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一个争执点是关于环境局土地使用兼容指南的。
这个指南指出,当有一个新的土地用途进来时,要考虑和周边土地使用的兼容问题。重工业设施如沥青厂,必须离开非工业用地最少300米。
这个指南还有一个条款是说,如果土地使用互相不兼容,那么就应该采取措施消除造成的不利影响,比如,重工业停产,或者使用新的技术,等等,总之就是要达到让不利影响消失的目的。
我们提出,根据第一个条款,这家沥青厂离非工业设施太近,尤其是离24小时的敏感土地用途的居民区只有250米,它不应该在这里。
环境局辩称:这个条款是针对新的土地用途的,沥青厂已经在这里了,不适用。
我们回答:当时沥青厂进来时,我们并不知道,没有人通知社区,否则,当时根据这个条款,社区肯定会上诉。环境局当时就不应该准许它在这里作业,是环境局当时做错了,现在不应该继续以前的错误。再说,第二个条款,不是说应该消除不利影响吗?沥青厂没有新的技术,就应该停产,以停止对周边公众的不利影响。
环境局没有进一步的辩解。
环境法庭在决定书中照抄了环境局的说辞,强调以前的事情不在考虑之中,目前的情况就是沥青厂已经在这里多年,同意环境局的说法,现在不考虑第一个条款。决定书没有提及第二个条款。决定是驳回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