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公正公平,还要考虑无辜受害者(注意,只是无辜受害者,不是所有受害者都是无辜的),尤其是死者的权利。一个凶杀案,在凶手作案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去挖掘凶手的所谓童年阴影,或其他什么精神疾病原因而为其脱罪,那是对受害者人权的第二次侵犯,也是对受害者家属人权的侵犯。
每次看到一些律师为了名气或者金钱,为一个证据显而易见的凶手挖掘控方司法程序或证据的漏洞而让凶手成功脱罪,就觉得西方司法制度也需要深刻检讨。凶手活着,被害者死去,这已经是事实的不公平了,这时候如果只保护凶手的权益而漠视受害者的权益,无辜受害者已死不会抗议,他要的公道又在哪里?
我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不会为受害者抗议,那就是对凶手判决从轻发落的法官或者为凶手洗脱罪名的辩护律师把凶手接回家,像在法庭上爱护司法程序和律师费一样爱护凶手,决不连累社区乃至整个社会。
每次看到一些律师为了名气或者金钱,为一个证据显而易见的凶手挖掘控方司法程序或证据的漏洞而让凶手成功脱罪,就觉得西方司法制度也需要深刻检讨。凶手活着,被害者死去,这已经是事实的不公平了,这时候如果只保护凶手的权益而漠视受害者的权益,无辜受害者已死不会抗议,他要的公道又在哪里?
我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不会为受害者抗议,那就是对凶手判决从轻发落的法官或者为凶手洗脱罪名的辩护律师把凶手接回家,像在法庭上爱护司法程序和律师费一样爱护凶手,决不连累社区乃至整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