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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 *** 之所以我盯着PeterZhou问那两句话,是因为expanse工作职位算法还没有一个成功case ***

回复: *** 之所以我盯着PeterZhou问那两句话,是因为expanse工作职位算法还没有一个成功case ***

意指做事「小家」,手太小,而且大多情是指人的「不上路」。

狗皮倒灶比喻言薄,行荒唐
 
回复: *** 之所以我盯着PeterZhou问那两句话,是因为expanse工作职位算法还没有一个成功case ***

[FONT=仿宋_GB2312]“狗皮倒灶”是丽水人常说的一句俗语,意思指人小气、吝惜、说话不算数、行事不合情理,品质令人不屑等。[/FONT]
[FONT=仿宋_GB2312]事实上,这句俗语并非丽水土生土长历代沿传,而在江、浙吴语地域广为流行,其写法除了“狗皮倒灶”外,尚有“狗[/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倒灶”、“狗皮倒糟”、“狗皮捣灶”、“狗皮刀糟”、“狗匕倒糟”、“狗[/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倒糟”等。在一些地域性的《吴语方言词典》中,均可查到此条俗语的载入与释义。[/FONT]
[FONT=仿宋_GB2312]在有些地域或某些典籍中,对此俗语稍有差异,这属于民间文学的“变异性”,应不足为奇。而从组词的主谓语来看,这条俗语的主语是“狗皮”[/FONT][FONT=仿宋_GB2312]、“狗匕”、“狗[/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谓语是[/FONT][FONT=仿宋_GB2312]“倒灶”、“倒糟”、“捣灶”、“刀糟”[/FONT][FONT=仿宋_GB2312],声音雷同或意义相近,尽管字形有异,但含义没有什么不同。对“倒灶”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1)垮台;败落。(2)倒霉。从词语的组成而论,主语与谓语的关系是陈述与被陈述的关系。这里的“垮台”、“败落”和“倒霉”,只能用来陈述“人”,绝不是陈述“狗皮”[/FONT][FONT=仿宋_GB2312]、“狗[/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狗匕”[/FONT][FONT=仿宋_GB2312]这类不存在生命的东西,若说“狗皮垮台了”、“狗匕败落了”、“狗[/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倒霉了”,听者不知所云,岂不贻笑大方。[/FONT]
[FONT=仿宋_GB2312]那么,这个“狗皮”[/FONT][FONT=仿宋_GB2312]、“狗[/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狗匕”既然应该是指人,该是指何许人呢?[/FONT]
[FONT=仿宋_GB2312]此话源自民国初期,原来那时的北洋军阀军人和国民党的国民革命军士兵一样,都穿黄色军装,由于军纪很差,经常横行市井欺压民众,民众怒称其“披着狗皮的畜生”或“黄皮街狗”,后来逐步变异简化,“狗皮”就成了恶棍、地痞甚至是披着人皮行为不端者的代名词,因为这类人已经不穿“狗皮”了,但仍行着“狗皮”们的事,有人认为是把“狗皮”翻过来穿的人,外形非“狗皮”,骨子胜“狗皮”,属于“狗皮倒罩”者,后来逐步演化成[/FONT][FONT=仿宋_GB2312]“狗皮倒灶”或“狗[/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倒糟”了。[/FONT]
[FONT=仿宋_GB2312]在丽水俗语中,[/FONT][FONT=仿宋_GB2312]“狗皮倒灶”是广泛沿用的民间俗语。[/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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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哪种模型,在RC商业计划申请阶段就决定了,Basicly哪种证明起来方便,就用哪种。实践中大量的项目都是用“地区投入产出模型系统”(RIMSII)这个经济模型:wdb9::wdb9:

we are using IMPLAN...I think both are recommended by USCIS...except for Hawaii...

听说对construction类的项目 用RIMSII会给出更好的结果:wd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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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讨论。我个人对expenditure model的看法也有点转变。因为移民局的确批准了很多以这种方式计算就业职位的项目。恐怕他们将来I-829阶段也不应该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大量拒绝I-829的申请。

希望今后没有问题。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律师都对此没有抱怨。Miller & Mayer的律师提出过希望移民局能针对这个model提出新的确切的在I-829情况下该提供给移民局的证据,至今移民局没有这样的备忘录出台。因为他们也不知道。(对于direct effect model有备忘录做依据,可以照章办理)现在expenditure model能想到的是收据,发票或者审计。但移民局还是没有备忘录出台。这也是律师最不满意的地方。他们希望没有不确定性。一个issue如果subject to移民局的解释,那对律师来说不是好事情。

当然,乐见其成。有一个成功的例子就表明这个做法是经过验证的。很多律师在看结果。我当前的信心来源于Lincoln Stone的言之确确的肯定。毕竟他是具备可以上庭跟USCIS argue并赢得官司的律师经历。

此外,有个问题如果能帮助答一下就算是do me a favor了。expenditure model并不是任何一个项目都可以采用的,那么那类项目可以采用,那类项目不能采用呢?
看了MILLER MAYER 律师所的一位律师的文章关于829阶段移民局要求的证据。有兴趣着可看全文。
http://www.millermayer.com/Immigrati...3/Default.aspx


The problem is that rather than auditing the validity of the economic methodology used at the I-526 phase, USCIS is demanding I-9s and payroll records evidence of what it calls direct jobs, upon which the projection of indirect jobs is based.

USCIS doesn’t buy the well-reasoned arguments put forth elsewhere, notably by Lincoln Stone, that when economists use the term “direct jobs” in their reports, they don’t mean direct jobs in the Mary, Jim, Bob sense. Rather, the “direct jobs” themselves are projections forecast from capital infusion and other input factors. So to ask for I-9s and payroll records for employees who were never intended to be identifiable in the first place is idiotic on my impatient days and stubbornly unreasonable on my more contemplative days.

移民局要求区域中心提供一些直接工作的证据如I-9等来证明间接工作的存在,这些是使用经济推算来证明就业的区域中心所难提供的证据,就造成829 批准的风险。

如果项目本身不产生直接就业,那经济学家在报告中称那些为直接就业干什么,就叫间接就业就好了。移民局也没买LINCOLN STONE 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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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using IMPLAN...I think both are recommended by USCIS...except for Hawaii...

听说对construction类的项目 用RIMSII会给出更好的结果:wdb2:
不管你怎么推算工作,如果你的报告中分出了直接和间接两种,移民局也可要求提供直接雇工记录,作为间接工作存在的条件,拿不出来就危险了。

关于construction类的,周期低于两年,直接雇佣的建筑工作不算。超过两年的,EB-5的筹资只能在工程结束前两年开始,不能从工程没启动时招。这个时候的问题是EB-5 的资金用在哪了?怎么花的问题。
 
最后编辑: 20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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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个问题如果能帮助答一下就算是do me a favor了。expenditure model并不是任何一个项目都可以采用的,那么那类项目可以采用,那类项目不能采用呢?

从移民风险的角度看,移民局对两年的就业要求满足,是不是expenditure model 的 EB-5 资金只能用在大型工程的后期建设。 这样,工程会在一年后完成,以前产生的就业可以算在EB-5投资人的上面,工程完工后产生的经济效益连同就业都可给投资人。这样829的条件就可以满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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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对这个理解是,移民局在通过526申请的计算审批后不会再在829上做一个评估这个我也相信,但这个应该是建立在某些条件已经达到的前提下的,例如:1)50W是不是全都投进项目里。2)这个项目在2年后还是不是正常运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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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对这个理解是,移民局在通过526申请的计算审批后不会再在829上做一个评估这个我也相信,但这个应该是建立在某些条件已经达到的前提下的,例如:1)50W是不是全都投进项目里。2)这个项目在2年后还是不是正常运行中。

是不是按I-526时提供的商业计划逐字逐句地执行,不能有实质性的偏差 (material change). 这就难保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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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怎么推算工作,如果你的报告中分出了直接和间接两种,虽然都是虚拟的,移民局也可要求提供直接雇工记录,作为间接工作存在的条件,拿不出来就危险了。

发现你又在胡说!还直接雇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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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你又在胡说!还直接雇工记录?

说别人胡说前先找点证据,别臆想。

请看MILLER MAYER 律师所的一位律师的文章关于829阶段移民局要求的证据。有兴趣着可看全文。
http://www.millermayer.com/Immigrati...3/Default.aspx


The problem is that rather than auditing the validity of the economic methodology used at the I-526 phase, USCIS is demanding I-9s and payroll records evidence of what it calls direct jobs, upon which the projection of indirect jobs is based.

USCIS doesn’t buy the well-reasoned arguments put forth elsewhere, notably by Lincoln Stone, that when economists use the term “direct jobs” in their reports, they don’t mean direct jobs in the Mary, Jim, Bob sense. Rather, the “direct jobs” themselves are projections forecast from capital infusion and other input factors. So to ask for I-9s and payroll records for employees who were never intended to be identifiable in the first place is idiotic on my impatient days and stubbornly unreasonable on my more contemplative days.

移民局要求区域中心提供一些直接工作的证据如I-9等来证明间接工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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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的补充说明:美国移民局审批官指导手册第3条,用RIMSII或者IMPLAN等经济投入与输出模式(I/O模式),来评估和计算得出的关于区域中心合作下的商业计划所产生的间接就业(包括诱发就业),并不能区分开是全职或者兼职。换句话说,通过用经济模式算出的就业人数不能区分是全职或兼职,因此,只要按照经济模式分析而得出的间接就业数量,都将被看作是全职职位并符合EB-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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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的补充说明:美国移民局审批官指导手册第3条,用RIMSII或者IMPLAN等经济投入与输出模式(I/O模式),来评估和计算得出的关于区域中心合作下的商业计划所产生的间接就业(包括诱发就业),并不能区分开是全职或者兼职。换句话说,通过用经济模式算出的就业人数不能区分是全职或兼职,因此,只要按照经济模式分析而得出的间接就业数量,都将被看作是全职职位并符合EB-5的要求。

i/o 模式,有INPUT 才有OUTPUT. 如果是OUTPUT 是间接就业人数,你知道这INPUT 是什么,项目在两年半内能达到INPUT LEVEL 吗。那位律师只是说有吹毛求刺的移民审查官要求也许是商业房客的直接雇工的记录 来证明经济模式的可靠性,摊上这样的,也没办法。拒了829,去上诉吧,没准会赢。

我们在做IMPLAN 的时候,第一次出的结果被区域中心要求改,要全部全职,不算兼职。结果就业人数低于90。 我只好把直接雇工从60提到63,这样最终结果是90。 这样当INPUT 是63 时,OUTPUT 是90 TOTAL EMPLOYMENT.
 
最后编辑: 20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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