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大家谈:魏京生司马南激辩文革

世卫称新冠疫情远未结束 特朗普松口愿佩戴口罩?
2020年06月30日

中新网6月30日电 综合报道,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实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北京时间6月30日8时33分许,全球新冠确诊病例已超1026万,累计死亡超50.4万。世卫组织称,全球疫情仍在加速蔓延,多地重启经济后出现病例反弹,美国、巴西、印度等地的新增病例仍在快速上升。
世卫:新冠疫情还远未结束
当地时间6月29日,世卫组织召开新冠肺炎例行发布会,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表示,一些国家正在经历重启经济和社会后出现的疫情复发,大多数人仍易感,病毒仍然有很大的传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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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时间6月6日,当地民众佩戴口罩走过东京街头。 中新社记者 吕少威 摄
日本在解除“东京警报”后新增病例数近日有所反弹,截至当地时间29日21时许,日本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10例,连续第二天过百例,东京都新增58例。
由两家日本新闻机构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出于对新冠疫情的担忧,超过一半的东京居民认为已被推迟的2020年奥运会,也不该在明年举行。此前有卫生专家警告称,即使推迟一年,可能也不足以安全举办奥运会。
此外,澳大利亚单日确诊病例29日创下两个多月来的新高,引发出现第二波疫情的担忧。当地人口第二多的维多利亚州考虑再度实施社交距离措施,州长安德鲁斯将当地出现的一些集体感染,归咎于民众重新举行大型家庭聚会。
谭德塞强调,未来几个月所有国家都将面临如何与病毒共存的问题,这将是一种新的常态。他指出,尽管许多国家已取得进展,但全球层面疫情仍在加速蔓延,还远未结束。
疫情无消退迹象?多国病例持续增长
目前,美国新冠确诊病例已超258万,累计死亡超12.6万。多州新冠病例激增,将于8月举办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佛州杰克逊维尔市29日发布口罩令,要求人们在公共场所、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能社交距离的场合”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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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时间5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未戴口罩的情况下视察了宾夕法尼亚一家医疗物资分配中心,在人群中尤其显眼。
当被问及美国总统特朗普是否会按照杰克逊维尔市府的要求戴口罩时,白宫新闻发言人麦克卡尼称,特朗普认为是否戴口罩是个人选择,“他确实对我说过,他对戴口罩没有问题,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去做”。
同样,疫情未有消退迹象的还有巴西和印度。
巴西29日报告新增24052例,累计确诊超136万例。巴西首都所在的联邦区29日宣布因新冠肺炎疫情进入公共卫生灾难状态,但同时也宣布了恢复商业灵活性的一系列举措。
而在印度,已经连续两天新增近2万例新冠病例。当地时间29日,孟买所在的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宣布将封锁延长一个月。
娱乐活动将开放?各国步调不统一
随着疫情趋缓,多地放开对旅游等社会活动的限制。
6月29日,泰国旅游和体育部长披帕表示,泰国将比原计划十月更早的开放旅游市场,预计将在今年八月左右开始迎接外国游客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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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3月24日,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影响,泰国曼谷著名旅游景点卧佛寺空无一人。该寺院是全曼谷最古老的庙,也是全泰国最大的庙宇。
俄罗斯副总理切尔尼申科在与俄总理米舒斯京的远程工作会议中表示,俄罗斯电影院可以于7月15日复工。另据俄罗斯联邦保卫局公共关系中心消息,从7月1日起,将允许游客参观列宁墓和克里姆林宫墙下的墓地。
但在美国,受疫情影响,纽约百老汇于3月12日关闭后曾两度延长开放时间。29日百老汇联盟宣布,直到2021年1月3日都不会再与观众见面。
此外,总部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的世界著名娱乐公司——太阳马戏团29日发表声明表示,已经向法庭提交寻求债权人保护的申请。新冠疫情暴发后,太阳剧团被迫取消了全部44场演出,并解雇了几乎所有员工,约4700人。
【编辑:孟湘君】
 
一别整年,特朗普对金正恩的邀约何时能实现?
2020年06月30日

中新网6月30日电(刘丹忆 何路曼)“随时欢迎金正恩访问白宫”。一年前,美国总统特朗普曾这样邀约。
一年来,博弈、喊话、断联、炸毁对话“窗口”、延长制裁……各方一系列动作,让朝韩、朝美关系,逐步退回到各方都更为熟悉的对抗时期。短暂的融冰过后,新的问题产生:下一次“金特会”,还会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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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9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与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在韩朝非军事区见面。
01.停滞不前的“一小步”
2019年6月的最后一天,正在韩国访问的美国总统特朗普在板门店,与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会面。他随后跨过军事分界线,成为朝鲜停战协定签署以来,首位踏上朝鲜国土的美国在任总统。
朝美双方对这次会面均给予积极评价。金正恩称,此次会面对日后对话,将起到积极作用。特朗普则表示,朝美双方同意重启无核化谈判。
然而,在释放出积极信号后,双方走向彼此的脚步,却似乎就此放缓、停滞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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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9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与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在韩朝非军事区见面。
谈到朝美关系一年来的变化,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李海东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特朗普在对朝政策中的主动性、创新性,根本抵挡不了美国国内政治精英主流对朝鲜的敌视。他们对于特朗普任何在朝鲜问题上的主动政策,都给予内部的诋毁。
朝韩问题专家、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国际政治系教授王生也表示,“从美国整体来看,无论是决策层还是战略界、学界,普遍不同意要跟朝鲜进行谈判,所以朝美谈判的基础比较薄弱。再加上越南河内会谈无果而终,给特朗普推进朝美关系带来了许多变数。”
他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朝鲜对特朗普政府有着某种期待,但是随着新冠疫情发生以后,经过了今年上半年的时间,朝鲜越来越失望,觉得特朗普政府不会有什么大的动作。而且特朗普能否连任成功还充满了变数,所以现在来看,不但朝美关系没有好转,如果美国还没有拿出一些措施和朝鲜进行谈判,将来还有恶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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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9年6月30日,正在韩国访问的美国总统特朗普,在韩国总统文在寅陪同下,来到朝韩非军事区。
02.被敲打的“搭桥人”
说到金正恩与特朗普的历史性会面,就不得不提到一个人——韩国总统文在寅。
在和金正恩第三次会晤之前,特朗普便是在文在寅的陪同下,登上了距离朝韩分界线仅25米的“欧莱特”哨所。在这里,文在寅向特朗普介绍过去被奉为朝韩合作典范的开城工业园区,美军则向两位领导人介绍在非军事区内的朝鲜战争遗骸发掘情况。
然而,近来,朝韩间的关系发生变化。朝鲜谴责韩国民间团体在边境散布反朝传单后,持续向韩方施压。
2020年6月16日,伴随一声巨响,被视为“开创朝韩直接对话机制”的朝韩联络办公室,被朝方炸毁。韩国青瓦台对朝方的举动表示强烈遗憾,双方关系面临恶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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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当地时间6月16日,朝韩联络办公室所在地的朝鲜开城工业园内升起一股浓烟。韩国统一部证实,位于朝鲜开城工业园内的朝韩联络办公室被爆破。
王生指出,韩方从2018年平昌奥运会就一直在做努力(促进朝美关系缓和)。“但问题是,韩国只能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不能够影响美国的对朝决策,所以它的作用会受到一些制约。”
分析称,朝鲜表面上借机“敲打”韩国,实际上是为了向美国施加压力。
王生表示,朝鲜真正的目的并不是挑起半岛冲突,而是与美国谈判。朝鲜想要发展经济,目前最迫切的问题就是解除制裁。
03.“最后期限”VS延长制裁
2019年,朝鲜曾设定年底为美国拿出对话新方案的“最后期限”,并于同年12月7日与13日,先后进行两次“重大试验”,以期迫使美方采取实质性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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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当地时间2018年5月24日,朝鲜完成东北部咸镜北道吉州郡的丰溪里核试验场拆除工作。
但美国却要求联合国安理会举行朝鲜半岛局势公开会,重提“必须切实履行联合国对朝制裁决议”。与此同时,美方也未停止美韩联合军演和向韩国出售武器。
2020年6月12日,朝美首脑新加坡会谈两周年之际,朝鲜外务相李善权发表谈话说,朝鲜对美国的对朝政策感到失望,朝鲜将进一步加强军事力量,以应对美国长期性军事威胁,将其作为“不变的战略目标”。
5天后,特朗普通过白宫发布声明,称朝鲜对美国仍构成重大威胁,宣布将2008年来延续至今的涉朝国家紧急状态延长一年——这意味着美国对朝相应制裁将延长。
当下朝美之间互秀强硬的局势,和一年前的“暖风拂面”,形成了鲜明对比。
美国之所以延长对朝制裁,在李东海看来,一个原因是朝鲜半岛局势的缓和,不利于美国在朝鲜半岛和东北亚的军事存在获得盟国的支持。“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维持甚至加剧半岛紧张局势,对美国强化盟国对其的依赖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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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9年,韩国向公众开放非军事区徒步游,图为游客正在体验徒步游,步道周围铁丝网环绕。中新社记者 曾鼐 摄
“美国保持制裁,是迫使朝鲜感受到危机,迫使朝鲜做出妥协,让朝鲜再跟美国谈判。”王生认为,这是特朗普打出的“强硬牌”。
他说:“特朗普想稳住朝鲜,但现在看来,朝鲜已经认识到美国以前口惠而实不至的表面文章没有用了,要求美国拿出实际行动来。但目前特朗普又拿不出实际行动,只能以强硬牌应对。”
04.不平衡的诉求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主要分歧是美国短期的战略目标和朝鲜长期的战略诉求不平衡导致的。朝鲜的战略诉求主要是解决安全问题,包括要和美国结束朝鲜战争,签订停战宣言,或者是把把临时停战协定转变为和平协定,接着要和美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等。”王生分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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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8年6月12日,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与美国总统特朗普在新加坡嘉佩乐酒店举行首次会晤。
“但这个诉求,与美国暂时的对朝目标是完全不对称的,美国只希望朝鲜停止核试验和洲际导弹试射,就满足了。美国不想签订临时的和平协定,因为这涉及到美国在韩国的一些驻军问题,包括在东北亚地区的战略目标。”
另一重障碍来自经济方面。朝鲜要求美国解除制裁,特别是联合国框架内的协议,但是美国不相信朝鲜会弃核,认为如果解除制裁,就没有约束朝鲜走向弃核谈判的一些筹码。
王生指出,“在这两点上达不成共识,美朝核谈判就没有办法取得一个突破性的进展。”
05.下一次“金特会”,还会有吗?
“今年是选举年,特朗普会从选举的角度考虑,是不是值得跟金正恩会晤。”李海东指出,“特朗普在(美国)国内的选情不太好,他可能想在外交上面有所表现,但是外交又不是选民关注的核心议题,所以,虽然不能够排除特朗普要跟金正恩见面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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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9年2月27日,第二次朝美首脑会晤在越南河内举行。图为特朗普与金正恩两人共进晚餐。
他指出,目前朝鲜领导人对韩国和美国的抨击调门很高,再加上美国国内的种种状况,综合起来判断,两个人见面的概率很低。
王生对此持同样意见,“如果民主党上台,基本上还是主张对朝保持强硬高压威慑的政策。如果是特朗普当选,可能会按照他在2018年和2019年的做法,但从他最近这两年的表现来看,也是存在言行不一致的问题。”
“如果要增加外交政绩,特朗普可能会再推动金特会,但(美国)国内的阻力太大,美朝谈判的基础比较薄弱,因此不太乐观。”他说。(完)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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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月娥回应美国制裁措施:任何制裁都不会吓怕我们
2020年06月30日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 赵觉珵】美国商务部官网当地时间29日发布声明称,已取消对香港的特殊相关待遇,包括暂停出口许可证豁免,并正在进行差别待遇评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30日对此回应称,香港因此受到的影响非常小,“有需要的时候我相信国家也会采取反制措施,由中央在外交层面提出的反制措施如果需要香港特区政府配合,我们一定会全面配合。”

当地时间29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称,即日起停止向香港出口受管制的国防装备,对于可军民两用的相关科技,美国将要求申请许可后才可出口到香港。
对于美国最新的制裁措施,林郑月娥30日在行政会议前会见记者时表示,美国每年从香港获得30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现在只要求军用及军民两用产品出口需先申请出口许可证,不等于不允许出口。“我们很多用这些产品的行业可能都有替代品,香港受到的影响会非常非常小。” “任何的制裁行动都不会吓怕我们,我们也都有心理准备”。林郑月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责

第二节 机构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责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

第二节 机构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为:

(一)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二)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

(三)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

(五)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六)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八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冻结财产等措施。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对该组织判处罚金。

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本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对有关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执法、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前款规定资格或者职务的丧失,由负责组织、管理有关选举或者公职任免的机构宣布。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

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但该规定不影响就有关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羁押,也不影响该等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

(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

(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负有监督责任。

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应当分别由各该法院的指定法官处理。

第四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处理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第四十九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三)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四)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第五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五十二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加强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三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第五十四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其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自被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任何人如果知道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情况,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第六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办理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或者办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配合办案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指“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罚款”,“拘役”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禁”“入劳役中心”“入教导所”,“管制”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服务令”“入感化院”,“吊销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取消注册或者注册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独”组织“香港民族阵线”解散香港本部
2020年06月30日

涉港国安立法推进 “港独”组织“香港民族阵线”解散香港本部
海外网6月30日电 涉港国安立法进入最后阶段,继乱港分子黄之锋、罗冠聪及周庭30日在社交媒体上宣布退出“港独”组织“香港众志”后,由梁颂恒担任发言人的“港独”组织“香港民族阵线”也在社交平台宣布,即日起遣散包括发言人在内所有香港地区成员。
不过,据香港电台报道,梁颂恒在宣布遣散所有香港地区成员后,仍声称台北及英国分部“会接手工作”。
“香港民族阵线”是一个在2015年成立的“港独”组织,曾声称主张所谓“民族自决”,“实现香港独立”云云。(海外网 杨佳)
【编辑:朱延静】
 
怕了?黎智英得力助手自曝身在台湾
2020年06月30日 09:40 来源:环球网 参与互动 参与互动

【环球网综合报道】29日,乱港头目、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的得力助手Mark Simon自曝自己现在身处台湾。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Mark Simon昨日(29日)接受电台节目时声称,自己现在身处台湾。被问到是否担心“港区国安法”生效后会被拘捕,他辩称自己在台湾及美国都有业务,每年只会有5个月在香港逗留,其余时间会在台湾。他在香港有住宅,而台湾也有物业。
Mark Simon以前是美国共和党香港支部主席,并曾任美国海军情报员,之后成为黎智英得力助手。《大公报》曾经报道,非法“占中”账户是由黎智英大额“注资”,再由助手Mark Simon“出面”将款项分发,让反对派“各司其职”。2013年到2014年9月非法“占中”爆发“敏感”期间,网上披露Mark Simon频频开汇丰本票给反对派,包括2013年10月18日300万港元给香港反对派政党公民党、500万元给香港反对派政党民主党、给梁国雄及李卓人各50万港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订立港区国安法的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在香港政坛引起巨大反响。

日前,“祸港四人帮”之一的香港政务司前司长陈方安生突然宣布退出政坛。陈方安生6月26日发表声明,声称已年届80,会从公民及政治工作退下来。港媒分析称,其表面理由是“年纪大”及“陪伴家人”,但实际在于“港区国安法”的震慑力。港媒指出,她的退出是香港反对派阵营倒下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随后,香港泛暴派重量级人物陈云也公开宣布退出香港政坛。
陈云于6月28日下午在社交网站上发文,在帖文中他狠批香港反对派和“港独”分子,称若将香港的命运交给了那类人,是将香港推入国际政治斗争的黑洞,形容香港是一艘马力巨大的超级大船,进入漩涡是没问题的,进入黑洞则是吉凶难料。陈云又称自己在2016年立法会选举、主张“永续基本法”议程失败之后已经宣布退出,宣称当日是自己在香港最后一次的政治行动。这番表态被港媒指出是为了与最近的香港违法暴力事件撇清关系。
此前,多宗官司缠身的黎智英也多次向法庭申请更改保释条件,打算前往美国,但法庭认为黎有潜逃风险,拒绝其申请。
 
驻港国安公署及人员执行职务不受香港特区管辖”
2020年07月01日


中新网7月1日电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1日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时表示,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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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新社记者 杨可佳 摄
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7月1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问题。
发布会上,有记者问:香港社会比较关注有关犯罪案件的执法权和管辖权问题,驻港国安公署是否属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在香港设立的机构?依照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其执行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对此如何理解?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如何执法,是否会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内地审判?是根据香港国安法还是内地法律审判?
张晓明表示,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一个大道理,是我们考虑所有具体问题时候的一个基本出发点。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这个机构的名称在国安法里作了规定,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驻港国安公署”。这个机构是依据上个月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刚刚通过的香港国安法设立的,而且从名称上就听得出来,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它不同于你刚才所提到的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香港的机构”,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张晓明表示,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这个规定也参照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央派驻香港特区的机构原来有三家,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驻军法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驻港机构有了第四家。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当然这个话的意思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就是“无王管”了,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张晓明表示,关于驻港国安公署如何执法的问题,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包括香港话叫“检控”,我们叫“起诉”,也包括审判,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检控人员或者法官来执行内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
张晓明指出,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完整“一条龙”、“全流程”的管辖。各管各的,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相互互补,协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莫罕達斯·卡拉姆昌德·甘地古吉拉特語:મોહનદાસ કરમચંદ ગાંધી;印地語:मोहनदास करमचंद गांधी;英語:Mohandas Karamchand Gandhi,台語舊譯顏智臺灣話:gan5-ti3),1869年10月2日-1948年1月30日),尊稱聖雄甘地印地語:महात्मा गांधी,拉丁字母转写 Mahātmā Gāndhī),印度國父,印度民族主義運動和國大黨領袖,他帶領印度獨立,脫離英國殖民地統治。他的非暴力(अहिंसा,ahimsā哲學思想影響了全世界的民族主義者和那些爭取和平變革的國際運動。

成功的印度獨立運動亦激發起其他殖民地人民為國家獨立而奮鬥,最終大英帝國分崩離析,取而代之的是英聯邦[2]。甘地的主要信念是「真理堅固」,此鼓舞了其他民主運動人士,例如馬丁·路德·金曼德拉等人。他經常說他的價值觀很簡單,那就是(是從傳統的印度教信仰演化來的)真理(सत्य,satya)及非暴力。
 
签名
Portrait Gandhi.jpg
出生莫罕達斯·卡拉姆昌德·甘地
Mohandas Karamchand Gandhi
1869年10月2日
英属印度博爾本德爾[1]
逝世1948年1月30日(78歲)
印度 印度自治领新德里
死因被刺杀
墓地德里火化,骨灰撒入诸印度河流
母校拉杰果德阿尔弗雷德高中
巴夫那加尔萨马达斯学院
伦敦大学學院法律系
知名于印度独立运动领袖
真理坚固不害非暴力哲学
和平主义思想
运动印度国民大会党
信仰印度教耆那教影响
 
早年[编辑]

甘地与他的妻子(1902年)
甘地出生在印度西部的港口城市博爾本德爾(當時是印度的土邦,今屬古吉拉特邦管轄)的印度教家庭,他的父親,卡拉姆昌德·甘地(Karamchand Gandhi,1822年-1885年)是當時的土邦首相。他的母親,Putlibai Gandhi,是他父親的第四任妻子。他們是商人的後代(「甘地」的意思是食品商人)。在1883年5月,13歲的他與同歲的Kasturba Gandhi(1870年4月11日-1944年2月22日)成婚。他們有4個孩子,全是男孩。Harilal Gandhi(1888年8月23日-1948年6月18日);馬尼拉勒·甘地(Manilal Gandhi,1892年10月28日-1956年4月5日);拉姆達斯·甘地(Ramdas Gandhi,1897年1月2日-1969年4月14日);最小的Devdas Gandhi(1900年5月22日-1957年8月3日)。

在1888年9月4日,19歲的他留學英國,在倫敦大學學院學習法律。在倫敦期間,他恪守著離開印度時母親對他的教誨,不吃葷和不酗酒。儘管他試圖英國化,例如上舞蹈課程,但他卻不吃房東太太給他的羊肉捲心菜。她給他介紹一家倫敦的素食餐館,在那裡,甘地瞭解並且成為素食主義者。他參加素食社團,並且當選執行委員會委員,他還成立了一個地方分會。據他說,這給了他組織與運行社團的寶貴經驗。他遇到的素食主義者,有些是神智學社團的成員。神智學社團由Madame Blavatsky於1875年成立,作為大學兄弟會的一個延伸,他們致力於研習印度印度教佛教的經典。他們鼓勵甘地閱讀《薄伽梵歌》。此時,甘地還沒有皈依宗教,但是開始閱讀印度教基督教與其它宗教的著作。

回國後,他取得英帝國的律師資格。他試圖在孟買律師。但當地的法律與英國本土的法律不太相同,因此工作有點辛苦。
 
南非的公民權利運動[编辑]

甘地在南非(1895年)

薄伽梵歌》阿周那与黑天
1893年4月,一家印度公司派甘地到南非工作。他看到印度移民在南非的公民自由政治權利在很大程度上被剝奪的現狀,很是灰心。這些移民主要是契約傭工和個體商人。於是他開始抗議和遊說,反對針對南非印度人法律種族歧視。有人因此批評他沒有將抗議的對象擴展到針對全體非洲人的法律。在他在南非的早期,有一件事常被人提起。那就是他買了一張一等車廂的車票,拒絕換到三等車廂,被人從彼得馬里茨堡火車中扔了出去。1903年6月,甘地組織一場抗議運動針對「黑法令」(The Black Act),這個法令強制所有在南非亞洲人接受登記。1913年9月,他參加一場抗議不按照基督教儀式結婚就無效的運動。

1913年11月6日,甘地被捕,當時他正領導一群印度礦工在南非遊行。1914年,政府允諾減少在南非印度人的歧視。

在南非的這些年裡,甘地從《薄伽梵歌》和列夫·托爾斯泰的作品中汲取靈感。托爾斯泰在十九世紀八十年代轉變成一個個人形式的基督教無政府主義者。甘地翻譯托爾斯泰的《給一個印度人的信》[3]。這封信是托爾斯泰在1908年寫給一個激進的印度民族主義者的。他們一直通信到1910年托爾斯泰去世為止。托爾斯泰的信引用《吠陀經》的印度哲學和印度教大神毗濕奴[4]的名言來表達他對逐漸高漲的印度民族主義的看法。除此之外,甘地還受到美國作家亨利·戴維·梭羅作品《論公民的不服從》的啟發。總之,在南非的歲月是甘地作為一個社會政治活動家的形成時期。此時公民不服從以及非暴力的抵抗的概念和技術開始形成。

他1915年回印度,並很快地成為正在從事獨立運動的國民大會(國大黨)的領袖。通過聯合抵制英貨,甘地促進印度農村工業的發展,同時,通過宣傳非暴力抵抗,來抑制恐怖活動的暴虐,雖然他不能阻止這些恐怖活動。

雖然他經常攻擊英國政府,但是他一直聲明他尊重英國人。因此大多英國人也佩服他,雖然他們並不明白甘地行為的內部因素。

甘地開始穿一道纏腰布在印度鄉下四處演講,鼓勵使用手紡車來解除印度對蘭開夏紡織廠的依賴。他發動運動,號召印度人參加英印陸軍积极投身第一次世界大战。他認為這樣表現對英國的忠誠就會使英國同意印度作為大英帝國的一個自治政體而達到印度自治。但是,战后英国拒绝放弃对印度的殖民统治,甘地号召的印度人参加一战做出重大人员牺牲的政策沒成功。
 
印度獨立運動[编辑]
一戰後,他參與國大黨的獨立運動。他以他的公民不服從、不合作,和絕食抗議等的政治主張,獲得世界範圍的關注。他被英國當局多次逮捕。


甘地(1918年)
甘地別的成功的獨立運動的戰略還有“排斥英国货”(swadeshi)政策,即抵制外國產的商品,特別是英國產品。與此相關的還有他的關於所有印度人應該穿土布的宣傳。反對用英國的織布。甘地宣傳說印度婦女,不論貧富,應該每天花一定的時間織布,來支持獨立運動。那時很多人認為這些獨立運動這些事,不適合婦女參加。甘地的這個策略把婦女加入到獨立運動中來。

1919年的阿姆利則慘案後,他支持獨立的立場更加堅決。當時英國政府和廓爾喀僱傭兵向和平政治集會的人群開槍,數以百計的錫克教徒,印度教徒,還有穆斯林被殺。除了抵制英國產品外,甘地還極力鼓勵人們抵制英國學校,法律機構,辭退政府工作,拒絕繳稅,拋棄英國給的稱號和榮譽。

1920年4月,他當選印度自治同盟的主席。1921年12月,他又被授予國大黨在同盟內的執行代表。在他的領導下,國大黨重組,制定新的章程。新黨章規定他的目標是爭取獨立。任何人只要交納一定的象徵性費用就可以入黨。用來規矩和管理混亂無序的運動的委員會的層次結構也被建立。國大黨由一個精英組織轉變成一個大眾化政黨。

1922年,在北方邦的Chauri Chaura暴發暴力事件後,甘地第一次宣布停止“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他轉向社會活動。在艾哈迈达巴德建立Sabarmati Ashram(高僧修行所),還有報紙「年輕的印度」(Young India)。他為歷史上被踐踏的種姓爭取平等的權利,尤其是為被冠「賤民」者(他稱之為「神的孩子」)爭取權利。

1922年3月18日,他被英印当局判刑6年,但是只服了2年刑。

1929年,甘地复出,再次开始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甘地再次參加獨立運動是在1931年。國大黨當時拜訪他,希望他領導另一場大規模的公民不服從運動。他於是在1930年3月21日到4月6日領導他一生中最著名的一次運動─為抗議殖民政府的食鹽公賣制,甘地從德里到艾哈迈达巴德遊行達400公里,被稱之為德里遊行(或稱「鹽隊」)。數以千計的人們徒步到海邊自己取鹽而不是給政府交稅。在全国性的抗议进行时,甘地与英国驻印总督举行圆桌会议谈判,英印当局同时重手出击把抗议运动镇压下去,第二次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告终。甘地也于1930年第二次被逮捕入狱。


尼赫鲁与甘地(1937年)
1933年甘地发起第三次“个人文明不服从运动”,在杂志上宣传反暴力、反法西斯、要求独立的愿景,结果该周刊被英印当局查封,30000人被逮捕。1933年5月8日,甘地開始為期21天的絕食抗議英國政府對印度的壓迫。1933年甘地第三次被逮捕入狱。1934年夏天,他又進行他一生中三次不成功的絕食。

1939年3月3日他又在孟買絕食抗議印度的獨裁統治。

甘地選擇在國大黨內的繼任者是尼赫魯,就是後來的總理。尼赫魯和他的政治對手Sardar Patel對於獨立的印度該走那條路公開承認有不同意見。但是甘地更相信尼赫魯能建立保障印度人民自由的政府。

他曾先後在1922年,1930年,1933年和1942年四次入獄,在獄中通過絕食展開他的文明不服從運動。1931年赴倫敦參加有關印度將來的一次圓桌會議,但並沒有結果。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编辑]
1939年納粹德國入侵波蘭二戰爆發。雖然甘地對法西斯侵略的受害者深表同情,但是他經與國大黨的同志們深思熟慮後,宣佈印度不會支持表面上為自由而戰的戰爭,儘管印度當時也還沒有自由。他聲稱,如果戰後印度可以獨立的話,他會與英國並肩戰鬥。

英國政府的反應是完全負面的,他們還試圖在印度的印度教徒伊斯蘭教穆斯林之間製造分裂。

1941年12月7日,日本帝國偷襲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發,日軍發動南方作戰入侵東南亞。1942年,日军全面侵占了英屬馬來亞英属缅甸,重挫南亚的英军,日本在緬甸仰光成立傀儡政權印度独立临时政府,即自由印度臨時政府。甘地相信这时獨立是印度唯一可能的出路。他起草一個讓英國從印度退出的草案。即第四次的(英国殖民者)“退出印度”运动,1942年8月8日草案刚刚宣布开始,8月9日国大党领导层和甘地在孟買就全部被英印当局逮捕入狱,一直持续到1944年。這個草案立刻引發印度有史以來的最大的一次獨立運動。這個運動導致很多人的被捕和史無前例的暴力。这一时期印度各地展开大量暴力反英争取独立的罢工和暴动,仅1942年就有250个火车站被破坏,500个邮局受到袭击,150个警察局被攻击。甘地和他的支持者們清楚地說,如果印度不能獨立,就不支持戰爭。這時他甚至暗示他曾經想結束他對非暴力的支持。他說,他身邊的這個「有序的混亂狀態比真正的混亂狀態還坏」。

1944年3月,日軍入侵英屬印度英帕尔戰役开始,為了應付日本,英国殖民当局认识到国大党对稳定印度局势的正面作用。以生病名义释放甘地。甘地出狱后宣布(英国殖民者)“退出印度”的决议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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