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Jason又有空出来卖弄文采了。。。好几年没出来走动了吧。
你说的都对,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但对老百姓不实用,绝大部分老百姓并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和政府作斗争,用一句通俗的话说,这叫“纸上谈兵”,两千年前40万赵国将士就是这么被坑的,那个是真的坑!
另外你说的枫叶卡/旅行签证申报“陷阱”,亏你还总打着法律的大旗,不满足居住时间,不申报,你告诉我这种行为叫什么?
真正对咱们普通老百姓有参考价值的,是如何减少麻烦,顺顺利利的合法入境,而不是趾高气扬的举着一本宪法高谈阔论。
对楼主,我就强调一点,大部分陆路入境口岸并没有移民局官员,而只需要和CBSA打交道,这是最容易的,也是为什么能入境的原因,因为CBSA根本不关心你的“居民状态”,也就是“居住时间是否满足需求”。
但是反过来我还想强调一点,CBSA的官员可以用任何他/她认为合适的理由拒绝你入境,就是这么不讲理。你去告也好,闹也好,人在境外,你怎么闹?
这位大哥/大姐,连面儿都没见过,过个圣诞您一下子就送我这么多顶高帽子:
“卖弄文采”,“纸上谈兵”,“趾高气扬”,“高谈阔论”,太豪华了,我可不敢戴,何况再冷我也从来没有戴帽子的习惯。
尤其是那第一顶“卖弄文采”实在是太夸张了,不瞒您老说,我上学的时候最差的一科就是作文,每次考试作文都是吭哧吭哧勉强凑够字数交卷。
玩笑归玩笑,说正经的,还是那句老话,大家在一起聊天,无论是当面还是在网上,对一件事物有不同看法很正常,这就是为什么需要交流,但发表意见也好,辩论也好,甚至抬杠也不妨,有个原则是只辩论事儿,而不对人品头论足,用老话说叫对事儿不对人,互相尊重才有交流,你说对不对?
还是说事儿吧。
首先,回答你那个问题:“不满足居住时间,不申报,你告诉我这种行为叫什么?”
我的回答是:如果我是加拿大永久居民,那么是在加拿大居住,还是在另外一个国家居住,这个选择是我的个人权利,假如我选择不在加拿大居住,既不违反加拿大的任何法律,也不违背道德。加拿大也没有任何法律要求我在任何时候向移民部报告我的居住状态,报告与不报告,这个选择仍然是我个人的权利,假如我在某个5年期间在加拿大居住不足730天,即使我不报告,我既不违法,也不缺德。
第二,关于“CBSA根本不关心你的‘居民状态’”这个说法,如果你阅读一下楼上链接的《操作手册》,你会发现CBSA官员既有检查永久居民是否满足居住义务的义务,也有签发《离境令》(即取消身份通知及限期离境命令)的权力。事实上,我看到过的多份《离境令》,都是由和平门美加边境公路口岸的CBSA官员签发的。
第三, 关于“CBSA的官员可以用任何他/她认为合适的理由拒绝你入境,就是这么不讲理”,实在不敢苟同。这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朝鲜,更不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这是加拿大,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在这里,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边检官在处理入境实务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对要求入境者,首先甄别其身份,看其身份属于公民、原住民、永久居民、难民,还是访问者。身份核实后,对于访问者,边检官有完全的酌情权决定是否允许其入境;公民,则在任何情况下均拥有进入加拿大的权利,边检官必须无延误地允许其入境;而对于永久居民来说,除严重犯罪情形外,进入加拿大也是属于权利,法律要求边检官无延误地允许其入境。
也就是说,排除严重犯罪情形,边检官对于是否允许永久居民入境并无酌情权。
对于永久居民,边检官的酌情权仅在核实其人身份这个环节上,比如,你刚从韩国回来,不仅拉了双眼皮,垫了鼻梁,隆了颧骨,削了下巴,甚至还变了性别,如果边检官根本无法核实你就是你所自称的那位永久居民,那么他/她就有权酌情拒绝你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