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雷洋案 检察机关决定对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

中国的法律就是全社会的压力要求必须查清的情况下,即使查清事实,也是枉然。打个比方,一个人杀了人,查完了是因为刀落下的时候砸到了脖子上,所以持刀人无罪。什么叫指鹿为马,什么叫颠倒黑白,这就是典型案例!执法权在犯法者手里,就好比奴隶主杀死了奴隶,然后自己查完事实定罪一样,就是个放屁的勾当,在这个政权下,司法已脑死忘!
 
概念中警察的职责就是维持秩序稳定,以达到上述目的为准的暴力/滥用/钓鱼等方法手段是被默许的。
警察的定位就是执政组织的鹰犬,负责震慑、弹压、抓捕,不负责审判、定罪。即:不管好人坏人,想抓就抓。反对者可以不从警。
这些被米国警察执行得很好。
中国警察瞎搞什么鱼水情,模糊执法线,导致恶性循环。

平民面对警察的命令,老老实实遵守执行。不服的话,留着命见律师和法官去说。
这点米国命丧警枪的人们想必是心中不甘。
中国平民因为挑战模糊不清的执法标准而被虐的很多。

警察出错与否,政府都要尽力保护。哪有“兔在狗烹”的道理,中米等各国政府还没犯糊涂。
受害人家属是通过司法判决还是通过秘密方式获得赔偿,受制于执政水平和国民情况。对当事人来说,区别不大。对看客们来说,有本质区别。
 
最后编辑: 2016-12-24
《人大校友》中国人民大学历届校友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的公开信

(开放签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就雷洋死亡案向社会公布的对该案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作为向党和全国人民就司法公正交付的一张答卷,实在不能令人信服!

我们相信,雷洋家属也不会信服贵院的这个决定!

仅就贵院的这个决定而言,我们提出以下意见,请如实向贵院上级检察院和党的政法领导机关反映:

一、贵院认定雷洋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却又拒不适用该两项罪名应当适用的起诉条件,而是适用一般罪行的起诉条件,不计后果,只讲情节,把特定罪行按一般罪行处理,实为适用法律不当!

二、雷洋案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既然已被确认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起诉条件就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适用,该法律条款昭昭在目,其立法原意是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必须受到刑罚惩罚;适用顺序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任何罪行致人死亡的都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要判刑,其情节不严重的不重判,其情节严重的要重判,有隐瞒真相等徇私舞弊情节的还要进一步重判!故该条刑法的适用是先看后果,再看情节,而不是相反!但贵院的不予起诉决定完全背离了这条法律的立法原意,并颠倒了其适用顺序~~即只讲情节,不讲后果,甚至无视严重后果的存在,实在说不上是依法办案!

三、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就是要真讲法,讲真法,而不是假讲法,讲假法,更不能像贵院这样公然枉法,“自杀性”抹黑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四、依法治国是习主席党中央的根本治国方针,司法公正也是习主席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全国公检法系统不折不扣、全面落实的根本决策,不应至今还在贵院遇到如此严重的障碍而不能自拔!

另应指出,雷洋尸检不许雷洋家属近亲属及其委托律师到场见证,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尸体解剖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重新鉴定。

请即纠正,盼复!

中国人民大学历届校友(含在校师生)志愿签名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签名:92统计 张世军
 
【北京检方对雷洋案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据@北京检察 消息,北京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纪实作家张弓:【这就是不起诉原因?】邢某某等人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雷洋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施兵-:这事恐怕大家忘不了 邢永瑞: 当晚没有携带执法纪录仪。高春正: 能够证实雷某进行了嫖娼行为。


@公民郭虹 膝盖压制颈+摁压四肢+掌掴面部+手铐约束+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未及时急救送医+人死+编故事+电视说谎+嫖娼污名+合伙妨碍侦查=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情节轻微,不予起诉。抓人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性,不起诉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灵活性。抓了人体现了执法人人平等,不起诉体现了执法可以不依法。抓了人体现了公平正义有可能,不起诉!公平正义何在!

@莱德赵克强:北京市政府:法律面前,雷洋和警察首先都是无辜者 。很客观,很公正嘛。


@陈宗鹤先生:个人感觉北京检方是高级黑,将犯罪事实写了那么清楚,犯罪行为也写了那么清晰,连最后刑法都搬出来了。然后给出个结果:我们不起诉哦!你懂的。

@烹肘:马路上抓嫖,弄死人都没事,你要谁相信警察??马路上能抓嫖,那酒店门口当然也能抓,以后要一个人嫖娼,会不会太容易?一个被抓的妓女招供就可以?妈的,害得我现在自己在家,都是洗几遍避孕套,根本不敢直接扔垃圾桶。

@美國王明濤醫生 悬壶记事:1)如何在非暴力条件下大量胃内容物跑到呼吸道引起窒息的?对神经禸科医生来说问题太简单了。只有才神志不清的条件下发生呕吐、胃内容物反流才可能。因为,若神志清楚,反射存在,胃反流物是不会进入呼吸道的。如癫痫大发作、颅脑损伤致急性颅内压增高而神志不清、昏迷和呕吐。2)神志不清或者昏迷是如何在短时间内发生的?

张雪忠:如果雷洋案的结果让我们感到失望,那是因为我们还曾抱有幻想,认为案件仍有可能得到公正处理;而如果我们还抱有幻想,那是因为我们对专政体制的认识还不够清晰。专政体制是一种彻底否定法治原则,主要依靠暴力机器进行统治的体制。它或许偶尔会对汹涌舆论加以选择性的回应,但它绝不会为此而牺牲或疏远作为政权支柱的暴力机器。作为一群有正义感的人,我们当然会对案件结果感到愤怒,但我们也应因此变得更加清醒和坚定:我们不能再指望一种反法治的体制能遵循法治、提供正义,而是要无惧艰险,敢于奋争,努力建立一种新的、合乎法治原则的体制。

@李克炎:全世界有哪个国家,搞死一个公民,可以不负责任?中国历史上哪个朝代,搞死一个老百姓,可以不负责任?

小札:那个不予起诉检察公告书写得非常明确,因为警方执法不当造成雷洋死亡。那么,不予起诉,雷洋之死的过错谁来承担?雷洋该死是吗?雷洋的死不但没有让一个恶法消失,竟然还成了司法机关相互原谅和勾结的案例。我十分佩服中国的司法从业人员,你们真的不感觉羞耻和恶心吗?

@Alllexis:嫖客就该被打死么?答:死了最好。

吴铭:身为警务人员,知法犯法,何况还闹出人命,更应该严惩不贷。捂了几个月,忽然说他们“犯罪情节轻微”,不如罚酒三杯算了!

@谭人玮: 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致使雷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linlin-realorcy :本来希望雷案成为中国法制进步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对公权力约束的一个里程碑,结果北京检方给了所有人(给了法治)一个响亮的耳光 。

@作家杜楠: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实施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致使雷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事发后做虚假陈述,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最后: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李翔:“雷洋案”,不能承受之重 ——兼论刑法上的“情节轻微”
2016年最受关注的以被害人雷洋命名的“雷洋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后又指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即将过去的12月23日(圣诞夜前夜)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该“决定”迅速刷爆手机屏幕。笔者认为,无论从哪个方面讲,检察院这样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不智慧的,这个“决定”注定是检察院不能承受之重。甚至让检察院的不起诉权也因此遭受质疑。笔者曾以“难办案件中的公众质疑与基本信任”为题作文发表在《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上,并以“公众质疑、基本信任与难办案件”为题,为全国各类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律协、政法委等各类人员开设讲座近300场,“雷洋案”,对检察院来说,这是个“难办案件”。

检察院做出此项决定在专业术语上称之为“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核心依据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节”要素,是我国刑法上的特色,情节,即事实。是一个综合类的刑法要素表述,包括一切与案件有关事实。在我国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均有广泛表述。特别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广泛地规定情节作为定罪要件与量刑因素,比如“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等作为基本犯或加重犯的罪状。(参见拙著《情节犯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作为渎职类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刑法分则对该罪的罪状中并未出现“情节”要素的表述。所以,检察院依据“情节”轻微做出不起诉决定只能是依据总则上情节表述加以把握。而笔者一直以来坚持认为,刑法总则的情节,特别是刑法第13条“但书”是不能司法化的。无论是将“但书”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还是将“但书”转化为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责任理论融入犯罪构成模式之内,发挥出罪机制都难以作到理论自洽。总则中“情节”要素的判断内容只有被具体化为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才有意义。“但书”司法化破坏了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的定型作用,动摇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增加了司法上的恣意性,放任了司法人员"粗犷化"的办案思维,不利于“精细化”刑法思维方式的养成。(参见拙文:论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化之非)

而作为量刑情节的《刑法》37条中的情节要素,也必须结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加以把握。根据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邢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中,1、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2、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抢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3、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以上表述,均属于“情节内容”。这些表述,均无法得出“情节轻微”的结论。况且,检察院对涉案人员邢某等五人先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逮捕。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检察院既然对涉案人员邢某等五人采取了逮捕的强制措施,即认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这似乎也无法得出“情节轻微”的结论。现在唯一被判断为“情节轻微”的表述就是:“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至于“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是不能看做是“情节轻微”的。因为渎职类犯罪的认定中“执法前提”并不重要,根本不是考量因素,需要作为犯罪因素考量的是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笔者认为,“上级统一部署”也不是责任阻却或者降低事由,因为“上级统一部署”的是合法的执法行为,而不是“统一部署执法中的渎职行为”。我们永远不要忘记“一厘米自主权”案例裁判。在本案中,“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抓不到’或者‘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自主权(即故意打不中的自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伦理道德底线。”
此外,检察院对于自己展开侦查的的渎职类案件,特别是已经逮捕的渎职类案件,通常的做法只有两种,即撤案(要报最高检察院备案)或者起诉,几乎是不能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

最后,面对这样一个社会极为关注的案件,检察院在已经认定该案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应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让该案的程序走到底,在检察阶段将该案做出终局性决定,是不智慧的。唯一可以大胆假设的命题就是:检察院定有“难言之隐”,将千钧之鼎扛在自己肩上。中国法治之路漫漫,其修远兮。
 

问:为何不依法判决雷洋案涉事警察?

答:很简单。我们需要依靠警界进行维稳,如果依照对待普通人的标准重判,势必会引发警界的反弹,这对维稳是不利的。


问:为何不像此前部分舆论猜测的那样,轻判涉事警察,而给出了不予起诉这样的结果?

答:我们已经推测了轻判之后的舆情反应,显然,公众要求依法重判,这是不可能的。如果是轻判,公众依旧会不满意,而同时警界也可能存在不认同的情况。所以不如直接不起诉,以让警界完全满意。


问:眼下公众很不满意这样的结果,你们事先考虑过这样的情况吗?

答:公众不满意我们当然考虑到了。但前两个回答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维稳是摆在第一位的。通过不予起诉的结果赢得警界的全力支持,足以扑灭潜在的公众不满。


问:那这样岂不是将民众与当局完全置于对立面了?

答:纠正你的说法。你说的民众只能指部分民众,且在全体国民中并不占多数。大多数人并不关心雷洋,我们还没必要担心出现全民反弹的局面。而那些关注雷洋的民众,大多数都倾向自由主义,即便重判涉事警察,他们仍然会站在我们的对立面,甚至得寸进尺,进一步提出过分的诉求,这是我们不能容忍的。


问:此次处理结果是不是预示之后若有类似事件,一律以雷洋案结果为准?

(微笑)答:我可以告诉你,不会再有雷洋案了。当然,类似事件可能还会发生,但只要不让公众知道,就可以视为没有。对雷洋案演变到今天的局面,我们也进行了反思。

必须承认,我们在事件初期的舆情控制工作做得很不够,直到事件已经发酵成一定规模后才采取删帖禁言等补救措施,之后我们会吸取教训。

事实上,雷洋案发后我们对言论环境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控制:相继关闭了《炎黄春秋》、共识网等自由主义倾向的媒体,关闭了腾讯探针、网易路标等门户调查栏目。逮捕、审判了一批违法律师。我们相信经过这一番整治过后,今后类似的事件将不会再在主流舆论平台有生存空间。


问:刚才你提到,重判或轻判涉事警察会引发警界反弹,可以详细解释下原因吗?

答:一方面,涉事警察是北京昌平警察,在警界地位非同一般,如果重判,会让警界不满,这个很容易理解。另一方面,这涉及到的是警察特权的问题,雷洋是在抓嫖过程中死的,而抓嫖是让警方创收的隐秘权力之一,是让警界效忠的利益联结方式之一。

同时,这也涉及到警方执法时,犯了过错该如何处罚的问题,我们倾向于是轻罚或免罚的。你想想,以后要是有人在街头游行闹事,警方平息造成人员伤亡,公众要求警方为此担责,那还了得?我们需要警方打消执法时的顾虑。


问:对警界的示好,是否预示着未来维稳工作将增多,是否预示着未来将进一步对社会进行管控?

答:这个问题应该不用回答。


问:这个结果是否体现了中国对人权的不尊重?

(勃然大怒)答:你真的了解中国吗?你知道中国从一个一穷二白的面貌,让6亿以上人摆脱了贫困吗?你知道中国现在已经成为人均8000美元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吗?如果我们没能很好地保护了人权的话,中国能取得这么大的发展吗?你知道中国已经把保护人权列入到我们宪法当中了吗?

最了解中国人权状况的,不是你,是中国人自己。你没有发言权,而中国有发言权。所以,请你不要做这种不负责任的提问。
 
(勃然大怒)答:你真的了解中国吗?你知道中国从一个一穷二白的面貌,让6亿以上人摆脱了贫困吗?你知道中国现在已经成为人均8000美元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吗?如果我们没能很好地保护了人权的话,中国能取得这么大的发展吗?你知道中国已经把保护人权列入到我们宪法当中了吗?

最了解中国人权状况的,不是你,是中国人自己。你没有发言权,而中国有发言权。所以,请你不要做这种不负责任的提问。

--这个人似曾相识,是小和尚吗?
 

小和尚

最爱妹的小和尚
(勃然大怒)答:你真的了解中国吗?你知道中国从一个一穷二白的面貌,让6亿以上人摆脱了贫困吗?你知道中国现在已经成为人均8000美元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吗?如果我们没能很好地保护了人权的话,中国能取得这么大的发展吗?你知道中国已经把保护人权列入到我们宪法当中了吗?

最了解中国人权状况的,不是你,是中国人自己。你没有发言权,而中国有发言权。所以,请你不要做这种不负责任的提问。

--这个人似曾相识,是小和尚吗?

你如果胆敢再去上海公交车上刷浆糊,难免雷洋的结局。
 

zyx

芳草才芽,梨花未雨,春魂已作天涯絮
我觉得国家应该有赔偿,
但是否起诉警员,要根据验伤结果推断当时的情形,
否则谁也不肯当警察了,或者当了警察怠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已经说死因与警察行为有直接关系了 不起诉的决定是否会导致以后警察执法会越来越暴力 不计后果?嫌疑人只要反抗就会付出生命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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