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绝了,这样的玩法

是这个道理,几年里问来问去,就没有人给出答案。

具体的问题太多,不止这一个。连安放在我们屋顶的监测器谁拿走了,环境局也没有一个答案。至于我们要求他们放回来,他们的回答居然是太费钱,不放。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环保法不讲 zoning,只讲是否造成不利影响,那么在当时周边是商业和居民的情况下,环境局根据什么批准了他们的污染排放呢?

问题其实很简单,这个就是政府部门造成的,从一开始就是错的,现在是他们应该出来承担责任,解决问题。

从zoning角度看,市政在程序上没毛病。要在环保环节挑毛病,只能找专业人士做,不花钱显然没法斗得过人家。
 
从zoning角度看,市政在程序上没毛病。要在环保环节挑毛病,只能找专业人士做,不花钱显然没法斗得过人家。

环保的案子结了,zoning 还在等听证。

市政有毛病,社区的人比较多的集中在这个案子里,市议员也在,所以我比较少操心这个。

现在是社区的省议员要给环境局去信,不知道什么时候呢,希望快点。

我准备退了,只要社区有人在做就好。
 

至尊寶

我要这铁棒有何用
环保的案子结了,zoning 还在等听证。

市政有毛病,社区的人比较多的集中在这个案子里,市议员也在,所以我比较少操心这个。

现在是社区的省议员要给环境局去信,不知道什么时候呢,希望快点。

我准备退了,只要社区有人在做就好。
有些事情,往往光是推动事件的发展,就已经很不容易了。
 
最后编辑: 2018-03-21
刚才午休我又查了一些情况。这个地点在1970年代就是工业zone,1975年前是m2,1975年后是m3。另外紧邻这个site的各个地块都是m2或者m3。

这个site离最近的居民区直线距离都在450米外。离养老院直线距离在400米。

这个养老院之所以离工业site这么近,因为养老院正好在york区和north york区的交界线的南边。交界线往北去三百米就是这个m3的沥青厂。

在1998年多伦多各区合并之前前,养老院所在的土地由约克区的zoning bylaw 183规管,沥青厂所在的土地由北约克区的zoning bylaw 7625规管。

北约克和约克在1998年前是独立的市政府,所以才会出现约克区的居住类的zone,r2,离另外北约克市政辖区的工业类的zone,m3,靠得这么近。

如果就因此指责原来约克区的规划人员,是非常不公平的。城市在扩张,本市辖区内已经没有可供开发的土地,即使邻市在交界线的另一侧已经有一个已经运营多年的工业地块,也只能把养老院的这个r2地块放在离它稍近的地方。

我去查了这个养老院地块的历史,没有找到它具体开业的年代。但综合各方情况看,应该是钢铁厂/沥青厂的工业zone在先,其他的居住类zone随着城市发展慢慢逼近工厂所在的地块。绝大部分居住地块离这个site直线距离有450米,那个养老院离得更近,只有四百米,跟约克北约克的交界线从这里穿过有关。

手机打字,现在没法上传地图。
 
刚才午休我又查了一些情况。这个地点在1970年代就是工业zone,1975年前是m2,1975年后是m3。另外紧邻这个site的各个地块都是m2或者m3。

这个site离最近的居民区直线距离都在450米外。离养老院直线距离在400米。

这个养老院之所以离工业site这么近,因为养老院正好在york区和north york区的交界线的南边。交界线往北去三百米就是这个m3的沥青厂。

在1998年多伦多各区合并之前前,养老院所在的土地由约克区的zoning bylaw 183规管,沥青厂所在的土地由北约克区的zoning bylaw 7625规管。

北约克和约克在1998年前是独立的市政府,所以才会出现约克区的居住类的zone,r2,离另外北约克市政辖区的工业类的zone,m3,靠得这么近。

如果就因此指责原来约克区的规划人员,是非常不公平的。城市在扩张,本市辖区内已经没有可供开发的土地,即使邻市在交界线的另一侧已经有一个已经运营多年的工业地块,也只能把养老院的这个r2地块放在离它稍近的地方。

我去查了这个养老院地块的历史,没有找到它具体开业的年代。但综合各方情况看,应该是钢铁厂/沥青厂的工业zone在先,其他的居住类zone随着城市发展慢慢逼近工厂所在的地块。绝大部分居住地块离这个site直线距离有450米,那个养老院离得更近,只有四百米,跟约克北约克的交界线从这里穿过有关。

手机打字,现在没法上传地图。
谢谢你的信息。

居民小组有人写了这里的建筑物的建立年代和距沥青厂的距离,材料是确实的。养老院因为是在 residential zoning 内,所以大家都比较在意,实地测量和市政府人员用专用的软件在图上测量,距离都是250米,更精细一些是243米,它在1983年开业;大片的居民区在 1950s 和 1960s 建的,医院在1954年建的,距离是453米,现在搬迁去新址,原址今年建居民楼,2000户将入住。

M3 zoning 1997年的版本包含 commercial/residential land uses, 是法定用途,在那个钢铁厂离开后,这个地方就在1999年前大多数是 commercial 了,包括教堂什么的,沥青厂作为新的土地用途进来的时候,根据环保法和土地兼容使用的指南,凡是有可能造成 adverse effects 的土地用途不能准许,也就是说,如果这里周边是 sensitive land uses, heavy industrial 就不能准许,因为会造成 adverse effects, 沥青厂作为 CLASS III industrial facility, 离 sensitive land uses 的最小分隔距离是300米,所以沥青厂不能被批准。反之,这里如果周边是 heavy industrial ,sensitive land uses 就不能被批准。

市政府绕不过去历史事实是,这些 sensitive land uses 是在1999年前在这里的,而且那个环保法是1990年颁布的,土地兼容使用的指南是1995年颁布的。是省政府给各个市政府的政策指南。

很重要的一点,指南也提到了公众意见征询环节,和市政府的相关法规一样,而市政府完全省略了这个程序,这一点也绕不过去。

时间点很重要,当时的法规和用地情况。哪怕它在1990年前进来,它有回旋的余地,因为几个法规没出台,在1999年没有。而且钢铁厂早在1988年停业了。不可能11年之后,在有法规禁止的情况下,一个新的业主再用它来做污染企业。而且你也说了,1998年合并了,这个区域在一个市政府管理之下,不管过去如何,1999年不行了。
 
钢铁厂和沥青厂的地块从m2变成m3,是在1975年
谢谢信息。

问题是,1999年这里是在一个市政府的管辖下,那块地是空地,新的业主想有新的用途,但是周边的土地用途是商业和居民,环保法和土地兼容使用的指南禁止在这里设立沥青厂这样的污染企业。
 
他们够胆,和我们说,新的居民楼建起来,居民自己负责污染问题,因为沥青厂已经在这里了,新楼后建的。他们忘了,1999年的时候,好多楼已经在这里了,沥青厂后来的。

我们公司捐了一块地,离沥青厂大概180米,给慈善组织建临终关怀中心,捐地花了两年时间,市政府各种的要求,但还是捐了,全部程序走完,市政府拒绝给建筑许可,现在搁在那好几年了。沥青厂用地还没有走完程序呢,没经过社区的公众讨论呢。
 
最后编辑: 2018-03-21
实事求是地说,过去的 zoning 法定用途是混乱的,互相不兼容的土地用途在一个 zoning。这个也是为什么在环保法出台后,又制定了土地使用兼容的指南,旨在从那个时候起,禁止互相不兼容的土地用途在一起,给出了各级工业设施和非工业设施的最小分隔距离,为了减少工业污染造成的问题。

环保法出台在1990, 土地使用指南是1995,沥青厂的那个业主买这块空地在1999年4月, 1999年11月设立的沥青厂,2000年开始生产,在环保法出台10年之后,故意制造污染的问题。
 
他们够胆,和我们说,新的居民楼建起来,居民自己负责污染问题,因为沥青厂已经在这里了,新楼后建的。他们忘了,1999年的时候,好多楼已经在这里了,沥青厂后来的。

我们公司捐了一块地,离沥青厂大概180米,给慈善组织建临终关怀中心,捐地花了两年时间,市政府各种的要求,但还是捐了,全部程序走完,市政府拒绝给建筑许可,现在搁在那好几年了。沥青厂用地还没有走完程序呢,没经过社区的公众讨论呢。


你一直说沥青厂是后来的,这块地在1975年就是m3的工业zone,人家场地空着不等于人家不能从事m3 zone允许的活动。
 
你一直说沥青厂是后来的,这块地在1975年就是m3的工业zone,人家场地空着不等于人家不能从事m3 zone允许的活动。

有条件的允许,就是环保法要遵守,要考虑环保的因素,如果造成不利的影响,不能允许。沥青厂是最重一级的工业设施,离非工业设施的最小分隔距离要求是300米,因为它肯定对300米范围内造成环保法列出的那些不利影响,实际上它的影响范围达到1000米,噪音超过1000米,烟雾和粉尘在500米内都能清晰地看见。这一点多年来很多人做了证,环保局的人员也亲眼所见,这个也是2009年最终把沥青厂送上法庭的原因,法庭证人包括环境局和市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有公众。

这里我们引用的是环境局1995年的指南 D-1 和 D-6,当一个新的土地用途申请的时候,要考虑它和其他不兼容土地用途的分隔距离,当这块地空了11年后,来了一个新业主,要引进一个新的用途 -- 沥青厂,但是它在这个地点和周围已经存在的非工业设施的分隔距离达不到最小分隔距离的要求,而且不是差的一点点,adverse effects 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土地用途规划的市政府和作为污染排放许可审核的环境局都不应该准许这个新业主的申请,因为他的新用途必定造成对周围其他人的损害。

这个是基本的常识和道德,因为你不能影响别人,特别是不能损害人类的健康。

另外,还有 public nuisance,不可以造成 public nuisance,沥青厂对这里造成了 public nuisance,这个是联邦政府的法律,几年前社区就考虑过以这个理由把沥青厂送上法庭,但是大多数人不爱打官司,花钱更花时间和精力,所以没有做。我这次在法庭输了,有人也建议用这个理由重新来一个官司,我也是觉得太累了,而且我对法庭挺失望的。虽然我英语不好,hearing 表现不佳,可是我写的挺明白的,我让本地人润色过,也给好几个人看过,他们都说挺好的,有人还说我可以自己辩解,不需要请律师。法官为什么还坚持那样判呢?
 
最后编辑: 2018-03-21
有条件的允许,就是环保法要遵守,要考虑环保的因素,如果造成不利的影响,不能允许。沥青厂是最重一级的工业设施,离非工业设施的最小分隔距离要求是300米,因为它肯定对300米范围内造成环保法列出的那些不利影响,实际上它的影响范围达到1000米,噪音超过1000米,烟雾和粉尘在500米内都能清晰地看见。这一点多年来很多人做了证,环保局的人员也亲眼所见,这个也是2009年最终把沥青厂送上法庭的原因,法庭证人包括环境局和市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有公众。

这里我们引用的是环境局1995年的指南 D-1 和 D-6,当一个新的土地用途申请的时候,要考虑它和其他不兼容土地用途的分隔距离,当这块地空了11年后,来了一个新业主,要引进一个新的用途 -- 沥青厂,但是它在这个地点和周围已经存在的非工业设施的分隔距离达不到最小分隔距离的要求,而且不是差的一点点,adverse effects 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土地用途规划的市政府和作为污染排放许可审核的环境局都不应该准许这个新业主的申请,因为他的新用途必定造成对周围其他人的损害。

这个是基本的常识和道德,因为你不能影响别人,特别是不能损害人类的健康。

另外,还有 public nuisance,不可以造成 public nuisance,沥青厂对这里造成了 public nuisance,这个是联邦政府的法律,几年前社区就考虑过以这个理由把沥青厂送上法庭,但是大多数人不爱打官司,花钱更花时间和精力,所以没有做。我这次在法庭输了,有人也建议用这个理由重新来一个官司,我也是觉得太累了,而且我对法庭挺失望的。虽然我英语不好,hearing 表现不佳,可是我写的挺明白的,我让本地人润色过,也给好几个人看过,他们都说挺好的,有人还说我可以自己辩解,不需要请律师。法官为什么还坚持那样判呢?

这个m3的site没有批准过的新的land use

以前是钢铁厂,land use是manufacturing
后来是沥青厂,land use还是manufacturing

从钢铁厂到沥青厂,从规划角度看,土地用途没有变化,manufacturing to manufacturing, land use是一样的

你可以争议的几个点:

1. 原北约克区,后来的多伦多市,在制定区域规划时,要把这一片工业区域划成商业或者居民用途,需要修改official plan,structure plan等规划文件。你总是纠缠m3 zoning不得要领,重要的是要通过市议员等渠道尽快修改official plan, neighborhood plan, structure plan等等区域规划。如果在区域规划的plan里直接禁止在这片地区做工业活动,这个site就必须从m3 rezone成别的符合区域规划的zone

2. 当市政在1999年前后把asphalt mix定义为manufacturing的时候,可以提出异议。但仔细对照定义 约克区bylaw 7625 Manufacturing Use: means the use of premises for fabricating, processing, assembling, packaging producing or making goods or commodities and it may include ancillary repair of those goods. 沥青厂是符合这个定义的。

3. 环保方面,你要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污染影响范围达到1000米,或者你有证据证明环保局渎职,不能你说nuisance就是nuisance,即使法官想支持你,你也得给人家提供足够弹药。你们既然这么在意这个案子,既不请环境专家,也不请律师,就自认为完全在理可以赢,其实是很不严肃的。比如直到现在,你都还没搞清楚人家运营的执照是哪个机构发出的。

其实整个事情的根源,就是城市高速发展,居住商业用地逐步逼近原来的工业地块造成的。作为工业地块的业主,人家从1970年代就在此处经营,m3的zone一直没改变,即使中间空着十几年,这块地上permitted land use一直包括有manufacturing。1984年新建的养老院,建在离工厂只有300米的地方,然后想让别人搬走,只能通过市议会更改区域规划,或者从环保方面下手让他拿不到经营许可,但是对existing business,这非常困难。打个比方,你跑到火电厂隔壁建个公寓,然后说人家排放影响到你让火电站搬走,合理吗?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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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named (2).png

几张地图,上面那个位置是沥青厂,下面那个是养老院,黄色的线是1998年多伦多各区合并前,北约克区和约克区辖区的分界线

从第三张图可以看到

养老院在约克区内,紧挨着分界线,约克区bylaw 183 把这块地zone划成是r2

沥青厂在北约克区内,在分界线以北200-300米处,北约克区bylaw 7625把厂区划成m3,沥青厂地块周围紧邻的地统统都是工业用地,不是m3就是m2

1984年约克区批准养老院建在北约克区的工业区边上,我推测主要原因是约克区当时已经没有土地可供发展,不得已而为之,而且在1984年时那片工业地可能比较萧条,很多厂区是空着的。
 
这个m3的site没有批准过的新的land use

以前是钢铁厂,land use是manufacturing
后来是沥青厂,land use还是manufacturing

从钢铁厂到沥青厂,从规划角度看,土地用途没有变化,manufacturing to manufacturing, land use是一样的

你可以争议的几个点:

1. 原北约克区,后来的多伦多市,在制定区域规划时,要把这一片工业区域划成商业或者居民用途,需要修改official plan,structure plan等规划文件。你总是纠缠m3 zoning不得要领,重要的是要通过市议员等渠道尽快修改official plan, neighborhood plan, structure plan等等区域规划。如果在区域规划的plan里直接禁止在这片地区做工业活动,这个site就必须从m3 rezone成别的符合区域规划的zone

2. 当市政在1999年前后把asphalt mix定义为manufacturing的时候,可以提出异议。但仔细对照定义 约克区bylaw 7625 Manufacturing Use: means the use of premises for fabricating, processing, assembling, packaging producing or making goods or commodities and it may include ancillary repair of those goods. 沥青厂是符合这个定义的。

3. 环保方面,你要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污染影响范围达到1000米,或者你有证据证明环保局渎职,不能你说nuisance就是nuisance,即使法官想支持你,你也得给人家提供足够弹药。你们既然这么在意这个案子,既不请环境专家,也不请律师,就自认为完全在理可以赢,其实是很不严肃的。比如直到现在,你都还没搞清楚人家运营的执照是哪个机构发出的。

其实整个事情的根源,就是城市高速发展,居住商业用地逐步逼近原来的工业地块造成的。作为工业地块的业主,人家从1970年代就在此处经营,m3的zone一直没改变,即使中间空着十几年,这块地上permitted land use一直包括有manufacturing。1984年新建的养老院,建在离工厂只有300米的地方,然后想让别人搬走,只能通过市议会更改区域规划,或者从环保方面下手让他拿不到经营许可,但是对existing business,这非常困难。打个比方,你跑到火电厂隔壁建个公寓,然后说人家排放影响到你让火电站搬走,合理吗?可能吗?

所有的用地都是合法的,养老院在 residential zoning 内。法规是必须执行的,你说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沥青厂是新用途,因为它原先不在这里,原先的钢铁厂停了,再使用这块地就是新的用途,因为在1997年zoning bylaw 也有了新版本,可以在M3 住人了,人家住进来的时候,那个地方是空地, 其他的不是重工业,你不能在别人合法使用之后再进来重工业影响其他人的合法使用,环保法第一个 adverse effect 就是影响其他业主使用其拥有的物业。

议员拿市政府没有办法,讲不来道理,市议会在2007年通过决议,把这里作为 design area,就是商业用途,禁止重工业,那个时候沥青厂已经在2005年卖掉给另一个人,这个人不是物业的业主,变成是租户所有,社区也动员业主终止租约,但是人家不干,然后社区又搞了一个建路的计划,这条路将通过沥青厂这块地,市政府要征地,谈了两年业主也不同意,应该采取强制措施了,因为道路是公用事业,市政府可以申请强制征地,又冒出来资金不足的问题,因为要赔偿沥青厂的所谓损失,现在议员又得和省政府的 Metrolinx 谈,因为他们要双轨,造成造价翻番。。。总之,政府内部的人从来不是不造成问题的一方,凡是牵扯到沥青厂的事情,总有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来拖延,最后不了了之。民众很生气,现在正赶上竞选,议员也有压力。

这件事市政府先错,因为据说现在这个业主问过市政府可不可以做沥青厂,市政府说的可以,人家才着手设厂的。不过我没有拿到证据,因为市政府死咬不松口:市政府从来没有给予任何的 permit 或license 给这家企业或者这个地址的任何企业,市政府的数据库里没有。环境局第二个错,明显违反环保法,不能准许污染排放,环境局为什么自己违反呢?环保法说这种可能造成 adverse effects 的排放,准许排放的人违法。

现在如果政府真想解决问题,就是投入资金,强制征地,沥青厂搬迁,建新路,这里就平安了,但是市政府说,不再增加资金,省政府也不帮忙,就把事情吊起来了,议员很为难,但还是要去努力,因为民众很不满。我们小民除了抱怨也做不了太多。
 
最后编辑: 2018-03-21
所有的用地都是合法的,养老院在 residential zoning 内。法规是必须执行的,你说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沥青厂是新用途,因为它原先不在这里,原先的钢铁厂停了,再使用这块地就是新的用途,因为在1997年zoning bylaw 也有了新版本,可以在M3 住人了,人家住进来的时候,那个地方是空地, 其他的不是重工业,你不能在别人合法使用之后再进来重工业影响其他人的合法使用,环保法第一个 adverse effect 就是影响其他业主使用其拥有的物业。

议员拿市政府没有办法,讲不来道理,市议会在2007年通过决议,把这里作为 design area,就是商业用途,禁止重工业,那个时候沥青厂已经在2005年卖掉给另一个人,这个人不是物业的业主,变成是租户所有,社区也动员业主终止租约,但是人家不干,然后社区又搞了一个建路的计划,这条路将通过沥青厂这块地,市政府要征地,谈了两年业主也不同意,应该采取强制措施了,因为道路是公用事业,市政府可以申请强制征地,又冒出来资金不足的问题,因为要赔偿沥青厂的所谓损失,现在议员又得和省政府的 Metrolinx 谈,因为他们要双轨,造成造价翻番。。。总之,政府内部的人从来没有是造成问题的一方,凡是牵扯到沥青厂的事情,总有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来拖延,最后不了了之。民众很生气,现在正赶上竞选,议员也有压力。

这件事市政府先错,因为据说现在这个业主问过市政府可不可以做沥青厂,市政府说的可以,人家才着手设厂的。不过我没有拿到证据,因为市政府死咬不松口:市政府从来没有给予任何的 permit 或license 给这家企业或者这个地址的任何企业,市政府的数据库里没有。环境局第二个错,明显违反环保法,不能准许污染排放,环境局为什么自己违反呢?环保法说这种可能造成 adverse effects 的排放,准许排放的人违法。

你逻辑不清楚,我一条条说

沥青厂是新用途,因为它原先不在这里,原先的钢铁厂停了,再使用这块地就是新的用途 :

land use的定义和归类要去看bylaw的定义,manufacturing是规划意义上的土地用途,钢铁厂变成沥青厂土地用途还是manufacturing, 寿司店变成烧烤店土地用途还是food service

因为在1997年zoning bylaw 也有了新版本,可以在M3 住人了,人家住进来的时候,那个地方是空地, 其他的不是重工业:

你的意思是虽然沥青厂紧邻的地块是m2 m3,但是在新的bylaw下这些工业zone可以允许建旅馆之类的,所以那块地不能建重工业影响到旅馆等等。m3允许建旅馆,不等于那块地就一定会建旅馆,看上面第二张地图,沥青厂紧邻的m2m3地块,建的都是家具厂瓷砖厂零件厂之类


市议会在2007年通过决议,把这里作为 design area,就是商业用途,禁止重工业,那个时候沥青厂已经在2005年卖掉给另一个人,这个人不是物业的业主,变成是租户所有,社区也动员业主终止租约:

这段话我看得一头雾水


这件事市政府先错,环境局第二个错,明显违反环保法:

我相信政府有错,问题是你拿到证据了吗?没有证据法官怎么判你赢
 
谢谢你的地图。

还是那个原因,不管过去的用地是怎么回事,事实就是在1998年这里全部在一个市政府管辖之下了,而且这块地从1988 到1999 一直空着,1990年环保法颁布,随后土地的兼容问题的指南在1995年颁布,1997年这个 M2 和 M3 zoning都允许住人,所以250米外的养老院和其他近距离的居民在自己的 residential zoning 内,和紧挨的 M3 或 M2 zoning 的其他土地用途和谐相处,大家全都是合法的土地用途,而且互相没有异议。

直到1999年一个新的业主买了这块空地,并且新设了沥青厂,才造成了问题,而这些问题就是污染排放造成的 adverse effects,这些问题在1990 和1995 的法规中有很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即使非专业人员去阅读也不会有歧义的,这个也是为什么政府从来回避这个关键点,法院在审理我们的案子时,加上环境法庭,三个判决也不提这一点--就是造成或可能造成 adverse effect 的污染排放不能准许。
 
谢谢你的地图。

还是那个原因,不管过去的用地是怎么回事,事实就是在1998年这里全部在一个市政府管辖之下了,而且这块地从1988 到1999 一直空着,1990年环保法颁布,随后土地的兼容问题的指南在1995年颁布,1997年这个 M2 和 M3 zoning都允许住人,所以250米外的养老院和其他近距离的居民在自己的 residential zoning 内,和紧挨的 M3 或 M2 zoning 的其他土地用途和谐相处,大家全都是合法的土地用途,而且互相没有异议。

直到1999年一个新的业主买了这块空地,并且新设了沥青厂,才造成了问题,而这些问题就是污染排放造成的 adverse effects,这些问题在1990 和1995 的法规中有很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即使非专业人员去阅读也不会有歧义的,这个也是为什么政府从来回避这个关键点,法院在审理我们的案子时,加上环境法庭,三个判决也不提这一点--就是造成或可能造成 adverse effect 的污染排放不能准许。

adverse effects 你向法院证明了吗? 有专家帮你们收集整理证据吗
 
你逻辑不清楚,我一条条说

沥青厂是新用途,因为它原先不在这里,原先的钢铁厂停了,再使用这块地就是新的用途 :

land use的定义和归类要去看bylaw的定义,manufacturing是规划意义上的土地用途,钢铁厂变成沥青厂土地用途还是manufacturing, 寿司店变成烧烤店土地用途还是food service

因为在1997年zoning bylaw 也有了新版本,可以在M3 住人了,人家住进来的时候,那个地方是空地, 其他的不是重工业:

你的意思是虽然沥青厂紧邻的地块是m2 m3,但是在新的bylaw下这些工业zone可以允许建旅馆之类的,所以那块地不能建重工业影响到旅馆等等。m3允许建旅馆,不等于那块地就一定会建旅馆,看上面第二张地图,沥青厂紧邻的m2m3地块,建的都是家具厂瓷砖厂零件厂之类


市议会在2007年通过决议,把这里作为 design area,就是商业用途,禁止重工业,那个时候沥青厂已经在2005年卖掉给另一个人,这个人不是物业的业主,变成是租户所有,社区也动员业主终止租约:

这段话我看得一头雾水


这件事市政府先错,环境局第二个错,明显违反环保法:

我相信政府有错,问题是你拿到证据了吗?没有证据法官怎么判你赢

所谓的新用途,并不是指在 permitted use 中的某一项,钢铁厂和沥青厂是两种厂,沥青厂是新设的,原先没有的,在空地上设的,那个空地空了11年,再开始使用,可以是任何的一种 permitted use,不一定必须是钢铁厂,但是它在从新启用就是一种 land new development。这个是法规里说。

再一个住人不仅仅限于建宾馆,你看那个补充的条款,有几种人可以住在商业的楼里。

证据明摆的,他们允许沥青厂进来,违反了环保法和土地兼容的指南。他们也不能自辩清白,市政府只是推给环境局,说是他们准许的,环境局则说没有证实有 adverse effect,早证实了,那个法院的罚款就是。
 
adverse effects 你向法院证明了吗? 有专家帮你们收集整理证据吗

有,环境局的资料证明的,但是环境局拖延了给我资料的时间,延迟6个月才给我的,我提交后,环境局说我交晚了,要求法院判这些资料不能在法庭上给与考虑,我提出了法院无法应对的理由,就是

如果法院允许环境局的理由成立,判这些资料不能考虑,那么按照案例法,这个结果将影响很大,以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能采取拖延的手法,隐藏证据。

法院没有正面回应这个问题。我的理由很棒,请一位律师(不是环境法的律师)提意见,人家说很有说服力。

证据很好,是环境局的专家给出的,比我们另请要好的多,他们自己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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