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清楚,10岁以下的小童当街便溺会免于刑责,但其同行成年人有可能罚款500元及监禁3个月哦
是谁需要好好学习啊.你引用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妨擾罪及雜項罪行”第4条是这样的: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
我引用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条是这样的: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好好学习吧,只要有理由可解释,就不是违例,定法律条款的人也担心三急后只能拉裤子里吧。
是谁需要好好学习啊.
根據法例,任何人都不能在公眾地方大小便,或拋擲、放置糞便等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即使排到排水渠或污水渠內同樣不准許。雖然香港《少年犯條例》列明10歲以下的兒童,法律上不能以刑事責任檢控,但因條例同樣有列明「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均屬違法,故其同行成年人亦有機會負刑責,最高刑罰為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
这里没说检控12歲以下小童当街大小便,是说检控成人准许他人将粪便等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法律是抠字眼的,你没违反某些条例,说不定违反另外的条例。当然如果你一定要说小孩子当街大小便在香港合法,欢迎你带小孩子来香港当街大小便。
这个可不是我用其他条款勉强来套,是香港卢浩辉大律师套用的条款,你如果认为他套用错了,大可以写信给他让他跟你来重读法律。另外我也说过,那些认为小孩子在香港当街大小便合法的人,大可以五一带小孩子来当街便便,到时就不要跳起来说被传媒照相啦,上了报纸啊,香港 人不包容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