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些人的回答现在很想笑,事情不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感觉这些答案永远都是传说,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不在提名省居住,CIC会以违反移民法以下两项,从而取消PR,下驱逐令:没见到不等于没有,事情发生在别人身上,我们永远感觉不到烦恼,而且就算发生了,人家也未必告诉你。仁者见仁吧。
我是觉得,landing完了以后,马上就搬走的是明显的意愿有问题。 但是住过一段时间再搬走的,就不能算是当初居住意图有鬼,定居的事情本来就是个很主观的问题,当时愿意留下,不代表半年和一年以后主观想法不发生改变啊。省提担保也是一个单项描述题,反向的描述省提没给,只是说你愿不愿意留下,愿意就给PR,不愿意就bye bye了,但是没有说你PR以后走了,你的PR要被revoke。续PR的时候,签证官只是例行问下问题,你紧张个啥,你就明确和仔细地表明你的意愿发生变化的过程,签证官觉得make sense,为什么要拒你呢? 但是入境没多久就落跑的,明显是和申请的意愿描述不符,这个叫欺骗,这种不拒你拒谁啊。 那些所谓的砖家不要拿 省提居住意愿 和 公司合同 进行对比了,一个是活的,会发生主观意向改变 但不受法律制裁;一个是死的,必须按法律规定走。 就好比一个问题“狗咬了人,要不要把狗处死?”,你上来就要类比“你被邻居咬了一口,要不要处死邻居?”,狗和人都不在一个动物保护法的范畴里,明显没有在好好回答问题,做杠精还很enjoy的样子。婚姻移民是你要证明你们是相爱的,说服cic,举证责任在申请人,难度在申请人这边
pnp迁移是cic要证明你在申请时做假,从来并没有意愿在该省份居住,难度在cic
以后会不会出新法改变这个情况,我不知道,不过目前的实践看来没有问题,至少没见过一个法院判决的例子,我不信被剥夺身份的人都全部接受了肯定有打官司的
你说的是拿到了省提名的Nominee Letter, 递交到CIC的阶段,和走省提名最终拿到Permanent Resident的身份没有半毛钱关系,这个被调查是非常合理的。 这里讨论的是,拿到身份以后,可不可以搬离提名你的省份。 发现你们真的很能吓唬别人。去年NS省有一报道说有位华人一拿到了省提名,也有了工作。但后来换了工作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后来有事回中国也没报告,回来时在多伦多机场被移民局怀疑有没回NS省居住倾向,报告给NS省政府,政府取消他的移民资格。他不服上诉,法官认为双方有误解,把案件退回,要求双方自行合理解决。但没有进一步报道。我的理解是此位华人并不是有意不去汇报,造成政府误会。
他说的是PR登录以前CIC的审核阶段,不是PR以后的事情。 CIC针对的是欺骗,不是居住意愿改变。 能找到高薪的工作,或者继续求学深造,都是很好的理由,这种和登陆完 短时间内落跑是有很大区别的。 出国前所有人怎么申请的加拿大?不就是要定制好的计划才能说服移民官发放签证吗,拿到PR迁徙也是一样,能说服CIC,还有什么担心的。五年住够三年才有资格入籍,PR一下来 回国连续待两年的大有人在,而且都没有被revoke身份,他们要不要解释一下是不是真心想要留在加拿大的, 生活在加拿大五年的人为什么就要被revoke掉,不管怎么样 还是在加拿大纳了五年税的,就因为一个迁徙搬家,就要被赶出去?这里有些人是出于好心给一些中肯的建议,有些人就是国内那种市井,把国内那种外排情绪放在这里,好像别人搬过去他们就要失业,和被抢了福利一样,在那里胡说八道,给了一堆浪费流量的废话。 总而言之,还是我之前说的那个观点,只要不是登陆后短时间内落跑,有合理解释,就不怕PR将来被revoke掉。可能是那种雇主担保的移民,理论上要为雇主工作一定的年限,可能变动工作需要通知政府,我也只是猜想
第(3)和第(4)才是关键呀,好好读读宪法原文6. (1) Every citizen of Canada has the right to enter, remain in and leave Canada.
(2) Every citizen of Canada and every person who has the status of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Canada has the right
a) to move to and take up residence in any province; and
b) to pursue the gaining of a livelihood in any province.
(3)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subsection (2) are subject to
a) any laws or practice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in force in a province other than those that discriminate among persons primarily on the basis of province of present or previous residence; and
b) any laws providing for reasonable residency requirements as a qualification for the receipt of publicly provided social services.
(4) Subsections (2) and (3) do not preclude any law, program or activity that has as its object the amelioration in a province of conditions of individuals in that province who are socially or 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 if the rate of employment in that province is below the rate of employment in Canada.
你对观众的要求太高了,呵呵。。。。。。第(3)和第(4)才是关键呀,好好读读宪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