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部分连考虑都不用考虑,CIC就是自相矛盾,无耻抵赖。拿一个未生效的法案否决已生效的判决。再有就是如果3月29的判决无效,它为什么按180天的判决日期给梁发VISA。对于Tim组的诉讼人,最关心的是第二条:3月29之后法院判决无效,因为只有这一条把我们卡住了。
CIC的律师给法官的辩论书分为两个部分。A部分辩论为什么635人必须一刀切。B部分辩论为什么6月14之后的人不能适应判决。
A部分的辩论,反反复复,唠唠叨叨的中心论点只有一个:635人被C38法律切掉了,部长不能违法审理这些人,其中有很多地方经不起推敲,这个将继续跟帖详解。
B部分的辩论,相对于A部分更有说服力,它围绕的依据就是二月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写明了,申请人一方能持续加人,一直加到出判决结果的当天,代表案例的判决结果出来的时间,就是整个诉讼组的最终结果出台时间。
A部分连考虑都不用考虑,CIC就是自相矛盾,无耻抵赖。拿一个未生效的法案否决已生效的判决。再有就是如果3月29的判决无效,它为什么按180天的判决日期给梁发VISA。判决是6月14出来的,C38是六月底才成为法律的,所以这是正解。除此之外,法庭也有权利能绕开C38命令CIC执行判决,明日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详解。
B部分也有缺陷,假如CIC在6月29前就放行635人就没有后来的加人行动了。CIC就是太贪心自己挖了个小坑,它不承认6月14的判决,
非得需要动议来强制其执行,那动议判决的时间才应该是判决最终的时间。CIC想拖延时间等C38生效来躲避执行判决,没想到法官同意继续加人,越拖加的人越多,给它又添了一个大麻烦。现在就看法官如何处理,因为那是法官亲自说的同意加人。
所以A和B是单选题,CIC要挑合适的选。
协商最好,起码让人有盼头,不会破釜沉舟。如果逼得同学们必须得打违宪官司才能讨说法,C-50的同学该肿么办。除非明年加大配额让C-50的赶紧毕业,不然夜长梦多,保不齐就有等不及的同学早早在法院立个号,省的被闪电清案再打违宪官司。C-50的同学头上还高悬着87.3这把利剑,法官对87.4违宪的诉讼指向肯定还要考虑对潜在的87.3违宪的影响。
此事关乎正义, 作为91的一员, 侥幸躲过了"屠杀", 不意味着忘记"正义". 这事也让我更了解加拿大的立法及司法制度, 人性的弱点... 我很希望早日看到大家胜利的那一天. 大家这是在帮助加拿大纠正错误, 作为一个新移民, 我也感激不尽.你是香港S2拿到签证的,还这么真诚的关心我们的进展,真的越来越好奇你的old ID了,难道我给你悄悄话说的那个老ID真的是你?
支持。一个恶人在第一次耍无赖的时候没人制止,以后就更加肆无忌惮了。维护公平正义其实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此事关乎正义, 作为91的一员, 侥幸躲过了"屠杀", 不意味着忘记"正义". 这事也让我更了解加拿大的立法及司法制度, 人性的弱点... 我很希望早日看到大家胜利的那一天. 大家这是在帮助加拿大纠正错误, 作为一个新移民, 我也感激不尽.
我是谁并不重要. 将来在加拿大或世界的某个角落,咱们兴许擦肩而过呢...
对呀,我几个月之前就说了,87.4违宪的官司肯定赢。但是赢了又有多大实际意义呢?那是几年以后的事情了,而且赢了还要等几年才能获得审理,除非FN靠前。
此事关乎正义, 作为91的一员, 侥幸躲过了"屠杀", 不意味着忘记"正义". 这事也让我更了解加拿大的立法及司法制度, 人性的弱点... 我很希望早日看到大家胜利的那一天. 大家这是在帮助加拿大纠正错误, 作为一个新移民, 我也感激不尽.
我是谁并不重要. 将来在加拿大或世界的某个角落,咱们兴许擦肩而过呢...
支持。一个恶人在第一次耍无赖的时候没人制止,以后就更加肆无忌惮了。维护公平正义其实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
我们希望自己的孩子未来能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中,取决于我们今天每一点一滴的努力。
你仔细看87.4的条文,那里已经禁止了任何形式的赔偿。
[FONT=宋体]假如打[/FONT]87.4[FONT=宋体]违宪[/FONT], [FONT=宋体]就可以要求赔偿了[/FONT], [FONT=宋体]是吗[/FONT]? 87.4[FONT=宋体]禁止申请人上诉和赔偿[/FONT], [FONT=宋体]是对我们人权的践踏[/FONT],[FONT=宋体]亏他们想得出[/FONT]. [FONT=宋体]就像用法律说明杀人无罪一样可笑[/FONT].
TIM的打包诉讼方式也很给力,打分没打分的混在一起。在法官没有宣判的情况下,CIC只有通过与律师协商的方式来拆分包,剔除自己不想要的。法官的拖延如果促成了CIC和所有起诉人的和解,那他就可以避免与政府的直接冲突,对加拿大移民史上前无古人的无耻事件进行裁决的确很棘手,也许巴恩斯老先生也不想作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对呀,我几个月之前就说了,87.4违宪的官司肯定赢。但是赢了又有多大实际意义呢?那是几年以后的事情了,而且赢了还要等几年才能获得审理,除非FN靠前。
说实在你们说的技术细节我看不懂,此案的核心问题究竟是违宪还是那些技术细节?是不是说,有些人关心那些细节的诉讼而不愿面对违宪诉讼,相当于走捷径,例如援引判例(就是那个协议)。再来看看为什么CIC的律师不断不打自招强调二月协议。表面上,它是要以遵守协议的名义不承认6月14之后加进来的人,其实更重要的是,它抓住这个协议就能威慑其他正在告它的律师。
CIC的律师开口不离协议,就是为了让其他律师知道,如果万一法官把参加Tim的放了,也不代表别的律师马上能摘桃子,因为CIC和别的律师没签过此类协议!
判例法已经不适用了,因为C38的通过就是一个分水岭,在这之前的判决对之后的官司不能适用。C38之前的开庭,完全不用告C38,因为当时不存在C38。但C38已经通过了,任何官司必须首先告C38违宪。
所有其他正在告CIC的律师都在虎视眈眈的注视着法官如何对Tim的635人和614以后的600多人作出安排,他们就等着法官放635或者1200,或者一个不放,依此来对起诉策略做出相应的调整。
可是这个法官偏偏不作任何处理,让那些律师利用不了Tim的成果。可以大胆想象,CIC串通法官,要求法官在集体诉讼成案之前不对Tim的635人作任何安排,给那些律师的诉讼增加难度。
法官究竟什么时候对Tim的635人作出安排,这是个很引人入胜的谜!
TIM的打包诉讼方式也很给力,打分没打分的混在一起。在法官没有宣判的情况下,CIC只有通过与律师协商的方式来拆分包,剔除自己不想要的。法官的拖延如果促成了CIC和所有起诉人的和解,那他就可以避免与政府的直接冲突,对加拿大移民史上前无古人的无耻事件进行裁决的确很棘手,也许巴恩斯老先生也不想作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问题是这只是赢下87.4后果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什么?28万人积案继续存在?那这结果cic承受不了啊。所以这个可能性也很小。我觉得只有一个可能,就是最终妥协。既没有赢也没有输。
问题是这只是赢下87.4后果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什么?28万人积案继续存在?那这结果cic承受不了啊。所以这个可能性也很小。我觉得只有一个可能,就是最终妥协。既没有赢也没有输。
同样的感觉
28万人成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很小,法庭已经同意CIC退费了,而且法官和department of justice都说了,反对28万人成为整体打集体诉讼。
为什么那些律师还要在11月底的开庭申请28万人的集体诉讼呢?因为那是法庭给的一次机会,他们不可能浪费掉。
无论是28万人的集体诉讼还是参加起诉的人的集体诉讼,官司要到2014年才有眉目。
下一次开庭不是终审,CIC如果输了会继续上诉。注意:这是违宪的官司,绝对不可能在联邦法庭这一个级别就能搞定。
87.4适用的范围,在这个移民法写的很清楚了,就是2001年11月1日到2008年2月27日,所有联邦技术移民申请,2012年3月29之前未完成初审,也就是Caips没有打分的人。
所以说,87.4一刀切不是91专享的法律,2001年11月1号没有91政策的吧。被一刀切的8.5万个案件,28万人,大部分都是91以前的旧政。
87.3,在这个移民法也规定得很详细,适用于除了28万人以外的所有类别,包括投资,团聚,其他类别的技术移民等等所有自2001年11月1号以来的移民申请。
87.4适用的范围,在这个移民法写的很清楚了,就是2001年11月1日到2008年2月27日,所有联邦技术移民申请,2012年3月29之前未完成初审,也就是Caips没有打分的人。
所以说,87.4一刀切不是91专享的法律,2001年11月1号没有91政策的吧。被一刀切的8.5万个案件,28万人,大部分都是91以前的旧政。
87.3,在这个移民法也规定得很详细,适用于除了28万人以外的所有类别,包括投资,团聚,其他类别的技术移民等等所有自2001年11月1号以来的移民申请。
"87.4一刀切不是91专享的法律,2001年11月1号没有91政策的吧.". 是说2001年11月1日至2008.2.27期间,没此条87.4?
2012年是个很大的范围,2012年3月29之前打分的和之后打分的完全是两种待遇了。
被OB442停审的人,是在3月29之后打分(ME)的,当然是被一刀切的。完全符合87.4. OB442本身无法律漏洞。
如果是3月29日之前打分,但ME是3月29之后发的,是什么情况呢?谢谢!
谢谢回复!还有个问题是,打分是否等于Selection decision?谢谢!329前打分的,当然就是在329之前完成了slection decision,就不属于一刀切87.4的范围了。
87.4规定的一刀切的标准,不是有没有ME,而是有没有在329前完成selection decision
谢谢回复!还有个问题是,打分是否等于Selection decision?谢谢!
非常感谢这么及时的回复!我的情况是Caips在329前打分了,但selection decision日期填的是6月份发ME的日期,不知道是个什么情况,我是香港91前旧政的。对,Caips在329前打分了,就是在329前完成了slection decision.
这是最近伦敦使馆给被切的申请人的标准回复:
The Jobs, Growth and Long-term Prosperity Act became law on June 29, 2012. Under this legislation, Federal Skilled Worker (FSW) applications made before February 27, 2008 were terminated by operation of law if a decision based on FSW program selection criteria had not been made by an immigration officer before March 29, 2012.
Upon review of your application, it appears that a selection decision was not made before March 29, 2012, and that your application has been terminated by operation of law. No further action should be taken on your part. You will be contacted regarding next steps at a later date.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Jobs, Growth and Long-term Prosperity Act please refer to the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website at:http://www.cic.gc.ca/english/department/media/notices/notice-qa.asp.
CIC will return fees paid to the Department, without interest, for applications that are eliminated under the provisions in Bill C-38. CIC is currently finalizing the fee return process, which will involve confirming up-to-date contact and payee information.
Jobs, Growth and Long-term Prosperity Act 就是C38法案的全称
非常感谢这么及时的回复!我的情况是Caips在329前打分了,但selection decision日期填的是6月份发ME的日期,不知道是个什么情况,我是香港91前旧政的。
已经打分并不等同于完成了Slection Decision,是两码事。北京使馆有已经打分但是没有做Slection Decision的例子,不多几个。
3.29以前如果CAIPS里包含以下两点,目前不会被C38切掉:
1.明确的分值,超过67分;
2.SELEC项为1或者4,而不是0;或者VO有记录语句明确说了符合条件;
原文:
Q3. What does a decision based on Federal Skilled Worker selection criteria mean?
A decision based on Federal Skilled Worker selection criteria means that an immigration officer:
Currently, the pass mark is 67 points out of a grid worth 100 points. The grid considers the following:
- has assessed your FSW application against the points grid, and
- has made a decision on whether or not you meet the selection criteria of the program.
If your application is successful, you would move to the next phase (i.e. admissibility). At that point you would be checked against health, security and criminality requirements before a final decision is made and a visa is issued or not.
- the person’s ability in English and/or French;
- their education;
- their work experience;
- their age;
- whether they have a job already arranged in Canada (arranged employment); and
- how well they might adapt to living in Canada (which awards points for things like previous work or study in Canada, spouse’s education and relatives in Canada).
If you do not score at least 67 on the FSW points grid, your application would be refused and CIC would inform you of the decision.
The Jobs, Growth and Long-term Prosperity Act became law on June 29, 2012. Under this legislation, Federal Skilled Worker (FSW) applications made before February 27, 2008 were terminated by operation of law if a decision based on FSW program selection criteria had not been made by an immigration officer before March 29, 2012.
Upon review of your application, it appears that a selection decision was not made before March 29, 2012, and that your application has been terminated by operation of law. No further action should be taken on your part. You will be contacted regarding next steps at a later date.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Jobs, Growth and Long-term Prosperity Act please refer to the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website at:http://www.cic.gc.ca/english/department/media/notices/notice-qa.asp.
CIC will return fees paid to the Department, without interest, for applications that are eliminated under the provisions in Bill C-38. CIC is currently finalizing the fee return process, which will involve confirming up-to-date contact and payee information.
Jobs, Growth and Long-term Prosperity Act 就是C38法案的全称
你的Caips打分和Selection decision给出的时间竟然相差这么大,理论上,6月给的selection decision,当然就是在329之后,那就是要被切了。
这个情况感觉很复杂。直接给香港发邮件问吧:
re-canadaimmig.hkong@international.gc.ca
到底在329之前有没有得到selection decision,VO给的回复才是最准确的。87.4就是以VO有没有对申请人的案子在329前完成评估来衡量是否一刀切:
87.4 (1) An application by a foreign national for a permanent resident visa as a member of the prescribed class of federal skilled workers that was made before February 27, 2008 is terminated if, before March 29, 2012, it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by an offic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whether the applicant meets the selection criteria and other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that class.
我还没来得及分析87.3对C50积案的影响,CIC对此类积案的杀机已经显露出来了。
我先不忙着写帖。看明天有没有报道出炉!
再来看看为什么CIC的律师不断不打自招强调二月协议。表面上,它是要以遵守协议的名义不承认6月14之后加进来的人,其实更重要的是,它抓住这个协议就能威慑其他正在告它的律师。
CIC的律师开口不离协议,就是为了让其他律师知道,如果万一法官把参加Tim的放了,也不代表别的律师马上能摘桃子,因为CIC和别的律师没签过此类协议!
判例法已经不适用了,因为C38的通过就是一个分水岭,在这之前的判决对之后的官司不能适用。C38之前的开庭,完全不用告C38,因为当时不存在C38。但C38已经通过了,任何官司必须首先告C38违宪。
所有其他正在告CIC的律师都在虎视眈眈的注视着法官如何对Tim的635人和614以后的600多人作出安排,他们就等着法官放635或者1200,或者一个不放,依此来对起诉策略做出相应的调整。
可是这个法官偏偏不作任何处理,让那些律师利用不了Tim的成果。可以大胆想象,CIC串通法官,要求法官在集体诉讼成案之前不对Tim的635人作任何安排,给那些律师的诉讼增加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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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并不能算真正的三权独立, 立法和行政基本一体了, CIC提的法案,保守党的天下都能通过, 等于没有分权了. 司法相对独立, 如果也偏袒CIC, 那等于是保守党独裁了,
媒体和反对党都没任何声音吗?
87.4 (1) An application by a foreign national for a permanent resident visa as a member of the prescribed class of federal skilled workers that was made before February 27, 2008 is terminated if, before March 29, 2012, it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by an offic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whether the applicant meets the selection criteria and other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that class.
(2) Subsection (1) does not apply to an application in respect of which a superior court has made a final determination unless the determination is made on or after March 29, 2012.
如果CIC和申请人之间没有合同,那它为什么还做贼心虚的不许人家上诉、索赔。如果自己问心无愧,依法切案就可以了,为什么还不停的讨价还价。
巴恩斯自己已经说了,他对TIM的动议有最后决定权,而且他还要决定集体诉讼的动向。肯定有一部分人要打最后的违宪诉讼,只是留多少人进入违宪诉讼,具体数目对违宪诉讼本身其实没有多大意义,关键是对TIM组的裁定,因为这批人的命运是立竿见影的。
加国政府固然可以根据本国情况调整或收紧移民,加国法律也没有禁止CIC在必要的时侯切案权利,然后,这一切法律手段的适用都是有前提及限制的。首先是政府先前的行为没有过错,而且法律的适用应当符合民主,法制及程序公正的前提。CIC此次切案之所以激起公愤,就是因为完全违背上以上前提。因此,尽管目前看来似乎法官对TIM的动议有绝对生杀予夺的权利,但是如果这一判决最终经不起推敲,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突破了一些法律的根本底限,随着违宪诉讼的到来,判决的专业水准及私德将会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
我早就说了配额不够,没ME的都要进池子,但他们都不相信,或者说他们不愿相信,不敢相信。根据世界日报对康尼的采访,227不会被一刀切:
http://www.iask.ca/news/canada/immigration/2012/1101/164290.html
MI1意指2008年11月第一号部长指示,列出联邦技术移民38个优先职业项目,但因其後又有多号指示,一再限缩条件,许多案件至今未审理。有积案申请者质疑移民部不会要求MI1积案申请者适用新甄选办法,甚至有说法称移民部可用新的部长指示让旧指示无效化,从而让积案全数作废。 家园网多伦多,toronto.iask.ca
康尼接受访问时澄清,指出MI1申请案并未包含在影响人数达10万人的C-38、也就是俗称的一刀切法案,现在移民部正专注审理MI1申请案,预计在2013年之内应该会有结果。对於申请者质疑MI1将全数作废一事,康尼则解释说,移民部完全是依照申请案是否符合MI1中的优先职业项目需求,作为是否核准的主要凭据。
根据CIC网站的新闻,2013年技术移民配额最多55,300:
http://www.cic.gc.ca/english/department/media/releases/2012/2012-11-02.asp
227以后的总积压人数有近10万,91没有作废的2万,2013年技术移民继续收新的申请,CIC怎么敢说在2013把227的全部处理完,总配额才5万多?
康尼先是打算用新打分标准回溯审理227,后来改口不回溯,我质疑他要直接作废,现在又不作废了。。。
227的积压都是通过了悉尼的central office审核符合38項职业的,过了这一关之后的签证通过率都很高,所以也不大可能用拒签来砍掉一大半。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这些人要进池子。根据CIC初步透露的改革后的技术移民政策,有一个Expression of Interest,符合打分系统的申请人还要经过雇主筛选,雇主挑剩下的池子将在一定时间后直接清空。只有这样,2013年才可能让那10万人结案。
如果CIC这样做,有没有可能让今年5月的法庭宣誓重新构成伪证呢?它可以狡辩,虽然227的人进了池子,但他们仍然是用C50的打分系统来审核,新收进来的技术移民申请则是按2013的打分系统审核。它的证人在法庭上宣誓是保证不用新规则来审理旧案,现在它没有用新规则,而是让他们进池子,进池子不属于打分系统的一部分!
文字游戏就这样又成功玩了一次!
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前一段时间CIC被揪出做伪证的行径后康尼火速表态。一般说来,如果酝酿了大半年的新标准回溯C50,因为一篇新闻报道就悬崖勒马不大可能,那种情况下康尼很可能会装聋作哑或顾左右而言他。火速表态的原因只有一个:避免227的起诉。不回溯还可以用其他办法砍人的,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这种卑劣的手段康尼已经表演过多次了。91切剩下的两万人看样子的确不是很保险了。不过CIC愿意接受和解给北京91 300天结案,完全不接受227和解,这说明CIC有意放过91的2万人,如果它连91的2万人也要赶进池子,那就别给那些起诉的人300天结案了。
CIC为了做到一视同仁才不给227的和解,因为它不希望剩下的227都效仿参加起诉。
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前一段时间CIC被揪出做伪证的行径后康尼火速表态。一般说来,如果酝酿了大半年的新标准回溯C50,因为一篇新闻报道就悬崖勒马不大可能,那种情况下康尼很可能会装聋作哑或顾左右而言他。火速表态的原因只有一个:避免227的起诉。不回溯还可以用其他办法砍人的,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这种卑劣的手段康尼已经表演过多次了。
91的起诉确实有很大的先天不足,但康尼害怕227的起诉是真的。有人很怕227的给TIM送钱,我倒是希望这批人给律师(不光是TIM)多送点,一来给他们自己加点保险,最主要的是让CIC们长长记性,别光想着坑人。
集体诉讼前会问起诉人么?还是自动转过去?巴恩斯自己已经说了,他对TIM的动议有最后决定权,而且他还要决定集体诉讼的动向。肯定有一部分人要打最后的违宪诉讼,只是留多少人进入违宪诉讼,具体数目对违宪诉讼本身其实没有多大意义,关键是对TIM组的裁定,因为这批人的命运是立竿见影的。
你提到钱,我就感到不自在,想起Victoria_001和薛定谔的猫(小树参天)这两个心理极度变态的女流氓。如果明年C50的,尤其是91的2万人都进了池子,这两个变态就彻底被钉在了耻辱柱上!!!
这个是不太可能的,现在加拿大最喜欢的人,不是旧政和91,也不是227,626和7.1,而是PHD,有offer的人和加拿大毕业生,这些人将来是一定要占配额的大头的,他能匀出一小部分给积案就不错了。注意:结案并不是一定拿签证才算是结案,拒签,赶进池子两年没人领自然消失也叫结案。根据上面Desi Times的报道
http://desitimes.ca/online-pages/2012/nov16/desi-en-page31.htm
CIC计划在2014年底之前让所有现存的技术移民积案全部结案,如果2014还有5万以上的配额,C50的10万人,91打分的2万人,加上新收进来的申请,不让他们进池子也一样能正常结案。
这篇报道没有说2013马上采用EOI,表达不是很清楚,感觉似乎是等到2014年所有积压清完了才开始EOI,也就是进池子的制度。
这就是最乐观的局面了(对91打分和C50而言),如果真的是这样,我们的努力又结出了善果。
227的一旦被赶进池子,想翻身只有打违宪官司了,CIC的缓兵之计真是杀人于无形啊。
还用到2014吗?明年开国会再塞进点东东,就又可以名正言顺的开砍了。有时候我们得换位思考,经常想想如果换做我是康尼,我会怎样充分利用政策砍人,怎样让申请人发现不对时为时已晚。227的告违宪(主要是印度和菲律宾的),要等到2014才开始行动(不逼到死路是不会行动的,我们91不也一样,前几年总是天真的幻想未来会放水),因为那个时候才可能大规模拒签(具体要看EOI什么时候实施,还有池子多长时间清空等因素),假如2015保守党下台,这个烂摊子就留给了下届政府,下届政府一上台就挨告。如果保守党2015连任,它就用对付91起诉的手段来对付227起诉的。真是奇怪,美国的左派奥巴马之前很不被看好竟然还是连任了,难怪美国的共和党要向加拿大的保守党取经如何拉选票(我在Economist杂志上看到的)。
啥意思,又出来池子说了?也就是说违宪诉讼没戏了?不受理还是内定最后我们败诉?我认为是违宪诉讼的结果决定前期的妥协结果。换句话说,如果他们认为违宪诉讼必败,那么现在就得想办法妥协。
糠萝卜就是以国家的名义慷自己的慨,反正无论是两三年以后违宪官司败诉,还是自由党上台秋后算账,这个混账法案寿终正寝的日子是能数过来的,但起码这两年康尼有政绩了。不过这个政绩不是靠自己诚实劳动干出来的,而是靠玩弄法律搞穿越催生出来的。87.4和87.3用的动词完全不同:
87.4对待Pre-C50被一刀切的申请人用的动词是must, 申请费must退回。言外之意,如果有VO敢继续审理这些人,就违法了。
87.3却几乎全部是may: 移民部长may用新的MI回溯审理之前的积案,may把申请人数直接清零,等等等等
这个may让他有很大的活动空间,他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他爱怎么变戏法都有法律保障,并且仍不知足,在最后还这样收尾:Nothing in this section in any way limits the power of the Minister ....... 如果移民部长的行为与87.3的任一条款有抵触都不违法。只有随机应变能力极强且老奸巨猾如康尼等人才想的这么周全。
我认为康妮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移民部长,不管他是对是错,总之他敢干,有魄力,是条汉子,中国就缺少这样的管理人才。糠萝卜就是以国家的名义慷自己的慨,反正无论是两三年以后违宪官司败诉,还是自由党上台秋后算账,这个混账法案寿终正寝的日子是能数过来的,但起码这两年康尼有政绩了。不过这个政绩不是靠自己诚实劳动干出来的,而是靠玩弄法律搞穿越催生出来的。
你的签名档里面的应该换成我认为康妮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移民部长,不管他是对是错,总之他敢干,有魄力,是条汉子,中国就缺少这样的管理人才。
希特勒的魄力比他大多了,中国也有个刚刚清理出来的,魄力比康妮杠得多我认为康妮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移民部长,不管他是对是错,总之他敢干,有魄力,是条汉子,中国就缺少这样的管理人才。
是条汉子就强硬到底,摆出一副我是**我怕谁的态度,为什么当初还要对被砍的人说抱歉,还什么“菩萨心肠”。混政绩就是混政绩,不要想每个人都欠你的情。我认为康妮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移民部长,不管他是对是错,总之他敢干,有魄力,是条汉子,中国就缺少这样的管理人才。
他还不够强硬?!反正,他是为加拿大人谋利益的,如果不行,加拿大人早把他赶下去了,不用我们啰嗦了!是条汉子就强硬到底,摆出一副我是**我怕谁的态度,为什么当初还要对被砍的人说抱歉,还什么“菩萨心肠”。混政绩就是混政绩,不要想每个人都欠你的情。
你的签名档里面的应该换成
我认为康妮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移民部长,不管他是对是错,总之他敢干,有魄力,是条汉子,中国就缺少这样的管理人才。
:(1)有的彻底从论坛上消失了,忙自己的去了,像大胃比克汉姆;(2)有的偶尔出现但怕言语不当常常潜水的;(3)更有一部分调转枪口以加人自居回射的,;
。
we are in same boat,或者说我在条更破的船上(6月29号后才诉讼的)。祝你好运。明天的这个时间也许就知道了,如果加拿大时间23号的集体诉讼申请开庭如期举行。
感谢您的答复!祝您好运!基本上就是这样。那“一丝希望”还有没有(对于没参加起诉的来说),明天的这个时间也许就知道了,如果加拿大时间23号的集体诉讼申请开庭如期举行。
Application
- 87.3 (2) The processing of applications and requests is to be conducted in a manner that, in the opinion of the Minister, will best support the attainment of the immigration goals esta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 (7)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in any way limits the power of the Minister to otherwise determine the most efficient manner in which to administer this Act.
87.4和87.3用的动词完全不同:
87.4对待Pre-C50被一刀切的申请人用的动词是must, 申请费must退回。言外之意,如果有VO敢继续审理这些人,就违法了。
87.3却几乎全部是may: 移民部长may用新的MI回溯审理之前的积案,may把申请人数直接清零,等等等等
这个may让他有很大的活动空间,他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他爱怎么变戏法都有法律保障,并且仍不知足,在最后还这样收尾:Nothing in this section in any way limits the power of the Minister ....... 如果移民部长的行为与87.3的任一条款有抵触都不违法。只有随机应变能力极强且老奸巨猾如康尼等人才想的这么周全。
这么说法院有办法绕开C38对4000起诉人宣判,而且果真这样,CIC第一回合就可能败下阵来,连上诉的机会也没有。
6月14判决书有非常关键的一段:
[22] While both the applicants and the respondent sought to rely on the existence of this amendment currently before the House of Commons, it has not, and cannot, play any part in the disposition of these applications.
Proposed legislated is simply that—an amendment proposed by the Government that is subject to debate and vote in Parliament. It may be withdrawn, it may be amended, or it may pass in its present form. For these reasons, as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SCC) said in Re: Resolution to amend the Constitution [1981] 1 SCR 753 at page 785, “Courts come into the picture when legislation is enacted and not before…”.
At a practical level, courts do not consider proposed legislation as it is premature and speculative. At a Constitutional level, the principle maintains a clear demarcation between the roles played by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judiciary. The dialogue that occurs between the branches of government takes place in respect of actual legislation: Vriend v Alberta, [1998] 1 SCR 493.
这里面包含了非常重要的信息证明87.4(2)与常识有悖。
反对党直接对移民问题表态可能并不特别合适或者说对他们自身不利,那样做等于帮助了保守党打民粹牌。我想是这个原因。
不过他们依然可以间接表态,指责保守党前后不一出尔反尔,损害了加拿大的国家声誉。我们也应该多跟反对党强调这一面。
根据世界日报对康尼的采访,227不会被一刀切:
http://www.iask.ca/news/canada/immigration/2012/1101/164290.html
MI1意指2008年11月第一号部长指示,列出联邦技术移民38个优先职业项目,但因其後又有多号指示,一再限缩条件,许多案件至今未审理。有积案申请者质疑移民部不会要求MI1积案申请者适用新甄选办法,甚至有说法称移民部可用新的部长指示让旧指示无效化,从而让积案全数作废。 家园网多伦多,toronto.iask.ca
康尼接受访问时澄清,指出MI1申请案并未包含在影响人数达10万人的C-38、也就是俗称的一刀切法案,现在移民部正专注审理MI1申请案,预计在2013年之内应该会有结果。对於申请者质疑MI1将全数作废一事,康尼则解释说,移民部完全是依照申请案是否符合MI1中的优先职业项目需求,作为是否核准的主要凭据。
根据CIC网站的新闻,2013年技术移民配额最多55,300:
http://www.cic.gc.ca/english/department/media/releases/2012/2012-11-02.asp
227以后的总积压人数有近10万,91没有作废的2万,2013年技术移民继续收新的申请,CIC怎么敢说在2013把227的全部处理完,总配额才5万多?
康尼先是打算用新打分标准回溯审理227,后来改口不回溯,我质疑他要直接作废,现在又不作废了。。。
!
楼主想太多了,你确定康尼看到你的帖子,或者看到你的邮件了吗?
moi分析的很好,希望一切都乐观起来。
回复: 87.4对诉讼的影响 87.3对所有移民积案的影响
6月14的判决是最终判决,法官完全禁止了CIC进一步上诉,这个事件有中英文媒体报道。
接下来1月的开庭,就是围绕执行判决来展开,是终审判决之后的P.S. CIC认为遵守协议审理635人违法,我们来做的就是证明它这样做不违法,证明87.4(2)与常识有悖,是个乌龙!
无论是Justice Barnes批准动议,还是Justice Rennie法庭再判决,都是最后一个程序了,不存在再上诉。
__________________
那就是说结果只有两个,如果一月份的开庭胜利了,这635人就可以被接着审理;如果失败了,就只能打违宪官司了。
那就是说结果只有两个,如果一月份的开庭胜利了,这635人就可以被接着审理;如果失败了,就只能打违宪官司了。
这个Justice Barnes,真是名符其实的“ decided only to be undecided, resolved to be irresolute, adamant for drift, solid for fluidity, all-powerful to be impotent”
因为CIC律师谎话连篇胡搅蛮缠太露骨了,Justice Barnes敢否决动议倾向CIC吗?他可能和李克伦一样是保守党理念的粉丝,所以也不情愿倾向于TIM,所以只有decided only to be undecided.
CIC律师胡搅蛮缠的境界还是很高的,希望有时间把他们从前到后自相矛盾的言论整理出来博大家一笑。
不过他们还没有达到我们坛子上某些贱人的境界,直接跳出来指责TIM有污点,这样就一剑封喉了啊,还煞费苦心啰哩啰唆歪歪唧唧扯那么多干什么!!!
香港329后ME被切的已单独成为一个类别的诉讼。
按获胜的希望从大到小排队:
614之前的635人>329后ME被切的>614后参加的>其他律师的参加人
没参加任何律师的,希望是0.
参加不参加效果都一样的集体诉讼是否存在,要看1月中旬的开庭之后律师们的努力结果了。
可是虽然获胜了,如果CIC耍无赖拒不执行怎么办?有这种可能性吗你问到点子上了!!!
它能不能推翻之前的判决,答案就在我前面引用的那段判决书的部分:肯定不能!!!
我们并不需要那份协议来获胜,哪怕完全不存在协议,只需要根据6月14判决书这一个文件,635人就必须获胜!!!
可是虽然获胜了,如果CIC耍无赖拒不执行怎么办?有这种可能性吗
目前有那几个律师在做违宪(非集体诉讼),哪几个做集体诉讼?我这个帖子还有很多内容待续,先做个预告:
------ CIC的律师如何从一开始就计划把TIM的官司(本来与87.4完全无关),拖到告87.4违宪的路上来
------ 614判决书里为什么有case by case review这个未完成的行动,为什么635人的case by case才是CIC最怕的
------ 在“150人放水”事件之前,TIM就提议用25.2来解决胜诉的人,这个25.2能起到什么作用
------ 集体诉讼(28万人的),是对CIC和保守党最大的打击,但对起诉人没什么好处
目前有那几个律师在做违宪(非集体诉讼),哪几个做集体诉讼?
很同意东门半年前的分析,CIC堵死了C38后申请人所有司法救济的途径,包括上诉、索赔,就是为了将官司引到集体诉讼的路上去,靠集体诉讼可以预见的持续长时间来给自己建立所谓的即时系统以缓冲阶段。巴恩斯老先生的无为而治果然是不辱使命,阻止了28万人的集体诉讼,既让CIC满意,也让参加起诉的抱有一丝希望。
有两点感触颇深:法官的意向与CIC总是“不谋而合”,法院的环节似乎早已经在CIC的事前排练之中,只有CIC的乌龙才能给律师们送炮弹。
法官和CIC官员的“春秋文法”一脉相承,说话打埋伏,绕你没商量。这个巴恩斯号称自己对动议有裁决权,而且11月份给集体诉讼的律师有说法,敢情不动也是裁决,延期也是说法,和以康某人为首的某部门何其相似。大家都要学会逆向思维额。
87.4 (1) An application by a foreign national for a permanent resident visa as a member of the prescribed class of federal skilled workers that was made before February 27, 2008 is terminated if, before March 29, 2012, it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by an offic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whether the applicant meets the selection criteria and other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that class.
(4) Any fees paid to the Minister in respect of the application referred to in subsection (1) ― including for the acquisi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 must be returned, without interest, to the person who paid them. The amounts payable may be paid out of the Consolidated Revenue Fund.
).
87.4不近情理的地方必须用25.2来弥补
根据上面引用的,329后selection decision获得VISA的,也必须被强制退费
87.4决定申请人是否一刀切的唯一标准是329前有没有selection decision,329后SD获得VISA的,按87.4字面理解也必须收回VISA一刀切
这再次证明了329这个日期无比荒唐
http://www.cic.gc.ca/english/resources/manuals/bulletins/2012/ob479B.asp
Operational Bulletin 479-B
动用25.2让329后SD获得VISA的人不被一刀切。这个思路和TIM在7月要求用25.2处理胜诉的635个被87。4切掉的人一模一样!
C38一刀切法案87.4是6月29通过的,但是这个87.4却规定到3月29号没有selection decision的人要被切,3月29以后的法庭判决也无效。3月29号到6月29号期间,C38是没有任何效力的法律草案proposed legislation。4月下旬CIC出台了一部公告命令各使馆对pre-c50案件停审,这个公告几天后撤销,又出了一新公告命令使馆继续审理,为什么那个公告违法呢?因为在4月下旬这个时期,C38还没有通过,一部未生效的法律不能让pre-C50停审,部长只能在6月29这个日期才能出公告命令使馆停审案件。
所以说,C38还没有通过,就爆出了一个漏洞,虽然被迅速补上了,但也改变不了C38有漏洞的事实。并且这个漏洞只是冰山一角。(其他的漏洞还包括87.4(2)不符合逻辑,有立法干扰司法的嫌疑等等,更不用提侵犯人权等其他因素)
TIM的案子是6月14号胜诉的,6月14号C38没有通过,情况和上面说的撤销公告事件完全一样,都是发生在329到629期间-------C38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时期。
5月下旬TIM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起诉人的案子不被C38关闭,这个禁制令被否决了,Justice Barnes否决禁制令的原因就是C38当时还是个草案,没有通过,没有任何效力,不会对起诉人的案子造成伤害。禁制令判决书:
[7] ....... Bill C-38 is currently before Parliament and has yet to receive second
reading. There is no certainty that Parliament will enact Bill C-38 in its present form or in some
other form that might be legally objectionable: see Federation of Saskatchewan Indian Nations v
Canada, 2003 FCT 306 at para 22; [2003] 2 CNLR 131. . Accordingly, nothing has yet occurred
that is prejudicial to Mr. Datta’s visa application moving forward to a conclusion and there is
nothing to enjoin.
当时C38还没开始二读,Justice Barnes认为它不见得原貌通过,也不见得通过之后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
Justice Barnes难道不知道保守党是多数席位,这个预算案100%肯定会通过吗?为什么说C38不见得通过这样明显的废话呢?原因就在于法律要求的是100%精确,不能用“大概”“可能”等不确定的因素来断案,而必须做到100%精确。在5月下旬那个时间,C38就是100%没效力的一个草案而已。
但是CIC从3月29之后就开始急不可耐用这个没有效力的草案来处理pre-c50案件,所以它在4月冒然出台公告要求各使馆停审案件,所以它在6月5开庭就把C38拿出来抗衡。
另一位法官Rennie也同样认定了C38作为一部草案不具备任何效力,判决书第22段:
Proposed legislated is simply that—an amendment proposed by the Government that is subject to debate and vote in Parliament. It may be withdrawn, it may be amended, or it may pass in its present form. For these reasons, as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SCC) said in Re: Resolution to amend the Constitution [1981] 1 SCR 753 at page 785, “Courts come into the picture when legislation is enacted and not before…”.
At a practical level, courts do not consider proposed legislation as it is premature and speculative. At a Constitutional level, the principle maintains a clear demarcation between the roles played by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judiciary. The dialogue that occurs between the branches of government takes place in respect of actual legislation: Vriend v Alberta, [1998] 1 SCR 493.
法庭不会考虑用法律草案来解决问题。立法与司法之间有条非常分明的界限。所以While both the applicants and the respondent sought to rely on the existence of this amendment currently before the House of Commons, it has not, and cannot, play any part in the disposition of these applications C38草案不适用于参加TIM的这些起诉人。
如果我们(参加TIM的特别是614之前的人)在2013年一月再次被Justice Rennie判胜诉,可能会有两种形式的胜诉:
1)认定C38不适用于614判决,因为614的时候C38是个尚未生效的草案。基于此要求CIC审理起诉人。
2)判87.4(2)(329后的法庭判决无效)违宪。
如果是第二种形式的胜诉,等于让我们之前所有的努力都化为泡影。因为搞到宪法层面了CIC就会继续上诉,执行判决仍然遥遥无期。只有第一种胜诉才是真正的终结者,才能让大家的胜诉变成实实在在的VISA。
5月Tim申请禁止令的时候,CIC的律师的辩词里有威胁法官“你想阻止国会运作吗”的话,听起来很义正言辞,他们把司法不得干扰立法这个三权分立的准则拿出来。
假如Justice Rennie在一月让我们获得第二种形式的胜诉,更不用提让我们败诉,那么他就认可了立法可以干扰司法,等于法庭向保守党的多数政府屈服,让保守党因多数席位可以想要什么就得到什么的地位更上一层楼。如果出现这样的结果,加拿大的什么民主根本就是狗屁。
OB442 can be used as analogy, reason why those post-March 29 SDs are legal under C38 is because C38 is not effective until June 29. So the June 14 is vetted right in the same way.
这么说法院有办法绕开C38对4000起诉人宣判,而且果真这样,CIC第一回合就可能败下阵来,连上诉的机会也没有。
4000指的是哪部分呢?
能绕开C38的只有614之前的635人和329后ME被切掉的,614之后的TIM的也有可能但只能寄托Barnes批准动议。
所以我在120楼回答119楼的问题时说:
Sometimes it does not have to be logical though, the case Tim quoted, it "just does NOT make sense". That what the justice can say.
Applications on which a selection decision was not made before March 29, 2012, have been terminated by operation of law.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 cannot be considered if there is no underlying application.
我觉得这点需要向律师提供,因为放635人CIC也一样会拿同样的理由说“不适用”!OB479让329后SD获得VISA的人不被一刀切,动用的部长权利25.1的核心是under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立场,没想到这些pre-C50技术移民申请人竟然成了难民。
而同样是329后SD的pre-c50申请人,体检完成了却要被切,香港Angela Gawel给的答复是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立场不适用于他们:
不知道康尼到底怎么定义这个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是拿来玩文字游戏的?还是当遮羞布的?
楼上oldman的朋友难道就是最近论坛里发帖说自己被要求退回移民纸的那个朋友?
Sometimes it does not have to be logical though, the case Tim quoted, it "just does NOT make sense". That what the justice can say.
我觉得这点需要向律师提供,因为放635人CIC也一样会拿同样的理由说“不适用”!
感谢天堂。
1. The applicant submitted an applicat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anada including payment of the requisite processing fee, before Feb. 2008.
2. The applicant filed the application together with the appropriate filling fee required by law and believed upon payment that a contractual right had been established to have the application heard and processed which can be expressed as a legal legitimate expectation that this process will take place in accordance with IRPA and its regulations together with the objectives of IRPA. As such the applicant had a vested right and it would be unreasonable to confiscate arbitrarily this right and thus the applicant continues to have a right to be processed.
3. The rule of law i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constitution which has been indirectly derived from Magna Carta 1215. The rule of the law protects individuals from arbitrary state action which lacks reasonability. There is a presumption against the retroactivity of statutes. A statute will not be proceeded retroactively unless it states so explicitly and is not capable of any other interpretation. section 87.4 of IRPA is not sufficiently clear to be applied retrospectively.
4. Section 87.4 (1) of IRPA infringes section 15(1)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 and the infringement of under subsection 15(1) of the charter is not saved by section 1; the infringement is not a reasonable limit prescribed in law and is therefore of no force and effect.
5.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87.4must be interpreted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all the provisions of IRPA. Section 25(1) of the IRPA provides an applicant may seek exemption from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IRPA section 25 (1) applies to all the provisions of IRPA and there is nothing in the language of section 87.4 IRPA to exempt it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section 25(1), the applicant has a right to seek an exemption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87.4 on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 prior to an officer applying 87.4 to the applicant’s application
6. In the alternative the language of section 87.4(1) of IRPA is vague and leads to uncertainty.
7. That while it may be permissible to foreclose a right of recourse if applications are terminated by clear operation of law, given the discretion involved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sub section 87.4(1) of IRPA it is unlawful not to allow that discretion to be reviewed by the court in a meaningful way.
8. Section 87.4(2) leads to unjust enrichment contrary to The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Act. with the applications terminated particularly after delays caused by the The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 the enrichment becomes unjust and unlawful.
9. The delay in processing the application is not attributable to the applicant.
10. The minister is under duty to render a decision.
11. The decision was unlawfully made, in that the tribunal ignored relevant evidence, misconstrued the evidence before it and breached the principles of Fundamental and Natural Justice.
12. The tribunal erred in law in that it misconstrued the facts before it.
13. The tribunal erred in law in that it unduly fettered its discretion in the manner in which it conducted the termination.
14. The applicant has a legitimate expectation that filed application be proces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olicy manual.
15. Such further and other grounds as counsel may advise and Hon'ble court permits.
以上是印度人总结的87.4违宪的论点和相关证据
1也14号联邦法庭开始判决的时间转眼就要到了。我准备以你们ME被切这个最冤枉的群体为突破口,再上媒体逐一数落并加以痛斥87.4的法律漏洞,有理有据地把康尼的荒唐恶心形象还原给大众观赏!
I hope we can do the same, any arguments or points, speak out and deliver to our lawyers!
1也14号联邦法庭开始判决的时间转眼就要到了。我准备以你们ME被切这个最冤枉的群体为突破口,再上媒体逐一数落并加以痛斥87.4的法律漏洞,有理有据地把康尼的荒唐恶心形象还原给大众观赏!
其实这些都是表面现象,深层的原因就是不想要咱们中国人
实话。
这个证据不知道现在放给媒体是否太早?是不是留给律师法庭上用:
http://www.cic.gc.ca/english/department/media/releases/2011/2011-11-03.asp
尤其这一段:CIC completed an extensive evaluation of the FSWP in 2010, showing that the program is working well and selecting immigrants who perform well economically. The report found that 89 percent of FSWs were employed or self-employed three years after landing. Moreover, 95 percent of the employers surveyed indicated that FSWs were meeting or exceeding their expectations. The evaluation indicated a strong continuing need for skilled immigrants in Canada.
这句话:The report found that 89 percent of FSWs were employed or self-employed” three years“ after landing.根据2010年的研究,三年以来的评估说明技术移民表现好。这样算来,被评估人主要是pre-C50的移民。
康尼总是说技术移民没有干本行,平均工资低。实际上新移民开始要艰难一点,而且现在整个世界的劳工工资水平都偏低,如果将富有阶层的收入排除在外,反应了收入差距拉大的事实,技术移民不是投资移民,平均工资应该跟普通劳工比。投资移民反而应该跟高收入者比,可是CIC承认,技术移民贡献最大,投资移民并不成功,可是CIC却不以平均工资来要求投资移民,反而切掉雇主满意的技术移民,这是歧视,要求移民必须干本行是不合理要求,每个人一生都可以从事不同职业!
支持天堂多联系一些媒体。 me了被切, 更多被康肥坑了一份体检费。
消息来源?兄台有无间道。
今天在加拿大联邦法庭网站,一个新鲜出炉的判决书里,找到了有利于我们的强大证据。那个判决是Justice Russel作的。
等有时间我再详解!
在星期四的法庭记录中(12/14),选择了一个印度人leading case,并且dismiss了motion,没有详细指明是什么motion.
我很早就把这些观点给了TIM,可是他一直没能理解,现在等到Richard也有这样的观点,他才接受。
人与人的差别实在太大了,要想说服一个人接受一种观点,如果他理解不过来,还真的很难接受。
我很早就把这些观点给了TIM,可是他一直没能理解,现在等到Richard也有这样的观点,他才接受。
人与人的差别实在太大了,要想说服一个人接受一种观点,如果他理解不过来,还真的很难接受。
昨晚我把对87.4(1)和(2)的漏洞----这里的两个329的理解,以及ME组和LIANG案剩下的case如何打官司的想法写了一封邮件给Richard Kurland。马上收到了他的回信,他说"completely agree with",还把他写给法官的所有辩词文件都发给了我,最后还说"great to meet you"
正犹豫要不要把我和他之间的邮件贴出来。。。
天堂兄=moi嗎?,我們香港430見過面。你對這官司的理解真使我佩服 ,你比律師更瞭解怎打。可否send Kurland的argumentation文件我看?email 也可。
本来TIM的pre614希望最大,现在Richard尽全力为ME打官司,让这一组的希望超过TIM了。
天堂兄我巳留了郵箱地址給你!
我加拿大朋友也看過你對這官司分析的貼子,連他也很佩服你對這法例的認識。你和milky monkey到加拿大後可讀law school,之後改行做律師。Tim一人也可開law firm,你和milky monkey二人組律師行一定更出色~
天堂兄:我剛只略看你寫給kurland第二封信。嘩!你的案件分析能力,I am really really impressed! 你英文寫作表達能力真是超好!尤其可簡明地分析出若ME後被切是因87.4,但為何329與629之間香港卻出了一百多個visa?按理這些都是329後才打分的,他們照87.4也應被切!你結論是ME後被切是不需挑戰87.4的•••••你真的不是一個平凡小子!
S87.4的荒唐性在根本就在于它是一部回溯的法律,如果二月份的协议及6.14判决本身可以不被6.29生效的新法回溯的话,这本身就需要撼动C38的根基。如果protocal或判决可以不被回溯的话,看不出3。29前未审的案子为何必须被回溯的理由?!因为S87.4中并没有明确指出3.29之前的法庭协议或判决,可以作为豁免被回溯的理由之一。如果法庭最终仅判6.14前的635人胜诉,这样整个S87.4的integrity及回溯的统一性本身已不攻自破了。此外,等于变象制定了一个潜规则,起诉成了移民获审理的首要和必经程序,并且起诉又成了插队的最强优先级别。怪哉。。。
在common law sovereignty(主要就是UK USA CA AUS NZ)里面 理论上,除了 刑法 就是 criminal law其他的都可以 回溯 请你下定义前做些研究 再发言不迟。这里不谈宪法,因为这5个国家 有些国家没有成文宪法。common law 这个系统 是个很庞杂 有时候很混乱的系统 理论上是要 follow 前面的案子 但是具体到法官 他有权不follow 然后可能就是逐级的 appeal ,直到这五个国家的 最高法院 7个人(full seat) 或5 或 3个人决定 谁赢。
部长在under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law 有 ministerial instruction的权力 他有权确定谁优先。 这是 法律赋予他的。
康胖子做事情前 一定会咨询他的 法律顾问的 那些人一般都是 QC
不好对付的
我很久没来这里了,也不知道案子的发展情况。
祝福天堂兄 新年快乐吧 貌似这里就认识你啊
A simple question is has CIC ever lost a case? And a class action?
For those cases, they did not consult QC, they have not had QCs defend them?
Kurland was apparently inspired by the 150 computer mistakes that the Minister has to exercise his privilege under 25, which is indeed a drama.
common law除了你知道的 case law 还有个平行的 叫 equity
法官判案子 除了 原来的案子 还可以根据equity判
common law 并不是 简单的拿后面的案子 去套前面的案子 它有它自己的内在逻辑 就像做数学题样 你去argue你的观点 并不是单单找你原来的案子和你的理由或者论点 你还得有逻辑 去推理。
That's a good point, I guess most laymen know what is equitable in this case.
我晕
你去查查什么叫 equity 不要乱意会啊
我晕
你去查查什么叫 equity 不要乱意会啊
康胖子做事情前 一定会咨询他的 法律顾问的 那些人一般都是 QC
不好对付的
我晕
你去查查什么叫 equity 不要乱意会啊
再过15天,加拿大联邦法庭对87.4的判决就要出来了。
我今天立帖预测:87.4将被判决不合法!!!
Just in case you want to do some reading, you have too much spare time anyway, improve yourself first.
Equitable remedies were granted by the Court of Chancery in England, and remain available today in most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In many jurisdictions, legal and equitable remedies have been merged and a single court can issue either-or both remedies. Despite widespread judicial merger,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equitable and legal remedies remains relevant in a number of significant instances. Notably,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s Seventh Amendment preserves the right to a jury, trial rights in civil cases over $20 to cases "at common law".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ypes of relief granted by the courts is due to the courts of equity, such as the Court of Chancery in England, and still available today in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3] Equity is said to operate on the conscience of the defendant, so an equitable remedy is always directed at a particular person, and that person's knowledge, state of mind and motives may be relevant to whether a remedy should be granted or not.
Equitable remedies are distinguished from "legal" remedies (which are available to a successful claimant as of right) by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to grant them. In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there are a variety of equitable remedies, but the principal remedies are:
然后康胖子就appeal 咯
Richard Kurland就是康尼的坚定支持者,康尼无论有什么动作,他都出来叫好。TIM的6月官司结果出来时,他也不看好,说这个胜利“得不偿失”。
连保守党这么铁杆的粉丝律师都觉得87.4有漏洞,这就很说明问题了。
Richard一如既往支持一刀切,他给ME打官司不代表他很同情28万人。他的愿望是:329后SD ME的人应该得到签证,剩下的全部一刀切。
在common law sovereignty(主要就是UK USA CA AUS NZ)里面 理论上,除了 刑法 就是 criminal law其他的都可以 回溯 (请问阁下此条结论是进行过充分的研究,有何充分依据?! 此外,如果刑法不可回溯,是否意味着杀人犯经过一段时间就可以无罪了,反而移民申请人被非法拖延就可以任意被撤销申请了?!)请你下定义前做些研究 再发言不迟。这里不谈宪法,因为这5个国家 有些国家没有成文宪法。common law 这个系统 是个很庞杂 有时候很混乱的系统 理论上是要 follow 前面的案子 但是具体到法官 他有权不follow 然后可能就是逐级的 appeal ,直到这五个国家的 最高法院 7个人(full seat) 或5 或 3个人决定 谁赢。(你这里说的仅是程序问题,不论程序如何, 法官的任何判决均要在实体法上站得住脚。)
部长在under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law 有 ministerial instruction的权力 他有权确定谁优先。 这是 法律赋予他的。康胖子做事情前 一定会咨询他的 法律顾问的 那些人一般都是 QC 不好对付的。( 如果康胖的权力是可以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就不可能有6。14的败诉了。到目前为目,CIC历史的案子好像多数都以败诉收场的,不知道这帮QC过去是干什么吃的?!这一次,难道因为把不合法非正义的行径本身变成一部恶法,就能摇身一变变成真理了么?!。。。)
我很久没来这里了,也不知道案子的发展情况。(希望不要为了玄虚而故弄玄虚)。
祝福天堂兄 新年快乐吧 貌似这里就认识你啊
算了 真是牛头不对马嘴
我说法官可以 根据很多东西判案 我晕
我难道不知道他要上诉?我以前发过至少10多次的帖子说他会上诉。
Harvey.liu你终于忍不住又出来蹦达了哈,不过我不想和你探讨这方面的话题。
既然你祝福我了,我也回敬你新年快乐!sincerely~~~
Pleas don't faint, only your first day in law school ...
My fault!
Let me know if you are up to more education after spring break!
]
你懂不懂什么叫common law?
你学过撒课程 你给我讲讲看
Thanks for asking. Law school is no cheap, prepare your tuition, I can probably do some lectures for you when I have spare time.
But unfortunately, I am probably busier than you, got some substantive legal issues to deal with.
So save your penny, and do something with value.
搞半天 没读过law school
明白了。
over。
搞半天 没读过law school
明白了。
over。
搞半天 没读过law school
明白了。
over。
Kid, you just don't know who you are up against.
孩子就读K,在玩耍时,不小心摔倒撞到头部,在学校哭了2个小时,老师一看安慰不了就电话通知我去接孩子,我立刻赶到学校,接了孩子从教室出来后就开始呕吐,立马就决定去医院。在去医院途中又呕吐了,医生说是脑震荡,需密切观察48小时。想问问大家,孩子在学校发生这样的情况,学校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这个案子 如何分析
需要引用的case是撒?
还望老师 大师 指导
在就觉得你和SOB 最好 呵呵
再过15天,加拿大联邦法庭对87.4的判决就要出来了。
我今天立帖预测:87.4将被判决不合法!!!
Sorry I am not doing pro bono here.
Like everyone of us here, prepare your money, pay you fee, and look for your own counsel.
BTW, better identify your jurisdiction when asking your counsel question, or you expect him to cover the globe for you?
觉得我“最好”,那可是很大的褒奖呢。
2012真是疯狂的一年,如果时间可以倒流,我能做得更“好”
这个案子是 个中国家长 发生在CA的事情
你也帮忙分析分析
如果你太忙
那就算了 呵呵
CA could be California,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Now you are getting to the State law vis-a-vis federal law
Again, basic, don't use abbreviation that could be misleading, if I were your professor, I would have been fairly upset.
看来你又吹嘘了吧啊 哈哈
这是我回答那家长的 有很多错误 请 大师 你指教啊
at common law
the school authority owes every student a duty of care in the course of school time. this matter could be categorised as "omission"
if you would like to bring an action against the school authority,you have 4 steps to go.
1 duty of care established the school authority owed
2 whether the school authority breached the objective standard of duty, further facts required
3 causation and remoteness further facts required
4 whether the claimant constituted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or not. further facts required
in short you must provide more detailed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this issue.
Since you lightened my night, here is some free advice:
The legal term is negligence, not omission, and you have to prove its gross or not.
But before you get to the torts analysis, you better check whether there is any contractual claim, which often cases are better off than torts. Well, as you said, without the facts, how do you know if this is a private school or public school.
BTW, common law also has statutes, that is why MOI enjoyed reading the bill.
你钻牛角咯
哈哈 COMMON LAW是相通的 加拿大法官也可以应用 美国的 英国的案子判案 再远还可以引用 澳洲的
加拿大法学院课本 你不知道 开头的都是英国的案子 几百年了 还是可以用
在美国 即使是 联邦审案子 她一样可以引用 州的案子
算了 我不和一个没读过法学院的人 讨论了
你连最最基本的torts 都不懂
你所谓的 缩写 你去查查 The Canadian Guide to Uniform Legal Citation, 7th ed (Toronto: Carswell, 2010)
不懂就要虚心请教 不是在那里不懂装懂
你钻牛角咯
哈哈 COMMON LAW是相通的 加拿大法官也可以应用 美国的 英国的案子判案 再远还可以引用 澳洲的
加拿大法学院课本 你不知道 开头的都是英国的案子 几百年了 还是可以用
在美国 即使是 联邦审案子 她一样可以引用 州的案子
算了 我不和一个没读过法学院的人 讨论了
你连最最基本的torts 都不懂
你所谓的 缩写 你去查查 The Canadian Guide to Uniform Legal Citation, 7th ed (Toronto: Carswell, 2010)
不懂就要虚心请教 不是在那里不懂装懂
天大的笑话 你去学学torts 吧
算了 我难得和你说了
多读点 torts commentary and materials
对你有帮助 呵呵
There is also something called independence, I guess you will forever enjoy your colonial status. Be England your parents!
Now we all understand omission of ignorance, in case you want to stick to your omission.
我懒得和你在这个案子上 再说下去了
你自己心里有数!
开始 人生攻击了不是
这可不像一个知识分子的行为啊
英国怎么了? common law 貌似是英国发明的东西吧。
加拿大现在还在commonwealth里面吧。
Of course, because you are not the judge, although you enjoy making judgment.
Young man, ignorance is not going to help you to succeed.
An old lawyer will never lose his appeal.
这真是鸭子死了 嘴巴硬啊 佩服 佩服
我错了 我败了 我认输!
Another easy conclusion, Jeffrey wrote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to strike down the colonist, guess he is also without intellectual.
Have a good day then!
笑话 就拿你说的 negligence
那家 加拿大法院 那个加拿大律师 不引用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UKHL 100????
看来还是你大师水平高 可以标新立异
佩服 佩服!!!
Another easy conclusion, Jeffrey wrote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to strike down the colonist, guess he is also without intellectual.
No need to complement, I don't enjoy being flattered.
Final word for your 2013 - learn some integrity, do something with value, care about some people, justice is not only about your commentary and materials. Working on a new year resolution is always better than daunting around here if you don't have the intention to help some people. God bless you.
加拿大宪法并没有完全禁止立法机关通过有回溯力的法律。
我們香港430見過面。
尤其可簡明地分析出若ME後被切是因87.4,但為何329與629之間香港卻出了一百多個visa?按理這些都是329後才打分的,他們照87.4也應被切!你結論是ME後被切是不需挑戰87.4的
说一千,道一万,TIM组的现在还要被动的等待法官的判决,对不对?法官现在采取的是拖字诀,我们是否要拖到2014-2015年?
当初91有递酱油申请的,现在居然还有酱油起诉的,典型的投机主义。群里有人问我如何撤案----撤法院的案子,想撤的都去撤吧,没有做好抗压准备的,最好当机立断把案子都撤了。
当初91有递酱油申请的,现在居然还有酱油起诉的,典型的投机主义。
当初给TIM交钱的时候早就做好打水漂的准备了,不是不差钱,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就当全世界起诉人集资给某国政府上上课,告诉他们随随便便玩人是要遭天谴的,他们搞这一套就是既当婊子又立牌坊的北美版。
切点是329,不是629
这个和我上面说的不矛盾!
如果这样,要部长行使特权吧,部长愿意才行啊用简单的几句话举例来说明这个道理:
329后SD,629前VISA的人,他们的案子属于87.4切掉的范围。但是87.4生效的时候,他们的案子已经完成,无案可切。
87.4无需修改,无需判它违宪,承认329是切点,也照样能让629前起诉的获胜!
当初91有递酱油申请的,现在居然还有酱油起诉的,典型的投机主义。
当初给TIM交钱的时候早就做好打水漂的准备了,不是不差钱,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就当全世界起诉人集资给某国政府上上课,告诉他们随随便便玩人是要遭天谴的,他们搞这一套就是既当婊子又立牌坊的北美版。
所谓的329不过恒不过是件皇帝的新衣。
香港329后SD的,629前VISA的(有至少几百个案子)(世界范围内还有更多这样的案子),按照87.4(1)的字面理解100%是被切的。但87.4是6月29才通过的,这些人在通过之前已经finalize了,所以百分之百不受87.4的制约,因为87.4通过后他们已经没有file能terminate.
所有329后SD的情况都一样,都不应该被切,更不需要部长特权25.2用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立场来赦免。
同样的道理,Tim的614判决也不受87.4(2)的制约。既然不受87.4制约,也用不着祈求部长用25.2来赦免。
这两组案子无需告87.4违宪,与87.4的回溯性无关。
这里面的微妙性、逻辑以及相关论证,不想在论坛多说,点到这里为止。
CIC的强盗逻辑不会永远通行无阻。
Richard 完全同意我的看法。
pre614走到今天还没能获得审理,TIM有很大的责任。
所谓的329不过恒不过是件皇帝的新衣。
香港329后SD的,629前VISA的(有至少几百个案子)(世界范围内还有更多这样的案子),按照87.4(1)的字面理解100%是被切的。但87.4是6月29才通过的,这些人在通过之前已经finalize了,所以百分之百不受87.4的制约,因为87.4通过后他们已经没有file能terminate.
所有329后SD的情况都一样,都不应该被切,更不需要部长特权25.2用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立场来赦免。
同样的道理,Tim的614判决也不受87.4(2)的制约。既然不受87.4制约,也用不着祈求部长用25.2来赦免。
这两组案子无需告87.4违宪,与87.4的回溯性无关。
这里面的微妙性、逻辑以及相关论证,不想在论坛多说,点到这里为止。
CIC的强盗逻辑不会永远通行无阻。
Richard 完全同意我的看法。
pre614走到今天还没能获得审理,TIM有很大的责任。
那照这个说法,王一组也是629之前的,应该这次也有希望!
二组也是629前的。
"真诚呼唤与官司没有利益牵扯的真正的法律人的真知灼见~~~(奢望! 要是真没关系, 谁会来这儿啊?)"
您也来了, 和他们是什么关系呀?
这是个论坛, 不是法庭, 自然不全是法律人士的意见. 到现在为止, 我不认为有谁在故意误导谁. 律师以打官司为职业, 当然要赚钱的,我们是成年人,有自己的目的和判断能力. 大家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包括咱们申请移民的目的, 谁也不比谁更高尚. 加拿大不是天堂, 大家都知道, 不公平处处都在, 所以才需要大家抗争.
不是每个官司都那么一帆风顺的, 稍安勿躁.
"真诚呼唤与官司没有利益牵扯的真正的法律人的真知灼见~~~(奢望! 要是真没关系, 谁会来这儿啊?)"
您也来了, 和他们是什么关系呀? (没关系. anxioustogetmoving只是怎么想就怎么说: 简单明了, 真实扼要)
这是个论坛, 不是法庭, 自然不全是法律人士的意见. 到现在为止, 我不认为有谁在故意误导谁. (anxioustogetmoving也没说过"故意误导", anxioustogetmoving在这一点上小心翼翼地说"在事实层面上的误导", 大意是指"客观上存在的误导". 要真是存在"有谁在故意误导", 那才真的需要"成年人""自己的判断能力"! 不幸的是,"判断能力"总是被"成年人""自己"高估.) 律师以打官司为职业, 当然要赚钱的,我们是成年人,有自己的目的和判断能力. 大家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包括咱们申请移民的目的, 谁也不比谁更高尚. 加拿大不是天堂, 大家都知道, 不公平处处都在, 所以才需要大家抗争. (同意, 支持)
不是每个官司都那么一帆风顺的, 稍安勿躁.
"真诚呼唤与官司没有利益牵扯的真正的法律人的真知灼见~~~(奢望! 要是真没关系, 谁会来这儿啊?)"
您也来了, 和他们是什么关系呀?
简单说, 利益相关者总会过度表达看法和为自家的立场辩护, 尽管很多时候并不是刻意这样做. anxioustogetmoving也常常如此. 这种表达的惯性可能会干扰我们把问题看得更清楚并且可能影响我们的看法和判断, 尤其是非专业的表达.
这是个论坛, 不是法庭, 自然不全是法律人士的意见. 到现在为止, 我不认为有谁在故意误导谁. 律师以打官司为职业, 当然要赚钱的,我们是成年人,有自己的目的和判断能力. 大家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包括咱们申请移民的目的, 谁也不比谁更高尚. 加拿大不是天堂, 大家都知道, 不公平处处都在, 所以才需要大家抗争.
不是每个官司都那么一帆风顺的, 稍安勿躁.
(1) 一尊神像, 信仰者对它虔诚膜拜, 商家眼里它就是一件货物, 工厂工人视它是"活儿"而打碎一个叫"次品率", 而"弄"一尊带回去的一个既欺人又自欺的说法是"请", 丢在一边的被叫做垃圾, 碰巧在某个地方呆了很久的又可能被叫做"历史文化遗产", 真的砸烂了又不过是一滩烂泥. 而这尊像背后的意义还有谁可以准确的讲出来? 这是不是一件很有趣的事?
(2) 一场官司, 兴讼的人们希望自己的诉求因为判决而满足, 辩方律师眼里官司就是"工时人力收入", 法官只是在按部就班的干一件"工作", 这套游戏背后的"JUSTICE"又是什么呢? 伟大的法官和伟大的律师当然会关切"BRING JUSTICE", 只可惜这场官司的法官和律师都不太伟大(也许就是和CIC是蛇鼠一窝的), 最终"JUSTICE"就或许沦为好象怨妇的借口一样.
(3) 技术层面上, 329也好,629也好,ME组也好,其他九百多人也好,87.4违宪也好,87.4的回溯性也好,现在的争论可能早已经超越"论坛"水平了, 某些非专业的言论在事实层面上的误导真是贻害非浅!真的是那么轻易就可以成就一个"意见领袖"吗?果真如此的话,这或许可以看作是这个民主又民粹的时代结合了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悲剧,而更加吊诡的是人们视之为正剧.当然了, 也正是"民主又民粹"成就了热闹的论坛.
真诚呼唤与官司没有利益牵扯的真正的法律人的真知灼见~~~(奢望! 要是真没关系, 谁会来这儿啊?)
期望2013对移友们来说是一个既不"二"又不"十三"的美好一年~~~
真诚呼唤真正的法律人的真知灼见,却要跑到我的帖子里来呼唤,找不到这样的人士,也没勇气单独发帖呼唤。
我还是头一回看到“神像”这样的字眼。话是从你口里说出来的,是你自己的结论。
如果我不屑于一个人的帖子,根本不会进去看,更不会去浪费一分钟的时间去和他讨论。
从来没人用“神像”,今天从你的口中说出来,自然增加了别人对我的“关注度”。其实这就是你自己无意之间搞造神运动。想想看,所有的名人明星,不仅有追捧他的粉丝,更有狗仔队来制造负面效应。如果这个名人没有负面效应反而故意要出来炒作制造话题。
像你这样一边不看好官司,一边喊着正义的口号。不断展现你的反反复复的精神分裂状态。如果这样做能让你anxious的症状得到缓解,那就自便吧。
没什么人附和你,却又急于想得到别人的同情和关注。
你从2012年初一直盼望有“参加不参加都一样的集体诉讼”,想要有律师免费给你打官司,理直气壮的做一条要吃嗟来之食的狗。
你见到老傅就出来顶,其实老傅很早就反感那种希望别人冲在前面,自己跟在后面摘桃子的人,他用“鸡贼”来形容这种人。
一个鸡贼+一只理直气壮要吃嗟来之食的狗+严重精神分裂的 Anxious to get moving。
高!实在是高!客观,清雅而有趣!(1) 一尊神像, 信仰者对它虔诚膜拜, 商家眼里它就是一件货物, 工厂工人视它是"活儿"而打碎一个叫"次品率", 而"弄"一尊带回去的一个既欺人又自欺的说法是"请", 丢在一边的被叫做垃圾, 碰巧在某个地方呆了很久的又可能被叫做"历史文化遗产", 真的砸烂了又不过是一滩烂泥. 而这尊像背后的意义还有谁可以准确的讲出来? 这是不是一件很有趣的事?
(2) 一场官司, 兴讼的人们希望自己的诉求因为判决而满足, 辩方律师眼里官司就是"工时人力收入", 法官只是在按部就班的干一件"工作", 这套游戏背后的"JUSTICE"又是什么呢? 伟大的法官和伟大的律师当然会关切"BRING JUSTICE", 只可惜这场官司的法官和律师都不太伟大(也许就是和CIC是蛇鼠一窝的), 最终"JUSTICE"就或许沦为好象怨妇的借口一样.
(3) 技术层面上, 329也好,629也好,ME组也好,其他九百多人也好,87.4违宪也好,87.4的回溯性也好,现在的争论可能早已经超越"论坛"水平了, 某些非专业的言论在事实层面上的误导真是贻害非浅!真的是那么轻易就可以成就一个"意见领袖"吗?果真如此的话,这或许可以看作是这个民主又民粹的时代结合了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悲剧,而更加吊诡的是人们视之为正剧.当然了, 也正是"民主又民粹"成就了热闹的论坛.
真诚呼唤与官司没有利益牵扯的真正的法律人的真知灼见~~~(奢望! 要是真没关系, 谁会来这儿啊?)
期望2013对移友们来说是一个既不"二"又不"十三"的美好一年~~~
真诚呼唤真正的法律人的真知灼见,却要跑到我的帖子里来呼唤,找不到这样的人士,也没勇气单独发帖呼唤。
我还是头一回看到“神像”这样的字眼。话是从你口里说出来的,是你自己的结论。
如果我不屑于一个人的帖子,根本不会进去看,更不会去浪费一分钟的时间去和他讨论。
从来没人用“神像”,今天从你的口中说出来,自然增加了别人对我的“关注度”。其实这就是你自己无意之间搞造神运动。想想看,所有的名人明星,不仅有追捧他的粉丝,更有狗仔队来制造负面效应。如果这个名人没有负面效应反而故意要出来炒作制造话题。
像你这样一边不看好官司,一边喊着正义的口号。不断展现你的反反复复的精神分裂状态。如果这样做能让你anxious的症状得到缓解,那就自便吧。
没什么人附和你,却又急于想得到别人的同情和关注。
你从2012年初一直盼望有“参加不参加都一样的集体诉讼”,想要有律师免费给你打官司,理直气壮的做一条要吃嗟来之食的狗。
你见到老傅就出来顶,其实老傅很早就反感那种希望别人冲在前面,自己跟在后面摘桃子的人,他用“鸡贼”来形容这种人。
一个鸡贼+一只理直气壮要吃嗟来之食的狗+严重精神分裂的 Anxious to get moving。
上联: 鸟在笼中,恨关羽不能张飞。黔驴技不穷,仅得一鸣。
下联: 人处世上,要八戒更需悟空。江郎才未尽,只好骂人。
横批: 某且远遁
你这个帖子对anxioustogetmoving真是及时雨呢,如果你平时能经常跳出来赞他,他的anxious症状就会减轻许多。
上联: 629水落, 判决不出, 论坛有人原形毕露, 官司且看如何?
下联: CIC匿影, 法官藏形, 法理事实真相不白, 双簧还能怎样?
横批: 扯JB蛋
天堂兄:別人jealous你的才華,不要與那些只懂惡意批評別人,但自己卻無才對這論壇又沒貢獻的人浪費時間。若現你分析每件事也準確,你便是"神"了 ,你只是用你the best knowledge or guess 去分析,就算預計錯也正常。
天堂兄:需知"不招人妒是傭才"!!
我6月在北京见温哥华的NDP准议员Gabriel Yiu时就对他说香港人挺好的,哈哈。他和Richard Kurland是很好的朋友,虽然Richard是保守党人, Gabriel是NDP左派人士,但同样能成为很好的朋友。很多人不理解一个保守党律师怎么会帮ME的人打官司告CIC。狭隘的人就这般见识,不值得去浪费精力。
我接下来要完成一篇论证329和629、论证ME和pre614 这两组不受87.4影响的“书面辩论”,论点不仅仅是我给你看的那封邮件里的内容。我要从CIC的官网的相关内容找证据,比如这大半年的一些公告。加拿大联邦法庭的网站上的几个相关判决书里也能找到不少有利的证据。
BRAVO~~
上联: 鸟在笼中,恨关羽不能张飞。黔驴技不穷,仅得一鸣。
下联: 人处世上,要八戒更需悟空。江郎才未尽,只好骂人。
横批: 某且远遁
你们王组不是王仁铎一人工作,还有个助理律师Rocco Galatti。他们好像弄出来了很强大的辩词,为什么王组的没有这方面的消息贴出来?
上联: C I C 耍无赖, 法官不是咬狼的狗, 律师盯着律师费, 代理人上窜下跳, 王八蛋出来打秋风, 论坛成江湖, 民粹左中右, 众人搅成一锅粥, 移民前路未卜;
下联: 移友们心茫然, 案子仍旧行进如龟, 形势从来比人强, 起诉组忐忑心焦, 观望组仍在盖楼贴, 表达趋打油, 扯蛋你我他, 更喜围观看贴乐, 家园论坛现状;
横批: 热闹点儿, 好!!!
诉讼者献智献慧,挽手迈向共同目标,精诚团结!正义和法理必战胜邪恶拖延
anxioustogetmoving不是诉讼者,是观望别人诉讼自己看热闹寻思别人胜利了再来摘桃子的人。
他长久以来的疑问是,为什么官司赢了只能是起诉的人赢,不起诉的为什么不能赢。
他anxious的病症持续几年,见不得别人有好事。12年初看到香港版第一个发帖报S2的人马上去胡搅蛮缠,嫉妒心让他恼羞成怒。
他虽然经常anxious得神志不清,但还是知道加拿大法官否决了参加不参加都一样的集体诉讼,彻底断了他摘桃子的后路。
发现没有退路但又极度不甘心,于是回过头来再观察先前起诉的人的动静,忐忑不安害怕他们成功。一时半会看不到成功,于是暗自诅咒希望他们失败。
就这样反反复复暴露他的anxious精神分裂症。
当然他是个诗人,诗人的精神分裂不是病,而是诗情画意,是冷静理性。正如读书人偷书不叫偷,而叫窃。
anxioustogetmoving,anxious了几年还是没能得到moving,虽然他懂得一刀切已经木已成舟,也懂得参加不参加都一样的集体诉讼不存在,但还是不敢相信他的移民梦已经彻底破碎,每天在半睡半醒之间挣扎,自诩为超然物外,凌驾于法官、CIC和律师之上的看问题看得最全面的圣人。
一只小狗,在乞讨主人倒一碗饭给它吃的时候,是摇着尾巴泪汪汪楚楚动人的样子,而不会冲着主人狂吠。这一条叫anxioustogetmoving的狗,看不起加拿大所有律师,但对免费官司这种嗟来之食的兴趣却一直狂热不减。眼巴巴的盼望这一碗嗟来之食从天而将,盼望大半年,但突然被Justice Barnes夺走,一气之下恼羞成怒,张开血盆大口见人咬人,见狗咬狗,还一边念念有词“老子去不成加拿大,你们也都休想去,你们必须留在这里逗我玩,帮我解闷,让我不再anxious"
"Anxioustogetmoving, 渴望要跑路?", 跑兄前几个"对联"还有点"才", 这个"对联"嘛,,,,恩,,,,像是来"打秋风"的哦.
大家意思表达清楚就好了, 不是很必要用"对联"来现吧, 晦涩且难懂.
anxioustogetmoving不是诉讼者,是观望别人诉讼自己看热闹寻思别人胜利了再来摘桃子的人。
他长久以来的疑问是,为什么官司赢了只能是起诉的人赢,不起诉的为什么不能赢。
他anxious的病症持续几年,见不得别人有好事。12年初看到香港版第一个发帖报S2的人马上去胡搅蛮缠,嫉妒心让他恼羞成怒。
他虽然经常anxious得神志不清,但还是知道加拿大法官否决了参加不参加都一样的集体诉讼,彻底断了他摘桃子的后路。
发现没有退路但又极度不甘心,于是回过头来再观察先前起诉的人的动静,忐忑不安害怕他们成功。一时半会看不到成功,于是暗自诅咒希望他们失败。
就这样反反复复暴露他的anxious精神分裂症。
当然他是个诗人,诗人的精神分裂不是病,而是诗情画意,是冷静理性。正如读书人偷书不叫偷,而叫窃。
anxioustogetmoving,anxious了几年还是没能得到moving,虽然他懂得一刀切已经木已成舟,也懂得参加不参加都一样的集体诉讼不存在,但还是不敢相信他的移民梦已经彻底破碎,每天在半睡半醒之间挣扎,自诩为超然物外,凌驾于法官、CIC和律师之上的看问题看得最全面的圣人。
一只小狗,在乞讨主人倒一碗饭给它吃的时候,是摇着尾巴泪汪汪楚楚动人的样子,而不会冲着主人狂吠。这一条叫anxioustogetmoving的狗,看不起加拿大所有律师,但对免费官司这种嗟来之食的兴趣却一直狂热不减。眼巴巴的盼望这一碗嗟来之食从天而将,盼望大半年,但突然被Justice Barnes夺走,一气之下恼羞成怒,张开血盆大口见人咬人,见狗咬狗,还一边念念有词“老子去不成加拿大,你们也都休想去,你们必须留在这里逗我玩,帮我解闷,让我不再anxious"
(3) 且问"12年初香港版第一个发帖报S2的人"案子现在怎么样了? 当时"一刀切"立法还没有, 当时全部家园论坛有且仅有anxioustogetmoving敢说此宗S2将是空欢喜, 该案将被"切". 引来围攻, 不巧anxioustogetmoving既正确又完胜.
seady的签证早到手了,你竟然还睁着眼睛说被切了。你臆想出来的?
你时而臆想,时而不知所云,时而疯癫,时而正常,时而绅士,时而流氓。转了一大圈又回到那句“focus到技术层面的话题”。
很抱歉我没有义务陪你探讨你的话题,也不想去了解你的内心活动,更不想了解你对我的看法。
seady的签证早到手了,你竟然还睁着眼睛说被切了。你臆想出来的?
你时而臆想,时而不知所云,时而疯癫,时而正常,时而绅士,时而流氓。转了一大圈又回到那句“focus到技术层面的话题”。
很抱歉我没有义务陪你探讨你的话题,也不想去了解你的内心活动,更不想了解你对我的看法。
我从去年一直看家园,当时的好几个常客比如 “拉菲”呀,”仙女张“,“anxioustogetmoving”,”当当妈“, ”狄大人“ 还有“天堂”。现在就剩“天堂”和“anxioustogetmoving”了。
天堂兄:你對anxiousgetmoving心路歷程分析真搞笑,你除了可改行做律師外,亦可考慮做心理學家!
Anxiousgetmoving: 你的對聯小女子才疏加上不是繁體,我有些不太明白,我prefer用白話文我手寫我口,同學間較易於溝通!我封你為家園的"愛園詩人"•••"屈園"~
你兩位是"貼錯門神" ,但我覺得你們的對話很搞笑~
那她就是某个日子打过分的呗. 祝贺她通过! 也庆幸她好运!
anxioustogetmoving说到个"意见领袖",一鸣兄自己对号入座, 兄台自恋可见一斑. 也罢!
不要内斗,坚持一致抗争:坚持各种途径抗议:加拿大法院,中国外交部,联合国,人权组织,游行绝食.......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p=8751377&posted=1#post8751377
死鸭子嘴硬。329后打分SD通过的,获得签证的在香港版多得很,seady就是。当然你可以继续做鸵鸟,一个劲的咬:他们不是329后打分的,是被切的,他们都切了,那些报喜的帖子都是撒谎的。
你要和你的“意见领袖”切磋专业法律,何不去这个意见领袖的帖子去发言。跑到我这里来指桑骂槐是什么意思?你在我的地盘(论坛是你的, 你自己信吗?)撒野放屁,我自然要出来收拾。
我的地盘当然指的是我开的这个主题帖,我的主题帖当然是我的,你相信我的这一个主题帖代表整个论坛?
anxioustogetmoving虽然经常口不择言、狂咬一气、咬遍天下,但其实脸皮还是很薄的,我都怀疑前面那个刚注册的马甲是她的。
真心希望anxioustogetmoving是个小妹,如果是,我就把那些帖子删掉。
你對anxiousgetmoving心路歷程分析真搞笑,
你兩位是"貼錯門神" ,但我覺得你們的對話很搞笑~
如果自己有足够的水平,对自己的水平足够自信,就自己开贴,观点及论述能不能得到大家认同,能不能吸引同学们进来讨论自然见分晓。。。
如果自己水平不高,一瓶子不满半瓶子咣当,就谦虚谨慎,时刻注意收起尾巴,坐电梯注意不要被门夹到,乘地铁注意不要被脚踩到,小心暴露了自己原本是一只臭气熏天的黄鼠狼,被保洁组打扫掉。
我的地盘当然指的是我开的这个主题帖,我的主题帖当然是我的,你相信我的这一个主题帖代表整个论坛?
anxioustogetmoving也支持天堂.
那就让天堂安静一会吧, 好专注做点事. 你知道他是不能激的, 一点小事就跳起来, 年轻人的通病. 何必故意为之? 难道您是一妙龄女子(女子且要妙龄, 有意思的说法! 这个词语折射率很高: 既折射出女人的..... 又既折射出男人的.....), 希望和天堂"不打不相识"? 否则, 写"对联"暗中"(看来还是不够暗!)讽刺同学可不是什么光彩的事, 有话就直接说.
回头看看您自己, 何尝不是有点自以为是且自尊心很强, 有必要浪费大家的时间么("大家"绑架了很多人. 有意思的说法. ). 有时间学习老bye, 写几个"对联"给加拿大的议员们也好啊, 那样我也佩服您一次(当然, 您是不需要我佩服的).
真心顶起!如果自己有足够的水平,对自己的水平足够自信,就自己开贴,观点及论述能不能得到大家认同,能不能吸引同学们进来讨论自然见分晓。。。
如果自己水平不高,一瓶子不满半瓶子咣当,就谦虚谨慎,时刻注意收起尾巴,坐电梯注意不要被门夹到,乘地铁注意不要被脚踩到,小心暴露了自己原本是一只臭气熏天的黄鼠狼,被保洁组打扫掉。
anxioustogetmoving是论坛乌鸦.
positive thinking leads to positive results !
这句好!
建议天堂别再争吵,对不同观点的人多点理解。
Les Paradis 说:anxioustogetmoving 说:没骂你是事实. 而你在骂我, 我并没有回击你.
对联说的是目前的现状, 大意并无不妥.
你对号入座, 根本就是.... 也让我... (我也会找不到恰当的词~), 明白吗?
你做你的事, 我碰你的场, 顺便削削那些...的皮.
其实你更多的是不适应我一口刀十面刃的方式(这是我故意的), 让你觉得...(我又找不到恰当的词了~)
Les Paradis 说:
如果只谈官司本身, 在本论坛我没有看到别天堂兄更有positive thinking的了, 他在大家最悲观的时候能鼓励大家, 并总有下一步的计划...
官司顺利时, 大家把天堂当神来供着, 官司不顺利时, 大家又开始猜疑分裂. 对官司的不同意见其实很正常, 相信天堂也理解. 但是在这个点上去谈律师利益, 代理人获益等确实不合适. 律师靠打官司为生计, 当然要收钱的. 如果有证据证明天堂或别的什么人和律师勾结就公开证据, 如果没有证据, 用臆想和造谣来分裂大家真的很卑鄙. (跟踪了好多个月, 我真心没有发觉天堂有意误导大家去找某个律师, 虽然推荐过,那都是给同学们建议.)
我并不认识天堂, 也没有参加诉讼, 观察了这么久, 学习了很多, 尤其是真心理解了加拿大也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 真心希望参加诉讼的同学能早日赢得官司并拿到签证.
我认为天堂是自私的, 他首先希望自己的官司能赢(换了谁不这样呢), 我最佩服的是他为了自己的权益不懈努力,没有向不公平低头. 在他抗争的同时, 其他同学也有可能跟着受益, 不过大家千万别把希望全寄托在天堂身上, 他不像他的名字-"天堂"那么有能量, 大家都是成年人,自己多为了自己而努力.
最最重要的一点是,咱们这些回帖的人, 有几个人敢说在这件事情上比天堂的付出更多呢!!!, 大家要是有时间吵架,还不如用这点时间给某个议员写个邮件申诉.
我没有也不需要参加官司,能力有限,无法和律师/媒体等人去直接面对, 不过希望帮天堂兄对付一点内战, 好让他专注在官司上. 大家若是不能取代天堂, 最好的方式是相信他, 同时努力去取代他.
如果只谈官司本身, 在本论坛我没有看到别天堂兄更有positive thinking的了, 他在大家最悲观的时候能鼓励大家, 并总有下一步的计划...
官司顺利时, 大家把天堂当神来供着, 官司不顺利时, 大家又开始猜疑分裂. 对官司的不同意见其实很正常, 相信天堂也理解. 但是在这个点上去谈律师利益, 代理人获益等确实不合适. 律师靠打官司为生计, 当然要收钱的. 如果有证据证明天堂或别的什么人和律师勾结就公开证据, 如果没有证据, 用臆想和造谣来分裂大家真的很卑鄙. (跟踪了好多个月, 我真心没有发觉天堂有意误导大家去找某个律师, 虽然推荐过,那都是给同学们建议.)
我并不认识天堂, 也没有参加诉讼, 观察了这么久, 学习了很多, 尤其是真心理解了加拿大也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 真心希望参加诉讼的同学能早日赢得官司并拿到签证.
我认为天堂是自私的, 他首先希望自己的官司能赢(换了谁不这样呢), 我最佩服的是他为了自己的权益不懈努力,没有向不公平低头. 在他抗争的同时, 其他同学也有可能跟着受益, 不过大家千万别把希望全寄托在天堂身上, 他不像他的名字-"天堂"那么有能量, 大家都是成年人,自己多为了自己而努力.
最最重要的一点是,咱们这些回帖的人, 有几个人敢说在这件事情上比天堂的付出更多呢!!!, 大家要是有时间吵架,还不如用这点时间给某个议员写个邮件申诉.
我没有也不需要参加官司,能力有限,无法和律师/媒体等人去直接面对, 不过希望帮天堂兄对付一点内战, (你有点儿太把自己当盘菜了吧~) 好让他专注在官司上. 大家若是不能取代天堂, 最好的方式是相信他, 同时努力去取代他.
上面是我们今天的悄悄话内容。
我想应该是误会了,既然anxioustogetmoving私信对我说没骂我,那就应该不是骂我。
你看懂了吗?
论坛里面喜鹊太多, 有只乌鸦不好吗?
人在做,天在看。有因必有果,没有白受的苦,没有白花的钱。227的也被逼得准备起诉了,万万没想到: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621062
北京91打分的不被切,为了加速几个月获得审理都起来起诉
227的是插队者,康尼的曾经的优待者,也就是不满体检过期这种“小事”,也要起诉。
最冤的我们这些329前没打分的pre-C50,难道还不应该起诉吗?
227的也被逼得准备起诉了,万万没想到: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621062
北京91打分的不被切,为了加速几个月获得审理都起来起诉
227的是插队者,康尼的曾经的优待者,也就是不满体检过期这种“小事”,也要起诉。
最冤的我们这些329前没打分的pre-C50,难道还不应该起诉吗?
康尼即将访问印度和巴基斯坦。这两地已经在组织抗议康尼的活动了:
不管愿不愿意承认, 印巴可能的抗议活动将最终沦为一宗被很快遗忘的媒体事件, 也许会赚足眼球.
加拿大媒体不会报道他们的抗议活动。
加拿大的中文媒体从来都没有为印巴人的抗议发过一篇报道,他们只关心中国的申请人,连在日本的中国申请人都没兴趣采访。至于英文媒体,更不会报道了。印度人自己在加拿大的媒体数量不多,过去报道的也少。所以他们这次的活动根本谈不上赚足眼球,如果我没转帖过来,根本没人知道。
再过一星期,加拿大联邦法庭对一刀切法律87.4的合法性的开庭就要结束了,正式的书面判决可能还会延迟20到30天才发布,但希望1月16号Justice Rennie在法庭上能当庭宣布结果。
这次开庭只有一个议题:87.4的合法性----是否违宪。Justice Rennie在12月10号这个星期的pre-hearing会议上说,他不会给mundamus order,也就是说不会给任何一组诉讼的起诉人要求CIC审理案件。所以无论你是ME被切的、S2被切的、有判决的pre614的635人、还是其他组的,无论你是什么时候参加的,都不会得到审理-----无论官司输赢。
Justice Rennie这样做,是为了给败诉方留下上诉的空间-----毕竟这是违宪的官司,联邦法庭一个级别不可能有终审判决。
如果87.4被判违宪,那代表的就是全体28万人------无论有没有参加起诉,87.4对所有pre-c50都是违宪的,但没有人因此马上得到审理。
要想在2013年得到审理,只有绕开87.4一条路,绕不开的,只能等2014/15.
再过一星期,加拿大联邦法庭对一刀切法律87.4的合法性的开庭就要结束了,正式的书面判决可能还会延迟20到30天才发布,但希望1月16号Justice Rennie在法庭上能当庭宣布结果。
这次开庭只有一个议题:87.4的合法性----是否违宪。Justice Rennie在12月10号这个星期的pre-hearing会议上说,他不会给mundamus order,也就是说不会给任何一组诉讼的起诉人要求CIC审理案件。所以无论你是ME被切的、S2被切的、有判决的pre614的635人、还是其他组的,无论你是什么时候参加的,都不会得到审理-----无论官司输赢。
Justice Rennie这样做,是为了给败诉方留下上诉的空间-----毕竟这是违宪的官司,联邦法庭一个级别不可能有终审判决。
如果87.4被判违宪,那代表的就是全体28万人------无论有没有参加起诉,87.4对所有pre-c50都是违宪的,但没有人因此马上得到审理。
要想在2013年得到审理,只有绕开87.4一条路,绕不开的,只能等2014/15.
这又是一个新说法,不是说没有集体诉讼吗?这不等于集体诉讼了嘛?
对于一月份的违宪听证结果,无论哪一个败诉方,继续上访有没有成本?!对于移民申诉人讲,耽误的是时间,金钱;而对于CIC败诉来说,他们宁愿通过进一步上诉来拖着不处理积案,对他们应该没有太多成本(仅仅是律师费?)
继续上诉的话,我们起诉人应该不会再有金钱成本。原来的集体诉讼就是一次性缴费。C38的财政预算案拨款是2012和2013两年的,那1.3亿退款已经拨下来了,禁制令也被驳回了,所以CIC不可能2013年伊始马上就认输妥协了。
我们TIM的会有单独的集体诉讼,诉求是在C38成立的前提下要求获得审理。这个集体诉讼和87.4违宪的是互不干扰的。TIM认为一月如果87.4被判违宪他的动议就会重新获批,那仍然是做梦。只有最高法判87.4违宪或者CIC主动认输,他的动议才会获准。但无论如何,只要一月87.4被判违宪,对所有起诉人来说都是重大转折点,由被动变主动了,CIC的无赖流氓形象也显得格外分明。
试问,加拿大的法官能公正对待外国起诉者吗?
试问,加拿大的法官能公正对待外国起诉者吗?
个人理解: 媒体在发表新闻时需要有"事件"发生, 去香港使馆/渥太华现场抗议是一个事件, 有了事件,就能再配合些故事就很有说服力. 如果没有"事件", 单纯发表一个91被伤害的"故事"和观点, 也是好的, 不过影响力可能有限.
在这个点上, 需要点"事件"来表明大家的诉求.
我觉得在近几天媒体上应该曝光一些一刀切的受害人故事, 也说不定会影响到法官的想法,尤其是英文媒体,尤其是多伦多媒体。
还可以做些什么呢?给法院网页上留言。法院网页上不知可否开放接收邮件。邮件沟通想法。
加拿大中文媒体一刀切的受害人故事的曝光。
其实将在印度发生的抗议坑你活动作为证据发给律师,让法官直接看到效果为好!
“Till date, not a single Indian who had applied under the skilled workers’ category has got a Canadian visa. The applicants from India feel that they have been discriminated against by the Canadian immigration authorities because they have been made to wait longer than applicants from any other country. Now the Canadian authorities have all of a sudden decided to return the applications and files of the applicants,” claimed Garg, calling the action “inhuman”.
律师们昨天已经出场,律师的主要违宪论点有哪些?
1, 保守党的施压, 任何执政党多少对司法有影响力; 这个咱们能写信给各个议员,争取能获得理解,减点对法庭的压力.
2, 律师们的对抗, 好的律师及好的论点/论据也很重要; 律师也需要选择和引导,需要多和律师沟通, 提供证据给他们.
3, 舆论施压, 这个大家一直在做, 香港抗议时到顶点;这个咱们可以想办法做;
4, 法官对事实/真相的了解;很多常人都认为不合法的-比如"新法追溯旧案", 法官应该要知道, 帮助法官了解真相咱们和律师都能做些工作.
5, 加拿大价值论; 保守党的不作为,最终用"为了加拿大及新移民好"而"一刀切"; 咱们 也需要让法官宣判时能理直气壮说"这是为了加拿大好", 提供些子弹给律师/法官.
6, 不同法官之间的差异; 律师有权利去抗争, 如果发现某个法官不公正, 并上诉.
7, 人种歧视; 我碰到印巴人时,也不自主有些厌恶, 不难理解白人对咱们的非自主"歧视". 这个嘛, 就提前打预防针, 大家做过些工作了.再做点.
。。。希望移民加拿大还有戏,这样我就可以开帖常驻这里,写一些我喜欢的话题!
希望我们能打赢这个磨人的官司。。。到时候我们另开一个板块,叫做【香港91被切不成最终登陆】板块,你进来大写特写古典音乐,我必是粉丝之一。电影音乐我也很感兴趣,最初是从喜欢【走出非洲】开始的。
走出非洲Out of Africa正是John Barry得奥斯卡奖的作品。John Barry很会写情感细腻的音乐,让动作片007系列的基调也变得像情感片一样。Out of Africa的主人公带着留声机在非洲大草原打猎听莫扎特,有次带着Streep去野外给野猴子播放莫扎特,在人迹罕至的地方露营听留声机,那一幕幕都让我无比向往。我喜欢这些特殊历史环境下的电影,对成长的烦恼啊,American Pie老友记之类的完全没兴趣。
Out of Africa是英国classic FM连续多年听众投票排名数一数二的电影原声音乐,电影里用到的莫扎特单簧管协奏曲也曾投票排名第一,比贝九还高。
John Barry还有一部非常有名的电影配乐Somewhere in Time似曾相识(时光倒流七十年),里面也用到了古典作曲家Rachmaninov的钢琴协奏曲Paganini狂想曲,那一段变奏曲排山倒海而来,勾起了无数人心中的浪漫,Rachmaninov如此“矫情”甚至受到很多“严肃”乐评家的指责。其实我觉得古典音乐的大量大量曲子都浪漫得“矫情”,比如贝多芬钢琴协奏曲No.5第二乐章,演奏者处理得不好就会让人感觉矫情到泛滥了,而这个曲子本身却与拿破仑的战争有关。当我全神贯注聆听一张古典音乐CD的时候,我的呼吸都和演奏者保持一致了,这就是传说中的“催眠”效果吧。古典音乐很锻炼人的听觉,我能察觉到很微小的细节,比如喘气和翻乐谱的微小动静,还能很敏锐的马上体察到不同演奏者对同一作品不同的演奏处理手法。说到古典音乐我永远都停不下来了啊,但是很遗憾有感动无人分享。华人世界里只有在台湾古典音乐才算扎根了。以前听台北爱乐电台的广告词“玩声音找感动”“追求美好的心不想改变”总觉得音箱背后的人真正懂我了。当听到台湾口音的“国语”诠释Samuel Barber的adagio for strings时,那段悲伤的弦乐配上中文,马上被震撼得放下手中正在干的活感到被带到了很远很远的地方。
我很想去找这些你推荐的音乐来听听,不知道YouTube上能不能找到一些先有个了解,回头找你要音乐List,你可别嫌麻烦啊:)