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逃犯条例争议:香港游行人数超百万创下纪录 警方拘捕数人动用胡椒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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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例对大陆逃往香港的贪官震慑作用很大,对香港普通民众的影响有限,大陆百姓应该乐于看见逃亡的贪官被抓回的。
不过这样的条例和香港的法律体系不兼容。分析如下: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这是维持社会正常基本秩序的基本原则。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要容忍这么高犯罪率呢?
西方国家政体,起源于希腊、罗马,本质上是一种贵族或骑士家族的联盟,这种联盟统治,必然要求较高的犯罪容忍率。
大多数社会,我们都可以默认为存在四种人:政权(官僚、军阀、僭主、君王)集团、贵族(骑士、豪强)集团、民众中的恶棍和民众中的良民。
放到罗马看,第一类人比如苏拉、凯撒、后三巨头。第二类人比如元老、骑士和贵族。第三类和第四类人属于平民。其中,第三类心存恶念,第四类则相对老实本分、规规矩矩。
前三类人都是社会成员中的少数,甚至极少数。第四类人则是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教父》之中,那个在考利昂女儿婚礼上向教父求助的殡仪馆老板,就是他们的典型。他们没有太多的欲望,也不惹事生非,只想过好自己的小日子。当然,可能的话,最好能晋升为第一类或者第二类人,是他们的梦想。不过,他们自己也清楚实现这种梦想的概率并不大。
第二类人或者说贵族们有足够的资源和大量的财产,有些还有强大私人武装,但是并没有直接进入政权,或者处于元老院、议会等政权中与暴力机器相对间接的部门,因此往往并不能直接指挥军队、警察、特务、法院、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
历史上,第一类人经常血洗第二类人,原因很多,大家自己体会。第二类人也经常因为第一类人不能满足自己的政治要求,出钱资助反对第一类人的活动。
两类人都属于统治阶级,彼此之间并不是泾渭分明,往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第二类人中的野心家往往趁乱招兵买马晋升为第一类人,比如董卓。当然,有些第一类中的相对次要的角色,也往往趁乱篡权晋升为帝王或者僭主,比如王莽、曹丕、司马懿。由于存在这种彼可取而代之的关系,为了争夺最高统治权,两类人之间存在潜在的尖锐的矛盾,统治集团内部经常出现流血冲突。
比如,公元前82年苏拉逼迫元老院同意他成为终身独裁官。权力稳固后,他就展开恐怖统治,捕杀所有马略和背叛他的前执政官秦纳的余党,贵族中被杀的有1500人。
比如,前43年10月,渥大维、安东尼和雷必达在博洛尼亚公开结成政治同盟,史称后三头同盟。三巨头的军事能力迫使元老院承认了他们的实力地位,并赋予他们统治罗马5年的合法权力。三巨头很快开始以“公敌宣告”的方式来清除他们的政敌;在这场政治风暴中,有300位元老和3000名骑士被杀。
再比如,中国历史上知名的豪强郭解被灭族的例子。官吏向皇上报告,说郭解无罪。御史大夫公孙弘议论道:“郭解以平民身份侠,玩弄权诈之术,因为小事而杀人,郭解自己虽然不知道,这个罪过比他自己杀人还严重。判处郭解大逆无道的罪。”于是就诛杀了郭解的家族。 当汉武帝感觉到郭解这类人的存在,威胁自己对政权的如臂使指的控制的时候,郭解就死定了。汉武帝必然用郭解的血警告所有试图效仿的人。
在第一类人拥有足够权威的国家,只要某个第二类人有足够的实力,可能威胁到政权的存在,就总有一款罪名适合他。在罗马时代的罪名是人民公敌,在东方的罪名是谋反。
对第一类人来说,为了维护政权稳定,有必要经常主动打击第二类人。反过来,对第二类人来说,为了避免被莫名其妙地血洗,有必要严厉抑制第一类人的权力。防止他们使用国家的名义,血洗自己。
从《大宪章》时代开始,经过反复、激烈的斗争,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第二类人取得了胜利。于是,第一、第二类人君臣关系调整,彼此位置互换——第一类人成为第二类人的代理人,第一类人不能随便使用国家暴力机器处置第二类人。
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大宪章》中的这一条如果不是最早,也是宪法性文件中较早涉及程序正义的条款。规定这样的条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让贵族们规避来自国王(政府)的法律诉讼的打击。后来的法律实践也将证明程序正义确实有这样的功能。
再比如,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处处制约国王,同时保证议会的权力。国王在立法、征税、征兵等方面,失去了曾经拥有的绝对权力。很明显,这是第二类人使用法律手段限制第一类人。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美国的《权利法案》在这些方面更明显。
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第五条:正当程序、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经过资产阶级革命,第二类人控制了国家的实权。他们必然通过这类宪法条文,如此才能确保他们控制的实权不会被第一类人逐步侵蚀,他们不会被第一类人血洗。因为有这样的宪法条文,第一类人被严重束缚,只能老老实实做他们的代理人。如此,第二类人,才能像董事会一样,牢牢控制政权,成为真正掌握国家实际权力的幕后势力。
这类宪法条文相当于第二类人的免罪金牌。《利维坦》中曾经分析过,最高统治者(或者统治阶级)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必然有免罪的技术后门。事实上也是如此。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通过了这类宪法条文,刑法正常运转,打击犯罪的难度急剧增加。
为了实现目的与不择手段的犯罪嫌疑人相比,国家暴力机关在获得线索,抓捕嫌疑人,取得相应证据,提起公诉,进行审批的过程中,必须中规中矩,处处受限,处于跛鸭状态。其中,获得线索、抓捕嫌疑人和取证环节是激烈博弈的环节,这些环节受限,必然严重影响打击犯罪的效果。
只要人类科技没有达到能够制造时间机器的地步,各种案件就必然难以百分之百还原犯罪过程,就必然存在“冤枉好人”与“放纵坏人”之间的两难选择,就必然存在值得律师争辩的疑点。结合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禁止逼供”这些限制可能存在程序瑕疵的取证的手段,这些疑点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必然难以取得关键性证据,或者即使取得也难以成立。因此,在律师的奋力争辩下,不了解背景的陪审团的裁决,往往倾向于“放纵坏人”。
此外,强调程序正义,也必然导致律师可以通过程序瑕疵,拖延案件审理,死刑执行,甚至推翻原有的法律裁决。最终,司法过程很容易陷入程序僵局,出现程序正义,事实不正义的情况。
这种使用层层手段设置苛刻的法律程序,限制刑事诉讼成功率和死刑执行率,默许金钱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说,强调“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法律思想,必然导致刑事案件办案效率低、破案率低、起诉率低、定罪率低、死刑率低、执行死刑率也低。
限制政府使用国家暴力,这显然对第二类人或者说贵族(骑士、豪强)有利。因为这样可以避免统治阶级内部,出现政治问题,刑事案件解决。再说,许多第二类人,比如教父,本身也不是什么善类。
这时,政府必然同时容忍较高的犯罪率。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分析过,来自国家的绝对暴力让大家收起刀剑,心平气和地通过谈判解决问题。一旦国家的绝对暴力缺失,或者受到严重制约的领域,私人暴力必然膨胀。
统治集团内讧,限制了政权,于是一些作奸犯科的平民,趁机得到了为非作歹的机会。
不过,这些作奸犯科的平民恶棍最初并没有资格享有这种特权。那些与英王签订《大宪章》的人,显然是领主,至少是贵族,不是平民。平民相当于罗马奴隶或贫民,制订法律根本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免罪金牌是给贵族预备的,不是给平民预备的。对第二类人来说,平民不是贵族,不姓赵,也配杀人不偿命,也配逍遥法外?所以,这种限制国家暴力的立法思想,最终体现到平民身上,让作奸犯科的平民免于受到法律制裁,或者说,贵族(骑士)们为自己留下的技术性后门被平民中的恶棍利用,还需要一个平等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普选权普及的民主进程。
在普选权普及以前,对社会顶层的统治阶级来说,完全可以考虑设立两种平行的法律制定,不同阶级的人适用不同的法律,做出同样的行为对应不同的条款,受到不同的惩罚。在工业化以前,这是很常见的。
《双城记》玛奈特医生的遭遇,让我们很清楚在法国大革命之前,贵族和第三等级适用两套不同的法律系统——底层严刑峻法,上层则是法不上大夫(贵族)。
这种状态直到《悲惨世界》之中冉阿让的时代仍然存在,冉阿让25岁时为了抚养姐姐的7个孩子而偷窃面包,被判苦役19年。沙威警官,这位冉阿让的追捕者,自从假释时见过了主角冉阿让后,便对其穷追不舍,并发誓永不放弃追捕。
工业化发展,导致全民皆兵,最终彻底结束了实行义务兵役制国家中,一国公民在法律面前有两套标准的做法,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17年的十月革命,是全球大兵变的一部分。当时除了沙俄,德、法、奥匈、土耳其、日本、意大利都发生了兵变。谁握剑,谁立法。谁有资格参军,谁所在的阶级,就有资格参与法律制定的过程,这是罗马时代就被人认识到的基本规律——否则,一旦国家陷入长期战乱、灾荒等时期,士兵权力增长,必然出现兵变。全民义务兵的时代(比如罗马共和国时期),必然有与之对应的理论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少在表面上如此。
于是,平民中的作奸犯科者,也享受到了难以被法律追究的好处。与之对应,第四类人,即平民中老实本分的大多数人,则不得不接受刑事案件(甚至恶性刑事案件)增加,治安下降的结果。
对第一、第二类人来说,民间刑事案件增加并不见得是什么坏事。
一方面,他们有足够的资源,完全可以通过雇佣保镖,增加安保投资,住在相对偏远、封闭的社区等方式,消除潜在的威胁。比如,脸书创始人扎克伯格在自己的住宅周围修墙。比如,希拉里在持枪保镖环绕之中谈禁枪。
另一方面,平民陷于黄、赌、毒、激烈刑事案件和与之对应的内部矛盾之中,也有利于彼此分化,难于团结起来,产生革命的压力。
对这些贵族(骑士、豪强)来说,重重束缚政府权力,导致政府对刑事犯罪容忍度高,法律威慑力差,犯罪率高,关他们屁事——只要别伤害到自己就行。相比之下,强调程序正义,保持较低的破案率、起诉率、定罪率、死刑率、死刑执行率,显然对他们更有利。
限制政府权力,强调程序正义,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必然结果,犯罪率上升则是这个结果的必然的负面的外部性。当然,定义这个外部性是负面的,是站在第四类人,即老实本分的平民的角度看,而不是站在前三类人的角度看。
当然,统治的最高艺术之一,是把小团体的利益宣传成全民的利益,并不断给被统治者洗脑。因此,“疑罪从无”、“程序正义”这类显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观点才会充斥媒体,占领学校,成为社会主流观点。最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产生幻觉,担心自己成为被国家暴力机关构陷的犯罪嫌疑人,忘记自己更大的可能是成来自民间的恶棍盗窃、抢劫、强奸和谋杀的受害人。
说点题外话。
在政府权力被牢牢束缚的领域,民间权力自然会扩张。
贵族(豪强)曾经在一个时期承担维护本地治安的任务。这些人维护治安绝不是为了公益,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教父是意大利移民区事实上的领主。他杀人越货,但是他一旦统治街区,就有必要维护街区的安宁。教父的利润来自橄榄油、私酒和赌博。维护橄榄油、私酒和赌博生意兴隆,需要良好的社会治安。这就如同开实体店,不能允许有人来撒泼、耍混、砸场子一样。
对教父来说,这并不难,他不追求程序正义,只追求事实正义。谁敢在教父的底盘上胡来,教父的打手们就教他学做人。对那些不能从正常法律渠道获得正义的人(比如那个女儿被流氓毁容的殡仪馆老板)来说,教父是他们值得信赖的靠山。
所以,作为黑手党的首领,教父既干违法的构当,又是许多弱小意大利平民的保护神,深得这些平民的爱戴。他与当地平民之间的关系,与封建领主与农奴之间的关系,颇有类似之处。
不过,这种状态在今天发生了变化。金融资本加虚拟经济日益成为资本之王。现代金融骑士和IT贵族统治经济,他们从金融和虚拟经济中获得利润对治安的要求,显然不如教父从橄榄油、私酒和赌博生意中获得利润对治安的要求那样高。
相比教父,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接触更少,他们需要面对的是金融欺诈、赖账、黑客攻击和盗版,而不是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刑事犯罪。
所以,这些人不必像教父那样主动承担起维护所在街区的治安的责任,成为民间的领主。
因此,随着经济虚拟化,老一辈教父的隐退,社会治安的普遍下降,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未完,摘录自微信公众号《风华迭代》:
为什么中国能拥有远超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治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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