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9月中旬搬入首次在温哥华购买的房子,来这里长住前后也不过一年多点,且中途还回去过好几次,在此之前一直都是租房子住。由于自己一直都是优秀租客(按期交租,并非常配合屋主卖房需求从来都不厌其烦地让其经纪带人来看房,而且一定事前将房子打扫得一尘不染),却在没有任何出租经验的情况下,在买房时接受了前任屋主留下来的租客。自搬家那天开始至今麻烦不断,看看有谁能够帮帮我,我真的是很发愁!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收屋那天,我刚拿到钥匙,买卖双方的经纪人以及原屋主刚离开不久,楼下的租客就敲门来找我,指着门口一张既破又臭的地毯对我说,因为Basement的地毯发霉将她铺在上面的地毯霉坏了,说这张地毯她花了2000多元,问我如何处理?当时我就急了,不知如何处理,马上打电话给经纪,经纪知道情况后马上打电话给验屋师,验屋师称验屋时间太长(大约前后一个多月),记不清一楼是否存在漏水的迹象,需要回去查当时的记录才知道,之后验屋师就没了音讯。我出于无奈,特地进Basement看了发霉的地毯(这是我首次进入Basement,购房时租客不允许看,说是不方便,验屋时也是同样的理由拒绝我们进入,仅让验屋师一人进去),发现地毯的确发霉,但是奇怪的是,发霉的地毯在房子中间位置,并不在屋角处,屋角处和周围的地毯都没有发霉,我就怀疑租客是否对我说了老实话,第一:到底她自己的这张烂地毯是之前就破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我不知道;第二:Basement的地毯发霉,到底是漏水造成的还是租客人为造成的,不得而知;于是,我就问租客,她的这张地毯霉烂成这个样子需要多长时间?她说至少要两个星期,我就对她说,那这个问题应该是原屋主需要处理的问题,你找他吧(我并没有处理类似事情的经验,尤其是在温哥华这个异国他乡,根本不知道这里的法律对于类似情况是如何界定的,也不知道这样说对不对,但是我只能这样处理,总不至于我还没有搬进来就要赔偿之前的东西吧?),租客也就没再说什么,回她租住的房子里去了,直至10月1日交第一次租金给我,期间我们按照原屋主与她们签订的协议重新签了租房协议;大约10月中旬左右,在征得租客同意之后,我进入Basement将所有房子拍了照片,以防到时租客破坏时口说无凭,在拍照期间,她就对我说做饭的灶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更换所有的零件,并将所有能够拆下来的零件拆下来给我,我拿着这些零件去到修理店,修理店的人告诉我,如果是发热丝坏了,就只需要更换发热丝就行了,下面的那些盘子是不需要更换的,因为即使换了新了,如果在上面不垫上一来,在将新的发热丝交给租客之前,我用自己的灶试了一下那些旧的发热丝,发现全部都是可以正常发热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为此,我特地去Basement一个个试给租客看,证实那些发热丝完全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不用更换,至于那些盘就更加不用更换了,因为即使换了新的,如果不垫锡纸(之前我给过租客专用锡纸,但是租客一直没有使用),很快就又是这个样子了!在试所有发热丝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灶温度过高,不用正常使用,我就对租客说,这个灶暂时先不要用,我迟点会请人过来修理,如果有什么其他情况,请再与我联系。至此直到11月1日,我打电话给租客,她拒绝交租金,说是她毯子的赔偿和炉灶的事情没有解决,她准备搬走;11月3日,我按照程序给了租客"终止租约"的通知,一直到现在,她们没有一点走的意思,我问过她们好几次什么时候搬,一直回复说是不知道,无法确定;看这个架势,她们是想享受免费租房的待遇,而且,宠物的粪便长期不清理,垃圾也到处乱扔,平时大吵大闹毫无顾忌。
我听说下一步应该到"租屋署”办理申请,但是经过“租屋署”的程序之后,即使“租屋署”对租客发出了搬迁令,租客也可以不予理睬照样可以不搬,这样的话,就只能去法院申请搬迁法令,但是如果租客还是不肯搬走,就需要凭法院的搬迁令请专门负责法院搬迁的公司来搬,这就需要付费了,而且听说这笔费用还不小,2000元加币左右用来支付搬迁公司人员的路费和搬迁费,整个程序下来可能至少需要等2个月左右,在此期间租客居住的房租、水电费等一切损失是没法追讨的,难道发达国家的法律真的是这样不可思议?
如果真是这样,那我不是很惨?应该怎么做才行?目前的状况看来,这是一个很熟悉这里租房法律程序的租客,欺负我不懂,准备免费住下去,能呆多久就呆多久。天啦!我该如何能够赶走楼下的“瘟神”呢?
请问各位同仁,我详述的之前的做法是否正确,有无什么不合理的地方?如果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是否存在“租屋署”判定我要赔偿给租客的可能性或者存在哪些其他风险?唉,我现在是吃也吃不下,睡也睡不好,在这个人生地不熟的国家,不仅不清楚这里的法律和相关程序,也无法找到非常清楚细节的人咨询,同时又无法用这里的语言好好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获得他们的帮助,一切有利的说法租客都可以在我之前早就说给相关人和部门听了,对我非常不利,早知这样,就不要接受原屋主的条件。唉,现在后悔已经晚了,有谁能够帮帮我?万分感激!!!
希望准备买房的人士一定吸取我的教训,在没有仔细审查过租客关键信息之前,一定不要随便接受别人介绍或者“遗留”下来的租客,麻烦真的很大!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收屋那天,我刚拿到钥匙,买卖双方的经纪人以及原屋主刚离开不久,楼下的租客就敲门来找我,指着门口一张既破又臭的地毯对我说,因为Basement的地毯发霉将她铺在上面的地毯霉坏了,说这张地毯她花了2000多元,问我如何处理?当时我就急了,不知如何处理,马上打电话给经纪,经纪知道情况后马上打电话给验屋师,验屋师称验屋时间太长(大约前后一个多月),记不清一楼是否存在漏水的迹象,需要回去查当时的记录才知道,之后验屋师就没了音讯。我出于无奈,特地进Basement看了发霉的地毯(这是我首次进入Basement,购房时租客不允许看,说是不方便,验屋时也是同样的理由拒绝我们进入,仅让验屋师一人进去),发现地毯的确发霉,但是奇怪的是,发霉的地毯在房子中间位置,并不在屋角处,屋角处和周围的地毯都没有发霉,我就怀疑租客是否对我说了老实话,第一:到底她自己的这张烂地毯是之前就破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我不知道;第二:Basement的地毯发霉,到底是漏水造成的还是租客人为造成的,不得而知;于是,我就问租客,她的这张地毯霉烂成这个样子需要多长时间?她说至少要两个星期,我就对她说,那这个问题应该是原屋主需要处理的问题,你找他吧(我并没有处理类似事情的经验,尤其是在温哥华这个异国他乡,根本不知道这里的法律对于类似情况是如何界定的,也不知道这样说对不对,但是我只能这样处理,总不至于我还没有搬进来就要赔偿之前的东西吧?),租客也就没再说什么,回她租住的房子里去了,直至10月1日交第一次租金给我,期间我们按照原屋主与她们签订的协议重新签了租房协议;大约10月中旬左右,在征得租客同意之后,我进入Basement将所有房子拍了照片,以防到时租客破坏时口说无凭,在拍照期间,她就对我说做饭的灶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更换所有的零件,并将所有能够拆下来的零件拆下来给我,我拿着这些零件去到修理店,修理店的人告诉我,如果是发热丝坏了,就只需要更换发热丝就行了,下面的那些盘子是不需要更换的,因为即使换了新了,如果在上面不垫上一来,在将新的发热丝交给租客之前,我用自己的灶试了一下那些旧的发热丝,发现全部都是可以正常发热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为此,我特地去Basement一个个试给租客看,证实那些发热丝完全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不用更换,至于那些盘就更加不用更换了,因为即使换了新的,如果不垫锡纸(之前我给过租客专用锡纸,但是租客一直没有使用),很快就又是这个样子了!在试所有发热丝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灶温度过高,不用正常使用,我就对租客说,这个灶暂时先不要用,我迟点会请人过来修理,如果有什么其他情况,请再与我联系。至此直到11月1日,我打电话给租客,她拒绝交租金,说是她毯子的赔偿和炉灶的事情没有解决,她准备搬走;11月3日,我按照程序给了租客"终止租约"的通知,一直到现在,她们没有一点走的意思,我问过她们好几次什么时候搬,一直回复说是不知道,无法确定;看这个架势,她们是想享受免费租房的待遇,而且,宠物的粪便长期不清理,垃圾也到处乱扔,平时大吵大闹毫无顾忌。
我听说下一步应该到"租屋署”办理申请,但是经过“租屋署”的程序之后,即使“租屋署”对租客发出了搬迁令,租客也可以不予理睬照样可以不搬,这样的话,就只能去法院申请搬迁法令,但是如果租客还是不肯搬走,就需要凭法院的搬迁令请专门负责法院搬迁的公司来搬,这就需要付费了,而且听说这笔费用还不小,2000元加币左右用来支付搬迁公司人员的路费和搬迁费,整个程序下来可能至少需要等2个月左右,在此期间租客居住的房租、水电费等一切损失是没法追讨的,难道发达国家的法律真的是这样不可思议?
如果真是这样,那我不是很惨?应该怎么做才行?目前的状况看来,这是一个很熟悉这里租房法律程序的租客,欺负我不懂,准备免费住下去,能呆多久就呆多久。天啦!我该如何能够赶走楼下的“瘟神”呢?
请问各位同仁,我详述的之前的做法是否正确,有无什么不合理的地方?如果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是否存在“租屋署”判定我要赔偿给租客的可能性或者存在哪些其他风险?唉,我现在是吃也吃不下,睡也睡不好,在这个人生地不熟的国家,不仅不清楚这里的法律和相关程序,也无法找到非常清楚细节的人咨询,同时又无法用这里的语言好好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获得他们的帮助,一切有利的说法租客都可以在我之前早就说给相关人和部门听了,对我非常不利,早知这样,就不要接受原屋主的条件。唉,现在后悔已经晚了,有谁能够帮帮我?万分感激!!!
希望准备买房的人士一定吸取我的教训,在没有仔细审查过租客关键信息之前,一定不要随便接受别人介绍或者“遗留”下来的租客,麻烦真的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