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允许,就是环保法要遵守,要考虑环保的因素,如果造成不利的影响,不能允许。沥青厂是最重一级的工业设施,离非工业设施的最小分隔距离要求是300米,因为它肯定对300米范围内造成环保法列出的那些不利影响,实际上它的影响范围达到1000米,噪音超过1000米,烟雾和粉尘在500米内都能清晰地看见。这一点多年来很多人做了证,环保局的人员也亲眼所见,这个也是2009年最终把沥青厂送上法庭的原因,法庭证人包括环境局和市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有公众。
这里我们引用的是环境局1995年的指南 D-1 和 D-6,当一个新的土地用途申请的时候,要考虑它和其他不兼容土地用途的分隔距离,当这块地空了11年后,来了一个新业主,要引进一个新的用途 -- 沥青厂,但是它在这个地点和周围已经存在的非工业设施的分隔距离达不到最小分隔距离的要求,而且不是差的一点点,adverse effects 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土地用途规划的市政府和作为污染排放许可审核的环境局都不应该准许这个新业主的申请,因为他的新用途必定造成对周围其他人的损害。
这个是基本的常识和道德,因为你不能影响别人,特别是不能损害人类的健康。
另外,还有 public nuisance,不可以造成 public nuisance,沥青厂对这里造成了 public nuisance,这个是联邦政府的法律,几年前社区就考虑过以这个理由把沥青厂送上法庭,但是大多数人不爱打官司,花钱更花时间和精力,所以没有做。我这次在法庭输了,有人也建议用这个理由重新来一个官司,我也是觉得太累了,而且我对法庭挺失望的。虽然我英语不好,hearing 表现不佳,可是我写的挺明白的,我让本地人润色过,也给好几个人看过,他们都说挺好的,有人还说我可以自己辩解,不需要请律师。法官为什么还坚持那样判呢?
这个m3的site没有批准过的新的land use
以前是钢铁厂,land use是manufacturing
后来是沥青厂,land use还是manufacturing
从钢铁厂到沥青厂,从规划角度看,土地用途没有变化,manufacturing to manufacturing, land use是一样的
你可以争议的几个点:
1. 原北约克区,后来的多伦多市,在制定区域规划时,要把这一片工业区域划成商业或者居民用途,需要修改official plan,structure plan等规划文件。你总是纠缠m3 zoning不得要领,重要的是要通过市议员等渠道尽快修改official plan, neighborhood plan, structure plan等等区域规划。如果在区域规划的plan里直接禁止在这片地区做工业活动,这个site就必须从m3 rezone成别的符合区域规划的zone
2. 当市政在1999年前后把asphalt mix定义为manufacturing的时候,可以提出异议。但仔细对照定义 约克区bylaw 7625 Manufacturing Use: means the use of premises for fabricating, processing, assembling, packaging producing or making goods or commodities and it may include ancillary repair of those goods. 沥青厂是符合这个定义的。
3. 环保方面,你要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污染影响范围达到1000米,或者你有证据证明环保局渎职,不能你说nuisance就是nuisance,即使法官想支持你,你也得给人家提供足够弹药。你们既然这么在意这个案子,既不请环境专家,也不请律师,就自认为完全在理可以赢,其实是很不严肃的。比如直到现在,你都还没搞清楚人家运营的执照是哪个机构发出的。
其实整个事情的根源,就是城市高速发展,居住商业用地逐步逼近原来的工业地块造成的。作为工业地块的业主,人家从1970年代就在此处经营,m3的zone一直没改变,即使中间空着十几年,这块地上permitted land use一直包括有manufacturing。1984年新建的养老院,建在离工厂只有300米的地方,然后想让别人搬走,只能通过市议会更改区域规划,或者从环保方面下手让他拿不到经营许可,但是对existing business,这非常困难。打个比方,你跑到火电厂隔壁建个公寓,然后说人家排放影响到你让火电站搬走,合理吗?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