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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技术移民规则,不改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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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政府报告中提到的积案是两部分,91和227,那么626和71应该不是积案。

这个所谓的立法究竟需要多久?康尼之前提到的pool计划是在“两年内”实施的。

另外,之前说的2万没有砍掉的91会继续审理,有否明确是按何种标准审理?如美没有明确,能否认为是针对这部分91回溯?毕竟C50评分标准都是一样的。没有回溯的必要。

如果是更新的将来的标准,回溯起来也还有个年龄问题,递申请时的年龄还是审理时的年龄?同样的,工作经验加分也有时点问题,更别说是否允许重考雅思争分补料。cic的工作量很大。

立法要多久,更重要的,根据立法而制定的、具有“回溯”效力的MI5何时会出台?这个问题谁也回答不了。C-50法案的出台可以给我们一些借鉴:C-50法案递交国会日期是2008年3月15日,通过日期是6月18日,而移民部长根据C-50法案制定的MI1是当年的11月26日。

审理的标准将“回溯”到所有在排队的申请,即尚未进行到分数评估阶段的申请。

年龄当然是以审理时的年龄为准,而非递件时的年龄,这样才能体现出“年轻化”的移民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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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老师 请问 我是227在背调的。10年10月底fn的,cic显示 12年1月开始审理。写信询问 告诉在背调。依你的分析 被砍掉的可能大吗?

已过了“排队”阶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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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审理时的申请者年龄打分,这就严重有悖常理了,不止是法理。

227中就有绝大多数的ip时间是递表整整1年之后,年龄莫名奇妙涨了1岁。而且这完全是cic造成的。
另外,如果年龄按审理时算,那工作经验也应该按审理时算了。虽然这点的优势远比不过在年龄分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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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不是回溯,这个日子在227之前就已经在移民部网站上公布、在移民部向国会提交提案时已经确定了。

CIC网站上很多原始资料都没了。:wdb14::wdb2::wdb5: 不管了,由它去吧。

参考杏花春雨兄#941楼: Secondly, we will be bringing forward legislation that allows the government to retroactively apply regulations for the selection of immigrants to those who are already in the queue.

这就可以看作是康尼/CIC作“预告了”吗?
而“预告了”就不算“回溯”吗?
“回溯”难道不是“生效日”在“发布日”之前的意思吗?
那么“retroactively apply”又是什么意思呢?
那么康尼整句话是在“作预告"呢,还是为“回溯”吹风呢?

anxioustogetmoving的文本分析已经让anxioustogetmoving自己晕了。:wdb5:

谢兄指教。 :wd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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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审理时的申请者年龄打分,这就严重有悖常理了,不止是法理。

227中就有绝大多数的ip时间是递表整整1年之后,年龄莫名奇妙涨了1岁。而且这完全是cic造成的。
另外,如果年龄按审理时算,那工作经验也应该按审理时算了。虽然这点的优势远比不过在年龄分上的损失。

那砍掉91还颠覆了“排队”的自然法则又该怎么说?

91都可以被砍, 那么227的年龄和工作经验在CIC和康胖子看来就不算是个ISSUE了!

康尼是个异数,这家伙对常理和法理免疫。
 

ASURA

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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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网站上很多原始资料都没了。:wdb14::wdb2::wdb5: 不管了,由它去吧。

参考杏花春雨兄#941楼: Secondly, we will be bringing forward legislation that allows the government to retroactively apply regulations for the selection of immigrants to those who are already in the queue.

这就可以看作是康尼/CIC作“预告了”吗?
而“预告了”就不算“回溯”吗?
“回溯”难道不是“生效日”在“发布日”之前的意思吗?
那么“retroactively apply”又是什么意思呢?
那么康尼整句话是在“作预告"呢,还是为“回溯”吹风呢?

anxioustogetmoving的文本分析已经让anxioustogetmoving自己晕了。:wdb5:

谢兄指教。 :wdb10:

C50提出之日也就是分水岭就是2月27日,法案明定以此日为界,至于11月份才批下来是因为流程,覆盖范围自法案提出之日起至未来,故不算回溯。

如果C50覆盖提出之日即2月27日之前的案子,就是回溯。

个人理解,僭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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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多久,更重要的,根据立法而制定的、具有“回溯”效力的MI5何时会出台?这个问题谁也回答不了。C-50法案的出台可以给我们一些借鉴:C-50法案递交国会日期是2008年3月15日,通过日期是6月18日,而移民部长根据C-50法案制定的MI1是当年的11月26日。

审理的标准将“回溯”到所有在排队的申请,即尚未进行到分数评估阶段的申请。

年龄当然是以审理时的年龄为准,而非递件时的年龄,这样才能体现出“年轻化”的移民改革政策。
那如果年龄按审理为准,227的雅思成绩大部分人都过了两年的有效期,这意味着排队申请的人又得重新再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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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0提出之日也就是分水岭就是2月27日,法案明定以此日为界,至于11月份才批下来是因为流程,覆盖范围自法案提出之日起至未来,故不算回溯。

如果C50覆盖提出之日即2月27日之前的案子,就是回溯。

个人理解,僭越了~

ASURA兄的思路可能和杏花春雨兄很相似。

anxioustogetmoving试图再表达得更清晰一些:

就立法程序而言,不存在2月27日的“分水岭”。C50法案提出之日(Introduction and First Reading)是 2008-03-14。

C50法案是在加拿大国会39th Parliament, 2nd Session (Oct 16, 2007 - Sep 7, 2008)立法通过的。

retroactive 一般表达的意思是 (of laws, payments, etc) applying to the past (view of past events); not restricted to the futrue: (指法律,付款等)溯及既往的; 非仅限于未来的。简单的一个说法就是生效日在立法日只前。而基于C50法案的MI可以任意完成回溯。

C50法案是渊薮,MI是方式,(作为具体的日子的)227只是结果。

谢谢诸位指教。
 
最后编辑: 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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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RA兄的思路可能和杏花春雨兄很相似。

anxioustogetmoving试图再表达得更清晰一些:

就立法程序而言,不存在2月27日的“分水岭”。C50法案提出之日(Introduction and First Reading)是 2008-03-14。

C50法案是在加拿大国会39th Parliament, 2nd Session (Oct 16, 2007 - Sep 7, 2008)立法通过的。

retroactive 一般表达的意思是 (of laws, payments, etc) applying to the past (view of past events); not restricted to the futrue: (指法律,付款等)溯及既往的; 非仅限于未来的。简单的一个说法就是生效日在立法日只前。而基于C50法案的MI可以任意完成回溯。

C50法案是渊薮,MI是方式,(作为具体的日子的)227只是结果。

谢谢诸位指教。

:wdb10:
我也认为227是回溯的,因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很严格的,经法定程序通过并且公布是必经程序,公布之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这在各国应该都是一致的;而C50法案生效日期在公布日之前,已经回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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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inment of immigration goals
(2) The processing of applications and requests is to be conducted in a manner that, in the opinion of the Minister, will best support the attainment of the immigration goals esta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7)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in any way limits the power of the Minister to otherwise determine the most efficient manner in which to administer this Act.

如果确认C50法案本身具有溯及力,那么移民部当然可以依据C50法案上述条款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新法规来消除C50积案,都不需要修改现有法律,这一点比91还危险。227新政刚出来的时候,也有人想起诉移民部,但是最终没有付诸实施;这部法案站稳脚跟后,移民部的胃口更大了。
 

ASURA

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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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RA兄的思路可能和杏花春雨兄很相似。

anxioustogetmoving试图再表达得更清晰一些:

就立法程序而言,不存在2月27日的“分水岭”。C50法案提出之日(Introduction and First Reading)是 2008-03-14。

C50法案是在加拿大国会39th Parliament, 2nd Session (Oct 16, 2007 - Sep 7, 2008)立法通过的。

retroactive 一般表达的意思是 (of laws, payments, etc) applying to the past (view of past events); not restricted to the futrue: (指法律,付款等)溯及既往的; 非仅限于未来的。简单的一个说法就是生效日在立法日只前。而基于C50法案的MI可以任意完成回溯。

C50法案是渊薮,MI是方式,(作为具体的日子的)227只是结果。

谢谢诸位指教。

a什么什么看上去好长懒得打结果打了拼音更长兄还是妹,法律我是彻头彻尾的门外汉,其实也不必争论227是否算回溯,它反正就是既成事实了,就算实际上是回溯性质,也有MI撑腰。说起来2月到11月中间这批人应该才是91真正的尾巴,C50的第一批牺牲品,本人不幸就是其中一员,第一次投档悲惨收场。

且不论做法是否符合法理,既然MI原则上对PRE-C50没有效力,那么最简单直接的处理办法就是砍,砍完了,剩下的227、626、71全部都在MI统治之下。从这两方面看,如果MI的统治力是nothing impossible,那么对于C50的案子压根就没有修法的必要;需要通过的只是切91的预算案以及相应的立法。之后的新系统调整建立以及依此回溯都可以倚MI之力势如破竹,因为此时只剩下C50积案了。康胖的算盘应是如此。
 
P

paradiseunderthesun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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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什么什么看上去好长懒得打结果打了拼音更长兄还是妹,法律我是彻头彻尾的门外汉,其实也不必争论227是否算回溯,它反正就是既成事实了,就算实际上是回溯性质,也有MI撑腰。说起来2月到11月中间这批人应该才是91真正的尾巴,C50的第一批牺牲品,本人不幸就是其中一员,第一次投档悲惨收场。

且不论做法是否符合法理,既然MI原则上对PRE-C50没有效力,那么最简单直接的处理办法就是砍,砍完了,剩下的227、626、71全部都在MI统治之下。从这两方面看,如果MI的统治力是nothing impossible,那么对于C50的案子压根就没有修法的必要;需要通过的只是切91的预算案以及相应的立法。之后的新系统调整建立以及依此回溯都可以倚MI之力势如破竹,因为此时只剩下C50积案了。康胖的算盘应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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