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经历和楼主极为相似,只是早几个月,一点切身体会:
1,试用期3个月过后,没有签表格,可以算没过试用期,可以无条件FIRE。我当时就是3个月过了3周,周五下班前,突然收到FIRE通知。
如果你公司给你LAYOFF,那算给了你一点补偿。
2, 我当时被FIRE的表面理由是两个鸡毛蒜皮的小失误。背后真正的理由是我看出了两级经理无能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铁证如山,我当时的策略是闭口不谈上级经理,只说下级经理的错,希望能搞走他。就这样也没成功,只给自己争来个“暂不开除,继续试用”。
公司几乎不可能因为一个新员工而搞走一个老“干部”,无论如何都是鸡蛋碰石头。连60公斤级对90公斤级都不如。
3,如果要继续在业内混,即使换了一家公司,上家的REFERENCE也非常重要,这点也是加拿大的厉害之处:官大一级,压死你不算,还要让你永不翻身,换工作也不行。楼主要明白你的对手,不光是那一两个人,而且是这背后运作的整个系统。加拿大的既得利益者有一套保护自己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