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收入是已经剔除费用的净收入 楼主会否把日常的一些擦边球的费用都算在里面了 那跟单纯是拿工资的没得比的 Anyways辛勤工作有回报 已很好了一个做得不差的地产经纪,
每年成交30来单,
账面佣金20多万,
税前收入大约10万。
其工作量:1年360天,24小时开手机,每周工作7天,每周工作约100小时,每年工作5150个小时。
平均每小时税前收入:100,000/5150=$19.42/小时
这个报酬收入,相当于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没有假期)上班族的4万年薪(且没有其CPI,没有EI,没有医疗保险等福利)。
这就是温哥华,一个做得不差的地产经纪的真实收入。
这个是正解!减佣对买卖双方来说是一个capital transaction而已,最终它只会影响各自的资本增值,而不是直接计入买家或卖家当年的收入。其实回佣直接去减价格或直接返还,真正的影响对买家来说只是那点价格差所带来的物业转让税的差异以及对物业成本同向的影响, 对卖家来说只是那点价格差所带来的佣金差异(含GST)以及对物业成交费用相应的影响而已,所以两者差异并不会如上面讲的那么大。
如果经纪是把佣金中的一部分付给第三方(比如说介绍费),那个第三方倒是需要计入当年的收入。
首先要改卖方和卖方经纪的合同,再增加买卖经纪划分佣金比例的条款,操作比较麻烦。还有会降低房子成交的价格,不利于房价的健康增长。
买方估计不用再收入交税: http://www.rebateagents.net/is-a-real-estate-rebate-taxable/
假设的例子:对应佣金回扣金额的那部分价格是虚高出来的,这恐怕不算是什么“健康成长”吧?
操作上,简单的算术以及合同修改而已,直接在合同上涂改简签就行,好像并不麻烦。就算是点小麻烦,也应该以客户的利益为重。
假设的例子:
卖方和卖方经纪的合同:成交后给卖方经纪佣金5%,卖方经纪给买方经纪照行规给一半佣金,房价开60万。
现在有买方经纪给8000回扣。他需要把卖方和卖方经纪的合同改成佣金为 (成交价+8000)*0.05-8000。 然后另外补一份买卖经纪的合同说明少给买方8000。如果买卖不成换个买家再改一次,是不是很麻烦?
谢谢。
就是说,房地产交易的佣金回扣并不计入接受者的个人收入税,但是会降低所交易房产的成本基础,提高日后出售所实现的资本增值。那么换句话说,佣金回扣虽不计入当年个人收入税,但如果所涉及的房产在持有期间并不是所有年头都被指定为主居所的话,则佣金回扣金额的50%会计入将来出售该房产那年的应税收入,还是有税要缴。
而且还有个问题,随便问了几位买投资房时接受过佣金回扣,后来又卖了房子的朋友,问他们有没有把当初接受的佣金回扣记账,降低房子的调整后成本,似乎都没有这么做,也不知道应该这么做,那么这些朋友日后一旦被税务局审计,很容易在这上面被查出问题,因为回扣佣金的经纪已经把回扣金额记账抵减自己的应税收入,并记录了接受回扣的客户的社保号,税务局只要看经纪的帐就很容易知道哪些客户接受过佣金回扣。
除了收入税,佣金回扣还涉及新房交易的销售税和交易税,或二手房交易的交易税,这些税也都是让买家白白多缴的。
另外,就事儿请教大温保险理财另一个问题,保险销售的佣金回扣是计入投保者当年的应税收入,还是类似房地产交易,佣金回扣降低保单的调整后成本,提高将来取消保单所实现的保单增值?
我理解保单增值是100%计入应税收入,所以二者其实只有时间上的差别,当然如果保单赔付出来,后者的税负也就没有了。
有道理,应该学中国,挂牌价就是卖方到手价,买家应当要求支付买卖经纪佣金以及各种税,这样买价得到的实惠最大。如果不改,买方不仅要多付出销售税(假设是新建房)400元+交易税160元,假设这是个投资房产,假设买方的边际税率是45.8%,将来出售房子后还要多缴收入税1,832元,共计多缴2,392元冤枉税。买方客户是不是很冤枉?
还有,买方还要请会计师把佣金回扣记账,调整房子的ACB,如果忽略了还有潜在的税务审计风险,相对于双方经纪修改合同的麻烦,买方客户的麻烦是不是更大的麻烦?
经纪,特别是买方经纪,代表的是买方客户的利益,是不是应该把这笔帐帮客户算清楚?
如果我的经纪能够这样帮我算账,我会心甘情愿让他/她得到全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