感觉是雾里看花,就业数量和到期还款等关键问题,自己并不能清楚地、透彻地进行分析。

投资前约定的是贷款或者股权,这里面好象是有点讲究的吧?如果项目5年后一算是亏损,贷款与股权没啥区别,都是亏钱;如果项目最后很好,赢利了,贷款与股权好象就有差异了。所以是不是可以从一个项目推广时看它约定的是贷款还是股权,看出点项目的实力(指商业模式和可行性以及赢利)呢?突发奇想,仅供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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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前约定的是贷款或者股权,这里面好象是有点讲究的吧?如果项目5年后一算是亏损,贷款与股权没啥区别,都是亏钱;如果项目最后很好,赢利了,贷款与股权好象就有差异了。所以是不是可以从一个项目推广时看它约定的是贷款还是股权,看出点项目的实力(指商业模式和可行性以及赢利)呢?突发奇想,仅供娱乐!
:wdb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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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这部分原因啦!哈哈......更多的是您一直对真理进行“穷追猛打”和“挖地三尺”的精神和态度所折服。

me 2。Ganpai这个淫脸皮有点厚捏。另外你帖子里说的的确有道理丫俺的也不的不赞同呀。另外,不是专业的钻也是瞎钻。比如Limited Partnership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就想找专业商业律师给讲讲。
 
最后编辑: 20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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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2。Ganpai这个淫脸皮有点厚捏。另外你帖子里说的的确有道理丫俺的也不的不赞同呀。另外,不是专业的钻也是瞎钻。比如Limited Partnership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就想找专业商业律师给讲讲。

LP权利都在LP agreement 合伙企业协议 中明确约定了,大家现在主要的疑点集中在两部分:

1.分红权:是否给LP分红?是否按照项目的LP所占股份的比例来分红?或者按照何种比例分红?
关于这点,可以明确的说,我到现在没看到真正有给LP分红的项目。为什么,我待会说。

2.清算权:企业一旦发生不测,需要清算的话,LP和GP哪个有优先清算权?清算价格按照原始股本金还是一定的倍数或者按照股份比率拆解?
关于这点,可以明确的说,大部分的EB-5项目,GP 也就是项目方拥有优先清算权,也就会还完了GP的钱,再轮到LP。而且GP可以约定按照2倍股本金清算,也就是他投了100万,到清算的时候,要先还他200万。当然,这个比较惨烈,一般也很少有这么凶的,但是一旦丧失了有限清算权,LP的凄凉地步,已经可以想见了。

其实还有一点,那就是3.年度管理费,很多项目,可以说绝大多数项目,都有10%的年度管理费,也就是说,项目方什么也不做,项目在亏损,但是他们依旧可以按照合同每年抽本金的10%作为管理费,拿去发奖金。你想想,5年,他是不是抽走了一半,然后再优先清算...还有给LP剩下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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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讲讲关于分红的事情:
1.理论上,作为商业投资,无论是GP还是LP联合起来做这个企业的目的,都是奔着分红去的(洗钱的不算),所以LP也是理所当然有分红权的。
2.实际上,EB-5项目的LP,是不应该享有分红权的。理由很简单,其他商业项目,投资一旦进去,就没了,而EB-5的投资者,在5年,无论多少,都要收回他的投资本金。如果是一个诚信的GP的话,那就意味着他从企业建立的第一天起,就背着5年后还款的这么一个责任,他要么在5年内赚到这笔钱,要么寄希望与几年内,有人来高于本金的价格收购公司,这样,这种经营和还款的责任都在GP身上,再给LP分红,那就对GP泰国不公平了。商业世界的逻辑大家都应该知道:谁挡风险,谁获利。LP要分红可以,那就不要想着拿回那50万。当然,以不高的固定年息的方式返还给LP,作为对红利的共享还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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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考察一个项目,除了商业报告,运营人员,历史经验等等之外,从合同来考察也是一个思路。但是这个比较专业,一般人看不懂,所以,我原来也不打算说的。既然大家提起来了,就说一下。 不过你拿这些问题问中介,哈哈哈,中介小姐会一脸茫然的看着你,很久,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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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权利都在LP agreement 合伙企业协议 中明确约定了,大家现在主要的疑点集中在两部分:

1.分红权:是否给LP分红?是否按照项目的LP所占股份的比例来分红?或者按照何种比例分红?
关于这点,可以明确的说,我到现在没看到真正有给LP分红的项目。为什么,我待会说。

2.清算权:企业一旦发生不测,需要清算的话,LP和GP哪个有优先清算权?清算价格按照原始股本金还是一定的倍数或者按照股份比率拆解?
关于这点,可以明确的说,大部分的EB-5项目,GP 也就是项目方拥有优先清算权,也就会还完了GP的钱,再轮到LP。而且GP可以约定按照2倍股本金清算,也就是他投了100万,到清算的时候,要先还他200万。当然,这个比较惨烈,一般也很少有这么凶的,但是一旦丧失了有限清算权,LP的凄凉地步,已经可以想见了。

其实还有一点,那就是3.年度管理费,很多项目,可以说绝大多数项目,都有10%的年度管理费,也就是说,项目方什么也不做,项目在亏损,但是他们依旧可以按照合同每年抽本金的10%作为管理费,拿去发奖金。你想想,5年,他是不是抽走了一半,然后再优先清算...还有给LP剩下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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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讲讲关于分红的事情:
1.理论上,作为商业投资,无论是GP还是LP联合起来做这个企业的目的,都是奔着分红去的(洗钱的不算),所以LP也是理所当然有分红权的。
2.实际上,EB-5项目的LP,是不应该享有分红权的。理由很简单,其他商业项目,投资一旦进去,就没了,而EB-5的投资者,在5年,无论多少,都要收回他的投资本金。如果是一个诚信的GP的话,那就意味着他从企业建立的第一天起,就背着5年后还款的这么一个责任,他要么在5年内赚到这笔钱,要么寄希望与几年内,有人来高于本金的价格收购公司,这样,这种经营和还款的责任都在GP身上,再给LP分红,那就对GP泰国不公平了。商业世界的逻辑大家都应该知道:谁挡风险,谁获利。LP要分红可以,那就不要想着拿回那50万。当然,以不高的固定年息的方式返还给LP,作为对红利的共享还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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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考察一个项目,除了商业报告,运营人员,历史经验等等之外,从合同来考察也是一个思路。但是这个比较专业,一般人看不懂,所以,我原来也不打算说的。既然大家提起来了,就说一下。 不过你拿这些问题问中介,哈哈哈,中介小姐会一脸茫然的看着你,很久,很久。

从国家大法上讲,美国商业法律赋予私募投资者什么样的权利呢?比如Re-RULPA中所规定的Limited Partner的权利是什么呢?在投资者和GP的认购合约和运营协议里的条款是否可以over write 国家大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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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察EB-5企业股权及相关问题的展开

1.如果LP也就是投资者要分红,可以么?

我们尝试过让EB-5投资者自己选择,你可以要分红,可以按照实际股份比例给你分红,甚至可以接纳你做GP,让你参与到项目的实际运营里来,但是,那50万就算对企业的投资,100年后你也别想拿回去。
有人有兴趣,最后有人做么?没有。因为EB-5投资者追求的最大红利,不是赚钱,而是为了一张张绿卡。拿到绿卡,再能拿回钱,那就OK了。赚钱,呵呵,中国有的机会,我知道,你懂得。:wdb12:

2.LP可以要求优先清算权么?

可以。只要GP同意,并且在合同里约定即可。合同还可以在很细节的地方进行更加细节的约定,比如一个商业地产项目,完全可以签订一份附加合同,约定如果企业不能在5年后清退LP的股权,那么6年后企业做一次内部清算,除了LP有优先清算权,还可以约定,企业名下的地产的所有权为LP。也就是说,LP可以先拿到不动产销售的收入,如果还是不够每个LP50万的本金,那就按照优先清算权,从非不动产的企业资产清算中获得补偿。

好吧,这个比什么担保啊,什么保险啊,什么本票啊,都安全了吧....但是GP。。。会同意么?哈哈哈

3.可以要求GP不收年度管理费么?

可以,如果GP在合同中约定,不收取年度管理费,那么除了基本的工资收入外,如果公司亏损,或者不盈利,那么GP就没有奖金拿,也就是,他必须要把企业做好,才能赚钱。

理论上,这个是把GP和LP利益协调起来的一点,但是...GP会同意么? 我再来哈哈哈几下,带泪的...:wd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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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EB-5只允许投资,占股份,不允许什么贷款方式。贷款就是有保障,USCIS那里,是通不过的。少听忽悠的话。记住USCIS多次重复的一个词:100%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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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基于对正常的项目的分析。对那些包装的一塌糊涂,还拿IPO来画大饼的项目们...本文作者是理科生,她们是学文科出身的,俺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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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大法上讲,美国商业法律赋予私募投资者什么样的权利呢?比如Re-RULPA中所规定的Limited Partner的权利是什么呢?在投资者和GP的认购合约和运营协议里的条款是否可以over write 国家大法呢?

LP和GP真正的差别,主要是GP实际经营管理,LP没有对经营管理的发言权。那么这个LP 的L到底在哪里,那是通过合伙制企业协议的各个条文来约定的。并没有太多的一定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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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EB-5只允许投资,占股份,不允许什么贷款方式。贷款就是有保障,USCIS那里,是通不过的。少听忽悠的话。记住USCIS多次重复的一个词:100% RISK。

CanAm的所有项目都是(1)投资者先把50万美元投资(占股份)于一个LP公司里,再(2)以LP为整体把募集的钱放贷出去。这个方式是移民局认同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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