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感谢你和
@星川 二位,你们的帖子给了我不少启发,很幸运遇到你们这样的。
在对公义和爱的关系理解上,我和二位不同。
- 星川认为爱/宽恕可以取代律法:被告在对原告实施了实质性的个人财产和人身的侵犯之后,在没有法庭调解和原告撤诉的前提下,法官直接判决被告无罪 - 星川认为“判得好、原被告已经私下互相谅解”了。有了这个先例,以后的案子还有没有标准可循?
- 你把公义和爱放在同一重要的位置,认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转换、中庸之道,我也是不能同意的。
中国来的人(哪怕已经信了基督)骨子里就受儒佛道和巫术的影响,很难摆脱,我也不例外。
我目前的理解是公义和爱一定有一个是根基,应该是公义在先、爱在后,爱必须以公义为基础,否则就是偏爱溺爱不公平的爱(比如对罪犯的爱就是对受害者的侵害),结果是害己又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