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丝不挂只穿鞋子也不算裸体——荒唐的判决

加拿大多伦多一个名叫“享受裸体的全裸多伦多人”(Totally Naked Toronto Men Enjoying Nudity)同性恋组织,举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活动,旨在为同性恋者争取权利。该组织的缩写挺有意思,叫“TNT!MEN”,意思是“像炸药一样的人”。这次游行有7名裸体者被捕,他们身上除了涂有防晒霜和穿着鞋子外,其他全露着。但当公诉人于9月20日将他们告上法庭时,他们的律师彼得·西姆为他们进行了辩护,结果他们被无罪释放。西姆本人也是个“TNT!MEN”,他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说:“裸体是指全身上下一丝不挂,可我的当事人脚上穿着鞋,有的头上戴着一顶王冠,所以从理论上说,他们不能算是裸体。”法官采信了西姆的辩护,结果判那7个同性裸体游行者被当庭释放。

    法官的判决引起一片哗然,并在全国引起激烈的争论——如果穿着鞋就不算裸体,那么,手里拿着一块手帕或是戴着眼镜也不能算裸体,因为他们不是“一丝不挂”。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更是对加拿大法律的嘲弄。

    根据加拿大法律,在公共场所裸体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抓,就会被以妨碍公共秩序罪或性骚扰罪受到起诉并被判刑。“TNT!MEN”成立于1997年,是一个同性恋组织,每年的9月都要举行一次示威活动。
 
民主齐扒.

在好些洋奴眼中, 这类扒光了的洋大人比两三岁小孩失禁拉屎撒尿更体面气派. 我到想看到那些正人君子完全溶入到只穿鞋的洋大人队伍中去.

仁兄这帖, 与3322兄那帖有异曲同工之效, 足以令那些伪君子抓耳搔腮不舒服好几天的. 因为如此鲜明的对比强烈地击穿了所有声讨孩子拉屎撒尿不文明的废话. 让他们露出了废话后面见不得人的东东. 为对照计, 将在下在那帖的留言转贴如下:

"一大群搞基的当街抖生殖器比一个幼儿路边尿尿文明?"

这是一个直逼顶门而且不容辩驳的反问. 纵有三寸不烂之舌的精英也无法回答. 一张图片, 反驳了所有讨伐三岁小孩ANSWER THE CALL OF NATURE 的恬噪. 赞.

可以读出一点更深层的含意: 伪君子们可以休诶.
 
最后编辑: 2014-04-24
关键在裸体的定义,正常成年人都知道.该案件法官和律师都不算正常人
依法判案
不完备的法律也是法律
修改之前只能按照法律执行了
在我看来
游行的人即使衣冠楚楚西装革履
仅仅把生殖器掏出来
也是应该违法的——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律
如果有的话
那就是公诉人的失策
应该以暴露生殖器起诉
而不是裸体
这帮家伙就跑不了了
 
依法判案
不完备的法律也是法律
修改之前只能按照法律执行了
在我看来
游行的人即使衣冠楚楚西装革履
仅仅把生殖器掏出来
也是应该违法的——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律
如果有的话
那就是公诉人的失策
应该以暴露生殖器起诉
而不是裸体
这帮家伙就跑不了了
穿着鞋子就不算裸体——你同意吗?
 
穿着鞋子就不算裸体——你同意吗?
法律上的判定不能依靠常识
只能咬文嚼字
Nudity or nakedness is the state of wearing no clothing
广义的clothing的定义的确不仅仅包括衣服、裤子、裙子...
我认为该行为应该有法律惩处
但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则不能惩处
 
法律上的判定不能依靠常识
只能咬文嚼字
Nudity or nakedness is the state of wearing no clothing
广义的clothing的定义的确不仅仅包括衣服、裤子、裙子...
我认为该行为应该有法律惩处
但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则不能惩处
呵呵,陪审团是不是也咬文嚼字啊?
 
呵呵,陪审团是不是也咬文嚼字啊?

说不定有些陪审团成员也是崇尚民主齐扒光的呢. 我好象看到辩护律师是民主齐扒光的成员. 能不咬文嚼字吗?

所以, 不能指望崇尚民主齐扒光的华人同胞与仁兄一样. 人各有志. 物以类集, 人以群分嘛.
 

象道

水晶算士
583
当年上大学的时候,男同学夏天都在宿舍洗手间洗澡,窗户遮光不好,故校方禁止。一日,一好友拎盆出浴,迎面碰上宿管,宿管遂长时间严厉斥之,好友低头受训:“……你看看你,浑身上下一丝不挂,哪里象个天之骄子?”“我哪里一丝不挂了?我这不还穿着袜子呢么。”

这事,搁兲朝,就会出个司法解释。
 
最后编辑: 2014-04-25
显然是法律对裸体定义不准,把noclothing就定义为裸体,鞋子也是clothing,所以TNTS不是裸体。逻辑很清晰。
法律这个玩意,就是一个器,不能盲信,有的时候道德判断也管用,但是西人可能会认为道德判断成本太高,陪审团制度和判例法,就比较好
 
这件案子是12年前的,至今搞基裸体游行还是不敢抓,所有人对搞基集体失明,这不是咬文嚼字,是政治路线正确
同意前半句,不同意后半句。法官仍然是依法判决的,至于法律条文有可钻的漏洞,那是另一个话题,所以还是法治。如果是明显的有法不依,那可以说法治是扯淡。
重要的是这件案子是12年前的,至今搞基裸体游行还是不能抓,所有人对搞基集体失明,这不是咬文嚼字,是政治路线正确
这么简单的问题法律无法制止,那这法律也太操蛋了,法律形同虚设还能算法治?笑话!

牵涉裸体的案件何止千万?其他案件难道都盼无罪?比如拍一个幼童的裸照,没扒光就不算拍裸照?穿袜子就不算?
分明是法官双重标注。
 
最后编辑: 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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