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0年2月进入加拿大,一直是工签非PR,2020年11月把国内唯一自住房签了出售合同,2021年2月底收到最后一笔款。
第一个问题:因为交易从2020年底开始到2021年初结束(这种情况应该并不少见),产权的转移是在2021年最后一笔款拿到时,所以现在报2021年的税时才申报卖房,从时间上来说正确吗?
第二个问题:把这个房子指定为主要居所 (Principal Residence),可豁免交增值税,从官方文档来看我是符合的,本来我已经用软件填完了,得到T2019表格,这个表用来指定为主要居所,但是我看到表格开头有句话有点吃不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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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意思是说:如果你拥有房子的整个时间内都不是加国居民,请打电话,非居民《可能》减少或取消主要居所豁免的可用性。
我的疑问是,我的房子在2009年到2021年2月之前都拥有产权,这里面大部分时间我都是非加国居民。
我看到有个解释是说:如果非居民购买加国的房子,就算指定为主要居所,也不能豁免增值税,这就说通了,但是这段文字并没有这个意思,CRA干的活真糙。。
而且我打了这个电话,得不到有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