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给一点思路,或者有所补益。
康尼此次的提案,是否合法?这是问题的关键。如果作废旧案
(还有一个问题是: 部分旧案作废, 部分旧案不作废. 同为旧案, 未平等对待) 是违法的,那么提案最终通过的可能性就降低,即使通过,则申请人还有打赢官司的可能
(法理上, 无论个人诉讼结果如何, 对集体诉讼是否可以成案都是伤害, 自私自利的蠢徒们未必能看待这一点, 即使看到, 也可怜地选择了其实很虚枉的个人诉讼.)。
但这是比较困难的。康尼这次退案退费可以说是蓄谋已久,他必须会首先想到了这个法律问题,而康尼这次信心十足,这表明他对法律的问题并不担心。
但无论如何要从法律方面入手,才有可能提高胜算。
根据2008年6月18日以前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第11条(section 11),移民部"必须"(shall)对所有的申请人,按照递交申请的程序进行审理,如果,符合条件,必须发签证。
2008年6月18日,国会批准了《移民与难民保护法修政案》,即所谓的Bill C-50。C-50法案对于IRPA的第11条、第83(3)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IRPA去掉了移民部对于每一个申请有审理的义务,并赋予移民部长这样一个权力:根据加拿大的移民目标,就哪些申请可以获得审理发出部长指令。(On June 18, 2008, Parliament approved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removing the obligation to process all applications CIC receives, and authorizing the Minister to issue instructions to immigration officers regarding which applications are eligible for processing, based o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s goals for immigration)。227的38类,626的29类、20000个申请及71的29类、10000个申请的部长指令,其法律依据皆出于此。
(C50法案在#764楼作了援引. C-50法案赋予移民部长近乎无远弗界的权力, 发布MI是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
但是,象其它任何的加拿大法律一样,C-50法案并没有
明确显示具有追溯性,它是从2008年2月27日正式实施,而对于实施前的申请,未修改前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照样适用,也就是说,移民部对于227以前的旧案,仍然“必须”对每个案子有审理的义务。
(但是C-50法案也没有明确的"不追溯性". 对追溯性的争论存在极大的模糊空间. 而作为移民部长行使无远弗界权力的发布MI的方式就回避了这个模糊空间. 这可能就是很多资深移民律师态度谨慎和踬躅行事的原因!)
对于这一点,移民部的官方网站上有过多次明示。
(91的同学们收集包括这个在内的任何证据才是正理. 以备不时之用.) 如:
The Action Plan for Faster Immigration includes instructions outlining a set of eligibility criteria that apply to all new federal skilled worker applications received on or after February 27, 2008. All applications made before February 27, 2008, will be processed according to the rules that were in effect at that time.
http://www.cic.gc.ca/english/department/media/backgrounders/2008/2008-11-28.asp
(OP6中也有列明.)
所以,作废旧案的关键是法律依据,而法律依据的关键是“追溯性”之争。
(“追溯性”之争是决胜关键. 而陷入“追溯性”之争本身是否就意味着从一开始就棋处下风呢?)
这就需要对C-50法案、IRPR的相关条文、以及加拿大法律惯例等作深入的研究了。
大家可以按照此思路,搜集更多的“旧案按旧政处理“的证据,多多益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